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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建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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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物业管理规约建议稿物 业 管 理 规 约(草案) 物业名称:小区;物业类型: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座落位置:(物业详细(de)路街道巷门牌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de)权利、义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de)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障本物业(de)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保护业主(de)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建立良好(de)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de)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

2、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de)物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 业主.业主是指房屋、停车位等物业(产权)(de)所有权人.物业(de)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仅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业主.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可以依照物权法设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de)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de)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de)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委员会通过依法选聘(de)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房屋及配套(de)

3、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de)环境卫生和社区秩序.第五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本小区房屋及其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企业,在此仅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小区房屋及其基础设施前期开发、建设过程中(de)业主,完成房屋、车位等相关物业买卖合同行为后,完成了与物业(产权)所有权人(de)业主身份转变.第六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de)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及其关系、行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物业(de)管理、使用、维护第七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4、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de)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de),并签订了书面(de)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生效(de),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不得免除未履行(de)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de)变化而丧失.第十条 和泰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de)活动,在区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关部门及选举业主委员指导和协助下进行.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物业管理区域内(de)业主代表,业主委员

5、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大会(de)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de)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十二条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de)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de)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de)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de)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de)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de)监督.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含义:(一)共用部位是

6、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de)业主、使用人共用(de)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de)房屋等.(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de)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de)房屋等.第十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de)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de)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

7、(de)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de)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de)乱搭、乱贴、乱

8、挂、设立广告牌等.(十)违反物业区域内(de)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de)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de)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de)行为.(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de)其他语言、行为、活动等.第十七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de),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de)同意;物业服务企业

9、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de),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de)同意.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de)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条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de),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de)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太原市(de)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e)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筹集,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

10、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de)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de)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de)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de)非住宅物业(de)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四条 一幢或一户房屋(de)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de)权利义务、

11、专项维修资金(de)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de)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de)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章 物业共用部分(de)经营与收益分配第二十七条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经营和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de),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de)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de),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

12、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de)物业管理区域内(de)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de),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共同利益(de)维护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de)使用、维护、管理,业主(de)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de)义务等进行规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de)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de)道路、场地,损害业主(de)共同利益.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

13、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de)其他重大事项.第六章 业主共同管理权(de)行使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de)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所拥有物业(de)各项法定权利.(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监督管理.(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de)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de)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de)履行.(四)提出修改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e)建议.(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de)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

14、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de)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de)归集、管理和使用.(九)制止和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违规违章搭建建筑物、私自占用共同空间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de)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de)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de)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de)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业主大会

15、、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de)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de)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de)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de)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de)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七章 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应尽(de)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de)使用、维护、管理,业主(de)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de)义务、违反临时管

16、理规约应当承担(de)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制定(de)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de)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三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de)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de)内容.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de)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de)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de),经小店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de)物业服务企业.第

17、三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de),应当签订书面(de)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de)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de)其他资料.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会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相关费用及其使用情况(de)业主委员会验收报告和审计

18、决算报告.第四十二条 业主依法享有(de)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de)物业管理用房.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de)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de)保修责任.第四十五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de)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确定(de)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de)原则,通过招投标(de)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de)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招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后,建设单位签订(de)

19、前期物业合同应立即终止并及时移交相关资料,未履行完成(de)责任和义务应尽快完成并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招聘了物业服务企业验收确认.第四十八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de)企业应当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第四十九条 从事物业管理(de)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de)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de)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de)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de)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de)约定,提供相应

20、(de)服务.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de)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de),应当依法承担相应(de)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规约规定(de)相关资料.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de)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de)用途.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规约规定(de)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de)物业服务

21、企业(de),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de)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de)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de)原则,区别不同物业(de)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de)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付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de),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

22、责任.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de)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de)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六十二条 个性化服务,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个人协商确定,相关责任不在业主委员会协调和管理之内.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de),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六十四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de)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

23、de)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de)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de),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de)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de)合法权益.第六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de)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de)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de)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de)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七十条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

24、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de),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de),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de)道路、场地,损害业主(de)共同利益.第七十二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de),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de)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de),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de)同意.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de)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七十四条

2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de),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de)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七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第七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de),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七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de)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de)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de)维护等方面(de)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de)法律关系时,告知

26、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de)管理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de)有关决定.(二)执行业主大会(de)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de)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de)管理服务活动.(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de)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de)完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攀枝花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de)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de)地面原

27、样.(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de)维修养护.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de)赔偿责任.(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de)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清楚物业服务企业告知(de)关于装饰装修工程(de)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de)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de)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de)期限内恢复原状.(七)委托物业服

28、务企业对自用部位(de)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de),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de)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九)预留紧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de)紧急避险措施.(十)维护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小区平安(de)义务.(十一)维护小区整体形象、荣誉(de)义务.(十二)本小区提倡志愿者服务行为.(十三)法律、法规规定(d

29、e)其他义务.第八章 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de)责任第七十九条 对不执行太原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e)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de)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de)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申诉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de)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颁发资质证书(de)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0、人员(de)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de),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de),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de)当事人依法承担.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de)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颁发资质证书(de)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de)

31、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de),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de)用途(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e)罚款;有收益(de),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de)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de)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de);(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de);(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de).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

32、之一(de),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e)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de),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e)罚款.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de)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de)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de)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de)所有权或者使用权(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e)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

33、de),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de)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de),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e)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de)物业管理用房(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e)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de),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de)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e)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de),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de),参照前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de)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约(de)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de),由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de)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35、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de)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de),并由颁发资质证书(de)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e)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de),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de),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十三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de)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de)活动,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de),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四条 第十四条因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

36、伤害或财产损失(de),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de),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其他第九十六条 本规约经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和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de)有关本规约(de)决定均是本规约(de)组成部分;本规约(de)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九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de)物业管理规约,按规定报当地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九十九条 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业主大会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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