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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发票热点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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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发票热点专题)导读本期热点问题主要针对营改增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领购和开具等问题集中解答如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

2、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

3、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答:(一)一般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

4、理发行事宜;(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四、增值

5、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答:(一)前台办理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3)发票领用簿。(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

6、,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六、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七、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7、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

8、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八、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9、)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

11、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2、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十一、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十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13、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十四、什么是报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十五、增值税扣税凭证

14、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15、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十七、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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