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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简易计税、差额计税、减免税备案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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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改增简易计税、差额计税、减免税备案指南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规范备案办理,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间 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 二、简易计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 (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管理要求 (一)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表中未注明的简易征收项目,纳税人根据附件2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具体的备案项目.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及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连同附件5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附件2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 附件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 附件4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 附件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备案办理操作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切实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业务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间 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二、差额征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 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附件1); (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三、管理要求 (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实行差额征税的建筑企业需按照合同项目在机构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分别填报《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报送《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 (三)差额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申请备案表 附件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 附件3差额征税备案清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操作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的规定,为保证试点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试点过渡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办理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的试点纳税人.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三)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3.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二、备案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三、备案资料及备案流程 (一)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核准类减免税,其中,过渡政策涉及的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2项扣减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2项即征即退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 (二)除本指南第一条第三款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外,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附件1)或《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另需报送附列资料的按《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附件3)的要求报送. (三)具体备案流程及要求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管理要求 (一)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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