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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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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纳税人取得的由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取消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电子商务行业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业没有进行限定. 6.企业收到电子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7.A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后,还可以前往柜台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但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当然也可以前往柜台进行扫描认证. 8.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应在国税还是地税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因此,个人出租住房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及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地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有几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10.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服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营改增后,景区门票还可以作为发票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13.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可以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请发票也没有领购税控设备,取得营业收入时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不能到税务机关代开. 15.单用途预付卡在充值的时候开具发票还是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单用途预付卡应在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上个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季度销售额不超9万,如何填列报表? 答:据实填列以下栏次即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以及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17.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代收转付自来水水费,开具发票时是否选用软件中的差额开票功能? 答: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收代付自来水水费(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不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功能. 保税区的企业在国内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否开具专票,对方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一般纳税人取得哪些票据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车船税是不是凭备注栏内容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该发票可以正常入账. 20.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规格和联次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2.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23.主管税务机关为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二、试点内容 ……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4.营改增建筑服务符合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3)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5.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26.营改增,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7.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8.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9.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需要加盖收款方的印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需再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30.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要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其他联次不要求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31.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结存的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跨省(市)迁移,迁出前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其全部结存空白发票(包括各类税控系统中的电子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32.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都需要加盖发票代开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3.纳税人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3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35.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36.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7.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8.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39.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0.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2.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箱白酒,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零售白酒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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