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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26个问题(厦门国税12366纳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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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的26个问题(厦门国税12366纳税)(老会计人的经验)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7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7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3、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7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

4、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75、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

5、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

6、照规定补缴税款。”7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7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7、%计入收入总额。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8、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78、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9、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

10、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四、本通知的

12、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79、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13、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14、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0、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

15、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8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8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哪

16、些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3、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17、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

18、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8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

19、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5、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直接支付给劳

20、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

21、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86、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根据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

23、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88、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何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

24、扣除。”89、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优惠,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法规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法规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法规的各项税收优惠,凡

25、企业符合法规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优惠,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90、银行手续费发票如果还用银行回单入账而不是用发票入账,能否在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附注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对于银行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当取得其开具

26、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据实扣除。91、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92、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

27、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

28、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29、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

30、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93、什么企业需要附送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

31、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94、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

32、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

33、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95、如果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

34、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96、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并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35、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97、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如果后续税务机关核实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有何影响?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

36、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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