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侃侃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老会计人的经验)笔者对中国的行政法的进步甚感欣慰,至少可以说原本是甚感欣慰,可是那个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让笔者甚感失望。原本以为仅仅是心凉了半截,不对,怎么感觉背后也凉飕飕的,原来是脊背发凉、想起来毛骨悚然。我依旧试图搞清这个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个什么行政行为?是什么法律赋予税务局未经利害关系人任何参与即对其做出不利的行政行为的?是什么让这种行为大行其道的呢?我一直在好奇,我们行政庭的法官平时学的那种高大上的理论呢?笔者想想,有时会非常害怕?如果我有一天我开门,半开着,税务局也对此出具一个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请问:行政
2、庭的法官们?你们当如何处理呢?如果有一天,我在纸上写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个字,税务局若也对此出具一个已证实虚开通知书,肿么办?很庆幸的是,其他部门尚未效仿。试想: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份已证实嫖娼通知书,通知书上说你某年某月某日和张三一起嫖娼,肿么办?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份已证实购买毒品通知书,通知书上说某年某月某日张三从你那里购买6000吨海洛因,肿么办?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份已证实投放危险物质通知书,通知书上说某年某月某日张三和你一起上厕所的行为是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肿么办?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份已证实吸毒通知书,通知书上说你某天抽烟的行为系吸毒,肿么办?实际上,已证实虚开
3、通知单上所记载的“已被证实的虚开的发票”的受票方,本身就应当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事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另外,我实在好奇的是,税务局们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依据是什么?是根据什么认定开票方开具给受票方的发票系虚开的发票?是根据什么来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关系的?是根据开票方所销售的货物没有所有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代销岂不都得成为虚开,财政部岂不成了强令他人虚开?是根据直接交付的三流不一致吗?如果是的话,恐怕人类回到原始社会也难以做到,因为:指示交付、交易交付、货运代理、票据制度、应收账款保理制度、代发放货款、现代民
4、商法的基本上全部代理行为基本上会全部被认为虚开?现代交易的实质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岂能仅仅是所有权的转移?岂能限缩为直接交付的三流一致?税务局不懂得我们理解,因为税务朋友们大多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学训练,可是法律人不应当如此,因为法律人经过严格系统的思维训练和逻辑训练,深通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不仅仅是其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另外,作为企业来说,当上游税务机关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书的时候,首先应当想到的是:直接对该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发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上游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和被告),对其釜底抽薪。虽然做了未必成功,但是不去尝试永远都不可能成功,我相信,通过严谨的说理、和法官透彻沟通法
5、理,还是有胜诉的希望。一旦成功,则以一文之判决,终结这类严重冲击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笔者认为,下面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也是现代程序法的根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应事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且应当给予起充分的救济的权利。笔者相信,终有一天,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将为世人皆知,行政法的原理也将为世人皆知,理性法治的光芒将洒满人间、把任性的权力关进铁笼子里面。笔者有一句话送给我们的法官朋友:不要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人看作神一样,用你们的理性审查规范性文件,该宣布违法的就宣布违
6、法,该宣布不予参考的就宣布不予参考,立法赋予你们审查这些文件合法性的权利,岂能如此没有自信?如果连这个自信都没有,拿什么去羡慕其他国家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呢?笔者一直认为,任何一个中院的参与庭审的法官和大部分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只要敢于思考,其水平绝对不会亚于制定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人。但求我们的法官朋友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增值税是世界上最单纯的中性税种,而不是用来冲击交易安全的税种,愿我们的法官用法律人的智慧守护增值税的这份单纯。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