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新疆地税:税务行政诉讼的有何特点?(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相对于税务行政机关,处于被管理、被约束的地位。在此应当广义的理解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在年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资格,包括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种关系主要是由竞争性个人或企业引起的。在税务行政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掌握着征税权和处罚权,
2、直接予以强制,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只能是税务行政相对人。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行政机关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以及依法成立并经授权的派出机构或是作出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这是确定税务行政诉讼性质的主要特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民事纠纷而被诉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而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即使是代表税务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也不能是该工作人员,而只能是他所代表的税务机关。同样工作人员的工作过失问题按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来处理,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诉讼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内容
3、税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是因为税务争议以外的其他争议引发的诉讼,就不能称其为税务行政诉讼。例如因为税务行政机关的人事行为引发诉讼就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税务行政诉讼自然也不例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是按照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的。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以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般来说,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则不是特定的人所适用的行政行为,因此是
4、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认识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确定不同行政行为的相应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就税务机关来说,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税务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裁判者是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是由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在税务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作为被告,与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整个诉讼的审理裁判等均应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