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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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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2014﹞652号),明确和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当前,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启,纳税人既要考虑广告费用合理的足额扣除,同时还需关注其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宜,笔者现对广告费用税前扣除进行政解析。 提示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扣除 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在限额内或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同时,分类确认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 提示二:结转扣除的四种情况 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出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及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对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广告费用,准予在5年追补确认期限内计算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提示三:三类税前扣除特例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财税﹝2009﹞7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关联企业广告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下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规定,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财税〔2009〕72号、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编辑推荐: 就兼有从价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算与申报的解析 就外企注销别忘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两种方法可化解借款损失纳税风险 【经验】私企财会工作经验 业务探讨:安装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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