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知识问答1、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而实行的一项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其包括以下3项具体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制度。2、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1)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
2、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4、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目前共有哪些食品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从2003年第3季度开
3、始,国家质检总局又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因此,目前共有上述15类食品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4年第4季度开始,国家质检总局还将对茶叶、糕点等13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5、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何时开始组织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小麦粉等首批5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工作有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销售无证产品的经销企业,责令停止销售,将无
4、证产品撤下柜台,并要求销售者从获证企业进货(目录可通过上网查询,网址:),但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无论是否加贴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均允许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对无证产品生产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恢复生产、销售。自2004年4月1日起,对销售无证产品的经销企业,除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外,还要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食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依法予以没收。6、在食品的包装上如何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加印(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当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
5、米时,可以不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必须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式样是什么样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企业在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8、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适用范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
6、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的,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均需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是,裸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应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9、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用标志,在下列规定的条件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1)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
7、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3)出厂的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1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括了哪些方面的信息?(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QS XXXX XXXX XXXX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2)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
8、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前2位编号规定: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前2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的产品类别编号规定如下:小麦粉 0101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1表示小麦粉)大米 0102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2表示大米)食用植物油 0201 (02表示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01表示食用植物油)酱油 0301 (03表示调味品,01表示酱油)食醋 0302 (03表示调味品,02表示食醋)(4)获证企业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