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容院入股合作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合作入股甲方“聚美优人”美容美甲护理中心(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的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经营愿景(一)项目名称:经营类型为美容院,具体名称由甲方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定为准。(二)经营地点: (三)经营愿景:用心服务经营,赢得客户信任,致力于打造百城万店连锁加盟品牌第二条 合作入股方式 (一)甲方负责美容院开业前的选址、商铺租赁、店面装修、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全部费用,包含店铺转让费、美容院装修费、门头广告制作、营业执照办理等开业前店铺基础费用。(二
2、)乙方出资20000元入股该美容院,甲方向乙方出让8%原始股权,乙方享有美容院8%的资产权益,并按该股权比例享有美容院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资产权益。乙方入股资金应于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到位50%, 2016 年 3 月 1 日之前到位100%。(三) 鉴于甲乙双方多年的友谊及彼此的信任,本着互惠双赢的原则,甲方再向乙方赠送15%的分红权,即乙方可在美容院开业后按净利润盈余的23%享受分红。(四)甲方额外赠送给乙方的15%分红权,不影响乙方享有的实际原始股权及资产权益比例。第三条 利润分配与运营费用承担。美容院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后,合作各方对本美容院进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3、共负盈亏:(一) 甲方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对美容院的日常整体管理和对外事务,制定美容院管理细则章程并实施,并负责美容院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各项财务数据核算和费用收支; (二) 美容院正式营业后,甲乙双方均为美容院的日常经营者,共同劳动,乙方有权随时了解和查阅美容院日常经营财务和收支状况,并按上月美容院实际净利润的分红比例进行分红。(三) 盈余分配细则:每月10日前核算,上月总收入中剔除所有经营开销和运作费用,并提留 2000 元作为本月储备流动资金后,所剩实际净利润盈余,用于合作各方的收入分配,其中乙方可享受该盈余金额的23%作为当月利润分红。(四) 甲乙双方均不再在美容院另外支取工资。(五) 运作
4、费用承担:如因开业初期或淡旺季变化等原因,导致某月美容院收入不足以承担日常经营和运作费用时,由合作各方按分红比例共同出资垫付补充,并计入账册。后期经营好转时,经营收入优先将此垫付资金按实退回各方(如由某方单独垫付,则退回单独垫付一方),剩余部分再按上述第(三)条的盈余分配细则进行利润分配。(六)店铺租金自店铺正式租赁后即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但店铺押金由于金额较大,且周期较长,为不影响店铺正常运作,由甲方先行垫付,未来店铺退租时该押金退还甲方。第四条 协议期限首期合作协议期限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3年,合作期内如无违约等特殊情况出现的,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继续合作续约或退出,退出机制条款祥
5、见第六条。 第五条 严重禁止行为 (一)为了共同的经营目标,乙方不得私自对外进行任何类似的业务活动,更不准以本合作美容院名义向客户推销任何个人业务或产品; (二)不得参与任何与本合作美容院存在竞争关系的兼职行为;(三)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本合作美容院利益和名誉、士气的活动或行为。(四)美容院所有经营收入均采用日收日结方式,不得有任何私藏日常经营收入的行为。(五)不得对外泄露本合作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第六条 股权的扩充及退出机制(一) 合作期满,乙方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该美容院经营,可选择按原始股权比例清算退出合作或继续保留该原始股份(8%),但甲方额外赠送的分红权(15%)则由甲方收回。
6、(二)如因经营发展和扩张需要,美容院需引进新的战略投资时,甲乙双方按各自原始股权及分红权,相应稀释比例。(三)如因经营发展需要,引进技术人才须进行分红权激励时,由合作各方共同协商,按各方分红比例相应稀释股份。(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原始股权及分红权,不得私下转让。正常情况下,合作期内(3年)不得退出股权。(五)如出现本协议 “第五条”约定的禁止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赠送的15%分红股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合作,且不退回乙方的出资本金。(六)如因市场原因或经营不善导致合作美容院结业清算时,合作美容院清算资金首先发放应发的职工工资和经营债务(包括合作各方日常经营垫付费用);剩余部分则按原始股权比例(8%)返还乙方。其中店铺押金为甲方垫付,不包含在清算资本之内。第七条 其他条款(一) 本合作是基于共同的事业目标和双方珍贵的友谊,经营过程中,双方均承诺自觉严格按此合同遵守条款,不但要让合作事业越来越红火,更使双方的友谊越来越牢固;(二)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