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聊聊准则那些事儿: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战略的驱使以及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的双重因素推动下,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渐趋复杂化。除了传统的不可或缺的抵销处理外,还要求对母公司及非同一控制下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做出必要的调整,在投资方获取或丧失控制权的当期,还需要对原持有的或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新计量。与此同时,在发生特殊的交易或事项时,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也需在合并财
2、务报表编制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一、关于抵销事项演进的描述与分析时至今日,我国1995年2月9日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所要求编制的抵销分录绝大多数还在实质性适用,有的只是表现形式上发生了改变,但所体现出的应予事项的实质并没有变化。例如,与集团内部债权债务抵销事项相关联的坏账准备的抵销,由原来的“借记:坏账准备;贷记:管理费用”演进为“借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而已,该项演进的原因在于,在个别报表层面,计提坏账准备时的借方科目由原来的“管理费用”调整为“资产减值损失”,由于个别资产负债表中不再单独设置“坏账准备”项目,必然由其被备抵账户
3、“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加以替换。然而,从总体上观察,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所要求编制的抵销分录确实较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所要求编制的抵销分录有所增加,主要体现在与内部购销导致的未实现利润相关的各类资产所多计提的减值准备抵销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各项抵销要求。而增加上述抵销事项的原因则在于:1995年及之前的实务中只存在可选择性计提坏账准备的要求,而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要求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类别已大幅度增加,与内部购销导致的未实现利润相关的各类资产所多计提的减值准备理应予以抵销;1995年实务中就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而言尚不存在现金流量表,个别报表
4、层面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后,自然要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中需要抵销的事项做出规定。2014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2014版33号准则)与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2006版33号准则)相比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事项中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抵销要求。笔者认为,在2006版33号准则中就理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做出抵销处理的要求,理由在于:伴随资产类项目和负债项目的抵销处理,就会导致基于个别报表层面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18号准则)所界定的账面价值,下同)的合计数就一定
5、不等于基于合并报表层面的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类项目的抵销导致个别报表层面与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发生了变化。然而,18号准则只给出了基于个别报表及每一个纳税主体层面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并没有给出基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税基础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尽管存在资产类和负债类项目的抵销事项,但基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就是基于个别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的简单合计数,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类项目的抵销并没有导致个别报表层面与合并报表层面计税基础的变化。鉴于此,我们就不难断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又形成了资产要素和负债要素新的暂时性差异,针对新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必须考虑其对递延所得
6、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如果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不考虑对递延所得税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抵销,在技术层面就无法实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最终平衡。以笔者之见,2014版33号准则第三十条的(五)的规定就是对2006版33号准则技术性瑕疵的自我修正。笔者注意到,2007年4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2期)就已经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抵销处理做出了规定。此举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我国会计标准建设过程中的鲜明体现。至于2014版33号准则第三十条的(五)的规定,可以视为2006版33号准则修订过程中的“补台”之举。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