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两次支付境外费用,为何税务处理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位于市经济开发区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与销售特种车辆。2014年7月,甲公司与境外德国K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支持及许可协议。按约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12月10日和2015年12月10日,分别支付许可费75万欧元,合计150万欧元,并按中国法律规定代扣相关税费。甲公司2014年12月10日支付时,当日汇率为1欧元=7.65元人民币,计算扣缴税费如下:增值税额=7500007.651.066%=5412735.856%=324764.15(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2
2、4764.15(7%+5%)=38971.70(元)。企业所得税=5412735.8510%=541273.59(元)。2015年12月10日支付时,当日汇率为1欧元=7.08元人民币。扣缴增值税金额=0(元)。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元)。扣缴企业所得税=7500007.081.0610%=500943.40(元)。审计人员对甲公司两次支付境外费用质疑:第一次有扣缴增值税金额,为什么第二次扣缴金额为零?两次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什么相同?审计人员结合税收政策,分析甲公司两次支付境外费用税务处理的正确性。查阅甲公司与K公司订立的技术支持及许可协议,K公司以许可方式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境内使
3、用K公司授权的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及销售高端清扫车,并且向甲公司提供相关技术经验及技术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
4、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沟通。甲公司办税人员在2014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没有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文件,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甲公司按规定计算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金额正确。2015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75万欧元时,提供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面资料,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经审核,甲公司2015年12月10日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错误。因为支付境外特许
5、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不须价税分离计算企业所得税。正确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7500007.0810%=531000(元)。甲公司少扣缴企业所得税=531000-500943.40=30056.60(元)。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少扣缴企业所得税,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并建议甲公司技术部门与K公司联系,在以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回。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