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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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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答: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

2、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辅导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免征城

3、镇土地使用税。中央、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以后,再2003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免税、减税,一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过当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过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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