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新动向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对于企业如果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家主要还是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中说的一句话“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
2、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总局只是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下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首先,国税发201054这句话是非常模糊和原则化的。其次,在逻辑上可能是说不通的。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对比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3、、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里,企业所得税就没有区分什么对股权溢价和股票溢价进行区分,都是按一种方法处理的。同时,在转增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无纳税能力,当时不征税,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实际是一种递延纳税方式。加之2010年后新股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也不会因为企业上市就套出征税范围,从考虑实际纳税能力的角度考虑,没有理由再去区分什么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和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区分问题了。8、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答:1、对于以大于
4、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宁波地税的这个解答中,明确了股份制企业(涵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包含上市公司,也包含非上市公司)增资中,如果是按公允价值增资的,其中进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也就是资本溢价),后期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觉得这个规定在目前对限售股转让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是比较合理的,值得借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