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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测算建筑服务价格的关键”节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本案例从税收角度,比较不同纳税人计税方法差异,通过现金流量分析,供决策层参考.实务中,双方应综合各种因素开展价格谈判,实现合作共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具体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此规定,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承接这类建筑服务项目,都选择简易方法计税.但是,对于接受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该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只能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这类纳税人要求对方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下,应开展价格谈判,当价格增加到多大幅度双方可接受?本文以案例说明.
案例分析: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市经济开发区普通住宅楼.其中一期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乙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期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含税总价款A万元.按合同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甲公司提供.营改增后,甲公司经测算,一期住宅楼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可降低.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工程款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意可在原签订合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工程造价,但上浮幅度未确定.
乙公司认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无不妥之处.甲方要求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违反税法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税法鼓励的.乙公司现分别按开具3%征收率与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况,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种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进行测算(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假设乙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进项税额抵扣.甲、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从乙公司角度分析.
1.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交增值税=A÷1.03×3%=0.0291A
确认收入金额= A-2.91%A=0.9709A
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金额= 0.9709A×25%= 0.2427A
产生净现金流量流入金额=A-0.0291A-0.2427A= 0.7282A
2.当开具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假设工程造价调整金额为X万元,则:
应交增值税=(A+X)÷1.11×11%=0.0991(A+X)
收入金额=(A+X)-0.0991(A+X)=0.9009(A+X)
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金额=0.9009 (A+X)×25%=0.2252(A+X)
净现金流量流入金额=(A+X)-0.0991(A+X)-0.2252(A+X)=0.6757(A+X)
设两种开具发票方式下净现金流量相等,则下列公式成立:
0.7282A=0.6757(A+X)解得 X=0.0777A.
因此,乙公司应在原来工程价款A万元基础上,与甲公司谈判,增加工程款7.77%A万元,增长幅度=7.77%A ÷A=7.77%.也就是说,乙公司应按新的价格1.0777A万元,开具11%税率专用发票与甲公司结算.这样,不会减少现金流入量.
从甲公司角度分析.
当工程价款增幅在7.77%时,接收11%税率专用发票,与接收原3%征收率专用发票净现金流出量相同.
结论:工程价款增幅7.77%,双方均可接受.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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