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公告的解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公告的解读为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和财政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规定,自治区地税局于2014年7月下发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将政策解释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2006年,财政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由于全区房地产企业商品
3、房实物、权利变化情况千差万别,房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虽然下发了财税2008152号文件,但未明确商品房实物、权利变化的具体依据、方式等,部分盟市提出,房地产企业因交付的方式多种多样,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为此,在听取部分盟市局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下发了公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计算征缴1.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建筑可售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其中: 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可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均包括已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占地面积,还
4、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对已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缴税截止时间,明确为房地产企业向购房人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次月。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商铺、商品房、车库、仓库等等房产的应税土地面积,纳税人应单独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4.对购房人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按房地产企业向购房人交付钥匙(以签订商品房房交付通知书或商品房验收确认书为准)的次月。对购房人未按书面规定承接商品房的,且房地产企业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交付义务的,应视同商品房已交付使用。5.主管地税机关对截止时
5、间的认定资料要备份、留存、归档。(二)申报缴纳鉴于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申报、征缴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了均衡入库、征收质量、及时征缴,征收机关经与纳税人协商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三)关于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相关推荐: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