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炭买卖协议书煤炭合作联营协议书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乙方:出资方鉴于:1、甲方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专业的煤炭运营团队,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并是华能集团燃料采购会员;2、乙方拥有项目优势、较强的协调能力。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范围合作范围: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乌珠穆沁宝日胡硕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矿采购煤炭,通过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方式,发运电煤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赚取差价。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2、,以共同遵守。第二条 合作时间自2010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止。合作期满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合作。第三条 各方责任甲方责任:1、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经营资质,为该项目顺利进行提供资源、订单及所需要的采购配套资金(不低于2000万)服务。2、2010年10月份开始,合作期内每月采购并销售给电厂电煤30万吨以上。甲方确保采购并销售给电厂上述数量的煤炭,并取得销售上述煤炭所需铁路运力。甲方承诺合作期内每季度平均每月采购并销售电煤30万吨以上;如未能达到上述销售数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实现的销售数量从利润分成中相应扣除。 3、甲方负责安排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
3、台电厂等电厂签订每月供煤30万吨以上的供货合同。(计划已报60列)贸易流程为:煤矿-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电厂4、甲方与煤矿签订每份采购合同均需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手续需由双方指定专职人员办理。5、双方共同监控采购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货权,每批货物均需双方核实铁路计划、航运计划,确定收货人为收货电厂,铁路大票、下水单由专职人员管理。 乙方责任:1、为合作项目提供三百万元人民币(¥3000000.00)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到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帐户,作为前期流动资金,并摊入成本。开户行: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账号:2、监督合作项目正常运行,监管财务帐户资金及货物流向。第四条 合作方式1:
4、按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决策、运营,双方以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班底为基础,乙方派驻一名财务总监,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其他人员聘用。1、甲方与电厂签订购销合同,办理铁路运输手续。3、乙方负责监控整个过程中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双方所合作项目按一个月为一核算周期,实行收益独立核算,利润计算方式:一个分配周期内的总收入总支出(含资金利息)税费 = 净利润。收入和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30%。约定:总收入:合作项目所有销售收入;总支出: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管理费、项目全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总支出应双方共同认可,业务
5、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毛利的2%)。税费:合作项目经营应承担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税费;2、对项目利润及客户预付款滚动带来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4、其他利润分配时间:自乙方资金汇入煤矿之日起,每个季度为一分配周期,初步定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利润分配日。分配方式为甲方从专用账户划拨利润到乙方指定的账户。5、项目运行开始赢利时,首先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风险保证金,当项目发生亏损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承担亏损。当风险保证金达到乙方投入资金总金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第六条 退出条件1、合作期满,各方可退出。2、合作期内,如项目操作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平均每吨煤利润未达到理想值的,乙方可
6、单方面选择退出而不负违约责任,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润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终止。3、合作期内,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经营对合作各方不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作。4、其他经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有利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作。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采购并销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润属甲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提供资金属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1、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仲裁委的规则进行仲裁。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乙方:出资方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0年10月 日签订地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