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一次性收取服务期间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么多复杂的争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13412 上传时间:2024-05-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次性收取服务期间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么多复杂的争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一次性收取服务期间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么多复杂的争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一次性收取服务期间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么多复杂的争议(老会计人的经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引起重视,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比如提前预收下一年物业费并开具发票,应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开具发票,则可以考虑分期申报纳税。但是对于这种按月纳税的计算,也可能是存在不同的理解的。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地方对于物业费的口径的观点: 在上面的解释意见中,我们发现,除了过渡期的情形,还有对于增值税下预收物业费如何确认应税收入时点的问题。可谓观点有差异,从小编的理解来看,物业服务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算,还是一个季度,还是一天呢?还是约定一年是一个服务期间呢?对于这个的理解,才是接下来分析的关键。比如对于建筑服务,有合同约定的收款结算时间,此时按结算时间计税,不存在按月或季度的问题;比如对于租赁,跟物业服务有相类同之处,租赁有特殊规定,预收款项的,在预收时即计税,而不必等到提供服务行为发生。这时我们能否以按月来计算应税收入分解收入期间呢?显然是不可以的,预收时收多少都是需要计税的。如果没有预收,而是在租赁开始收了一年的租金,是不是也是按月计税?跟会计上的分摊确认收入一致?比如对于咨询服务,一年的,是不是也是可以按月计算,当前这些前提是先不开具发票。而平时多是对方付款就要发票了,也基本上不存在延续的条件了。整体分析,将物业服务拆分为每个月确认收入,这只是我们习惯的思考使然,显然并不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有分期理解的是这样分析的:因为应税行为是按月提供的,而先给的一次性付款,相当于是预收款,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但是我们如何得到“发生应税行为”是一个月一个月进行的,分解为不同的交易对象,其实交易对象是一年的物业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这个过程约定的是一年,应税期间也是一年,小编认为宜判断为在收到时全额计算增值税义务,而不是拆分确认。这是对“发生应税行为+收款”的判断理解,而不是拆分为按月份销售物业服务对待,不然对方也没有必要早付款。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来看,是基于纳税有资金前提考虑的,在服务过程中,有了资金计税也符合基本的原则。我们人为地拆为按月确认应税交易对象,看似于纳税人有利,但小编认为将影响到普遍原则的应用,同时也增加了征管成本。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