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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救灾捐赠不忘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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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救灾捐赠不忘纳税筹划四川汶川大地震给不少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但灾害无情,人间有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 但不少人并不知道,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其实,对于捐赠者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分析不同的捐赠方式下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不同的捐赠方式中作出选择。在同样的捐赠金额下,最大程度地减轻自已的税收负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本文分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两种情况举例说明。 企业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有盈利与亏损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规定可知:盈利企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盈利企业的捐赠积极性可能较高。然而,对于亏损或微利企业来说,企业不能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全额税前扣除,这大大影响了亏损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案例:吉祥工业有限公司准备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给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现金

3、2000万元。企业预计没有捐赠的情况下2008年的账面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考虑此次捐赠后的账面利润总额为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纳税筹划前:企业捐赠后,账面年度利润总额为0万元。企业捐赠在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0万元。假设企业2008年只有职工福利费超标调整280万元的情况下,捐赠后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70万元(2000280)25%。 纳税筹划方案:现假设吉祥公司有员工10000人。工资5万元/人/年,工资总额为5亿元。全年估计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7280万元。吉祥公司将上述公司捐赠行为改为员工捐赠行为。捐赠金额不变仍为2000万元(人均2000元)。为说明问题,简化

4、计算,以捐赠当月(5月)情况人均工资为3000元,季度奖为5000元,给员工发爱心补贴2000元。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为2000元,三险一金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

5、得额中扣除。”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可知:捐赠前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40020%-375745元。 人均2000元捐赠款通过红十字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故单位发放个人爱心补贴后个人再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2000-2000-40020%-375745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对个人而言,先发放爱心补贴后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不变,当然个人收入亦不受影响。 但对企业而言,将企业的捐赠

6、先转化为员工的工资后,再由员工捐赠。这将带来两大变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可将税前不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爱心补贴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节税50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

7、除。”规定可知:因上述爱心补贴200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后,超额使用的的职工福利费280可税前扣除,节税70万元。 纳税筹划后:节税50070570万元。 相关 税法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捐赠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

8、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11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捐赠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两种扣除方式: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种方式下的纳税筹划方式不完全一样。下面分述之: 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捐赠筹划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

9、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1、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假定柳女士2008年4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4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400-2000)30%1020

10、元,其4月应纳税额(5400-2000-1020)15%-125232元。假设柳女士5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400元,则5月应纳税额为(5400-2000)15%-125385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4月捐赠1020元,剩余980元改在5月捐赠,则按规定,柳女士5月应纳税额为:(5400-2000-980)15%-125238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147(385-238)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多项所得。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人们兼职和从事多项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多项所得,而适用的税率又高低不等,那么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捐赠,才能享受最大限度的扣除呢?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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