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学习笔记导读:被借调员工人事关系以及保险缴费在原单位,工资由借调方发放(以下案例由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及项目部。目前部分项目部职工为当地子公司的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在子公司,劳动协议签订在子公司,仅工资在该公司发放,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在子公司费用中列支。该公司本年仅给所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养老。该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规定,能否按5%计算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2、: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意见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均已缴纳补充养老,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为全员购买的要求,应该在不超过工资5%的范围内全额扣除。建议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这样母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学习笔记这种问题在集团公司比较常见,大部分把这种方式称作“借调”,案例中的被借调员工人事关系以及保险缴费在原单位,工资由借调方发放。案例的主要焦点内在于,借调方(母公司
3、)给被借调员工(子公司员工)和自己的员工发放工资,仅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和补充保险。这种方式缴纳补充保险是否符合财税200927号文“全体员工”的规定。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文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不超过比例,二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这也是本案例的焦点。“任职或者受雇”如何理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提到过,“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
4、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所以是否“任职或者受雇”关键点在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受企业约束。上述案例中的被借调员工所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属于母公司的“任职或者受雇”员工。基于这一点,母公司只给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保险就不符合“全体员工”这一条件了。上述案例中的“建议”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劳务合同,子公司开具发票给母公司,但要注意的是,该费用最好大于子公司员
5、工的工资社保及合理的利润,避免关联交易之嫌,母公司以劳务费税前扣除。这样母公司只给自己员工缴纳补充保险就可以扣除了。另外青岛有一个解答比较人性化:【问题描述】我公司是刚成立的一个小型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母公司代发代缴。个人所得税也由母公司代扣,但是工资费用是需要子公司自己承担的,每个月由子公司将代发的工资费用支付给母公司,请教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工资性费用能在子公司税前扣除吗?是不是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程序走就是了?【问题解答】根据青岛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当然这个仅限于青岛,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好采用母子公司订合同的方式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