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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高净值人群”首选“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财税优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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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净值人群”首选“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财税优势高净值人群是选择成立有限公司参与对外投资(出资入股或增资有限公司),还是以自然人身份对外投资(以下为行文方便均简称“投资人”)?对于高净值人群均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的有限责任。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有限公司也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具有相当的财税优势:一、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分取红利、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个人作为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3、,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

4、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2、国内居民作为股东要征收个人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三、公司法人作为金融企业的股东时

5、,在转让股权的优势。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笔者特别提示:公司法人作为上述金融机构的法人股东时,为避免

6、上述5%的审批义务,可以将法人股东的股东予以变更,变相达到转让金融机构股东的法律效果。四、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转让股权的避税方法只对法人股东有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笔者特别提示:法人作为股东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针对该问题,可以采用“先分配股息或利润再转让”的方法,可以

7、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股权所得的计税依据。五、法人股东才能使用企业重组业务中的特殊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纳税递延)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相关程序,但在日常实践中,被重组并购企业的股东除了法人股东以外,还有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企业重组中能否适用上述两个文件?或者说自然人就其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或者资产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有纳税义务?各地的税务机关普遍认为上述两文件中的“股东”仅指企业股东,而不包含自然人股东,因此对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要从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依据。综上,高净值人群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投资,在财税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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