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市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市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1996年被告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被告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被告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被告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原告。原来,被告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市一家夜总
2、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县镇村人)。被告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被告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被告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1999年初,被告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被告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被告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原告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被告一起去,被告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原告出国后,被告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
3、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被告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原告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原告一分钱。 原告认为,被告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自己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此,诉至贵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被告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二、被告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三、被告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红 2001年4月16日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