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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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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因企业录用、考核、薪酬、调动、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②因奖惩产生的争议。 ③因工作报酬发生的争议。 ④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⑤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问题发生的争议。 ⑥其他涉及人事劳资的争议。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 劳资纠纷预防 第四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公司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第六条 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第三章 劳动纠纷协商 第七条 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第八条 协商有利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 进一步恶化。 第九条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 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反映申请调解。 第四章 劳动纠纷调解 第十条 经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与纠纷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入劳动纠纷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是企业中解决劳动纠纷的专门机构,由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或是工会代表负责组成,成员包括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或是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调解程序及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纠纷,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第十三条 调解申请必须于纠纷之日起5个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以书面或是口头提出申请,人力资源总监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影响较大会或是处理结果明显显示公平或无章可循的劳动纠纷,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本款第②项而受理。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纠纷不予受理。 ①一般的民事纠纷。 ②调解申请人不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方。) ③已经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或是法院判决的劳动纠纷。 第十五条 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或是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召开调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第十七条 调解 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 第十八条 调解工作步骤 ①由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宣布到会人员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方)有无要求某人回避的请求,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 ②人力资源部宣布申请人(方)请求调解的纠纷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方)应现场表明态度。 ③听取当事人陈述。 ④公布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调解申请结束 ①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调解视为结束的。 ③调解不成。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15天内到期末结束的。 第五章 仲裁和申诉 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公司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员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单位或者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若公司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不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发布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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