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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7份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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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学生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2.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3. 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4. 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5. 请假制度; 6. 晨读和晚自习制度; 7. 校园一日行为规范 1.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详见《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维权中心、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校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学生应当符合《南京审计学院特困生补助办法》相应的规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社会工作奖、科研成果奖等个人奖项;设有文明宿舍和十佳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等集体奖项。对优秀困难生设有“爱心教育奖”和“审计之光教育奖”等奖项。按照《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优秀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 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文体活动(含课外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测评。 (二) 学生按照《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奖励申报。 (三) 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须作综合测评,对初步入围人选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 学生工作部(处)全面审核公示结果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毕业班优秀学生的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二节 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综合奖学金、补助金及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在德育考核中,其“思想品德测评”不得超过80分。 (二) 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偷窃、诈骗价值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屡次偷窃、诈骗,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履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吸食毒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 (六) 一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南京审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部(处)通过调查、了解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二)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半年至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进行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毕业前,对于未能“消过”的受处分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评议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节 消过 第四十五条 鉴于部分受处分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特提出消过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消过是指学生一时冲动、并非故意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1、政治表现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受处分者; 2、考试严重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4、偷窃; 5、受处分后又再犯过错; 6、在毕业学年内犯过错; 7、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不应给予消过的。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 1、受记过、留校查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获得单项奖或三等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查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减轻两个等级; 3、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以上(含)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2、受记过、留校查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二等奖以上(含)奖学金或省部级以上(含)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可取消处分; 4、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取消处分的。 第五十条 消过程序 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后提出消过申请,考察期为一年。 2、二级学院负责对提出消过申请的学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于每年5月下旬进行评议,根据其表现,提出取消、减轻处分或不予消过的建议,并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于每年6月初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金审学院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2009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年级在校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四个方面的测评。其中,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社会服务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和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分,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10% 第五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 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以及政治理论竞赛的态度和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态度,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3)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20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10分;受院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5分。 (2)非第(1)项原因,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校、学院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每次分别加12分、6分、3分。 (3)获得优秀党团员、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含省级)加20分,校级加10分,学院级加5分,标兵类可酌情再加5—10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12分、6分、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4)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班级每人分别加10分、6分、3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5)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参加学校组织的 “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党日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 (6)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经学校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未经学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 (7)参加党校,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团校)学习培训并结业者,加2分。 (8)所在寝室获校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6分(学工处学年公开表彰),院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减半加分。同一类评比同一学期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9)参加无偿献血者,加6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者,加3分。 (10) 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者(须有事迹材料),每次加1—3分;拾金不昧者每次加3分(须有证明材料,与通报表扬不重复计分)。 (11)经二级学院党总支认定,在思想品德方面有其他优良表现者,加1-3分。 【扣减分】 (1)凡时事政策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学习、劳动、竞赛、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 (2)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受通报批评者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20分。 (3)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寝室文明卫生不达标,每人每次减1分,晚归者每次减2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减5分;使用违章电器者每次减4分。 (4)所在寝室受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学生处在奥蓝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的学生公寓违规违纪情况,视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 (5)凡在品德表现方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分底线者,视情节轻重每项每次减2—4分。 (6)有伪造志愿服务证明及帮助造假者,每人每次扣4分,并取消一切奖助学金及评奖评优资格。 (7)参与伪造素质拓展认证卡活动记录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2—4分;并且该学期素质拓展认证卡该项活动记录归零。 第七条 专业学习测评 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为学业加权平均成绩。 学业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学分*各科成绩)/Σ课程学分。“各科”是指包括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内的当学期所有修学课程(不包括跨学科和通识选修课)。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秀为95分。 测评内容: (1)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积极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 (2)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等)情况。 (3)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表现及成果。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第一申报人加满分,其他申报人减半加分。 (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有CN或ISSN登记号),每篇按所登载刊物的级别(市级、省级、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分别加1.5分、2.5分、3.5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文章为多个作者合作者,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 (3)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或未经院、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照校级的50%加分。获奖成果为多人合作,第一申报人加满分,其他申报人减半加分。 (4)考证、考级、辅修加分:在所评学年内,考取与本专业学习、专业技能相关证书者,每获得一个证书加1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及以上者加1分;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水平者加1分,达到六级水平者加1.5分;辅修一门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加1分。 (5)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内比上学年(期)提升10个名次者加0.5分。 【扣减分】 (1)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2分,二门不及格者减4分,以此类推。 (2)凡要求统一参加的各类科技竞赛或学术活动而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0.2分。 (3)旷课每次减0.2分,迟到早退每满两次减0.2分(以所评学年任课老师提供数据为准)。 第八条 文体活动测评 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和社区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2)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3)参加素质拓展认证达标以及体育测试达标状况。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在各种文艺竞赛(如辩论赛、朗诵演讲比赛、风采展示比赛、原创作品比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社区组织的竞赛获奖按院级标准加分,下同)。其他单项奖按同等级的三等奖的50%加分。自行参加县市级以上的相关组织举办的文艺竞赛按院级标准加分。 (2)经推荐或选拔参加各类文艺竞赛未获名次或参加一般性演出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 (3)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8分,二、三名加6分,四、五、六名加4分;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15分、20分;院级体育竞赛获名次及破记录者按校级的50%加分。 参加体育竞赛未获前六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5分、2分、4分、6分。  (4)团体项目(校级10人以上,院级6人以上)经学院、学校选拔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获奖、未获奖(包括所有正式队员)加分均参照以上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5)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卡)或在“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网”上进行登记和认证。(只针对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在“六个栏目”认证全部达标基础上(要求每个栏目每学年至少增加两项记录),每增加一项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的记录,每项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扣减分】 (1)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理由不参加达标测试者减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2)凡要求必须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3)每学年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活动记录不达标(以团委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按不达标的栏目每栏减1分。 第九条 社会服务能力测评 测评成绩=能力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社会服务能力测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 (2)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为。 (3)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行为。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公开发表文艺作品者(有CN或ISSN登记号),按刊物级别(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3分、6分、9分;文艺作品单独成册(套)公开出版发行的(须有版权页),每册(套)加12分;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报刊上(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表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按刊物级别(校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2分、4分、6分;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和新闻媒体(如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等)上发表(或被采用)文艺作品、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每篇加1分,其他实践表现(如影视制作、发明创造等)可参照此条标准加分。作品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校级以上级别报刊编辑或电视台编辑在本报刊或本台发表作品不依据此项加分;学生会新闻宣传中心成员、各新闻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班宣传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稿不可依据此项加分) (2)社会实践加分: 按要求参加校、院组织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实践报告者加2分;所撰写的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报告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16分、10分、6分、3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获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加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50%计分,其他成员在主要负责人基础上减半加分。 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当学年加3分; 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等)获奖者可参照此条标准加分。其他未经学院、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①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主席,加16分; ②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中心主任;校团委各部常务副部长;校青协主席、校社区团工委副书记、校学生社区自管会主席;二级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科协主席;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团长,加14分; ③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各中心副主任、各部部长,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校青协、校心协副主席、各中心主任;校社区团工委部长、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副主席、各社区自管会主席;二级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科协副主席、青协、心协主席(会长);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副团长,加12分; ④校学生会、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校青协各部部长;校社区团工委、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各部部长;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部长、青协副主席;校报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站学生负责人,《南审青年》等校级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年级团总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校、院社团社长加10分。 ⑤校公寓团工委、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分区部门负责人、各公寓楼正副会长;校青协各部副部长;校报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站各部负责人;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成员;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副部长、青协各部负责人;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聘用的信息员负责人、学生助理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社区党员工作站负责人;社团党员工作站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社团副社长及社团部门负责人,加8分。 ⑥校院各类学生组织正式录用的干事、校报电视台广播站工作人员、学校其它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学生助理;班委、团支部成员、朋辈心理咨询员、学生刊物编辑部成员、学生工作网站工作人员,加6分。 ⑦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⑧个人在各组织各部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称号者,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加2分,如优秀记者、优秀编辑、优秀干事、优秀朋辈心理咨询员、优秀教学质量保障信息员等。 (4)热心公益事业,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2分;学困帮扶的学习支持志愿者等,按学期根据帮扶的工作量,加3—5分,列入志愿者名单但未开展帮扶工作的不加分;此项最高为10分。 【扣减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5分。 (2)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过程中因主观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除应追究相应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减5—15分。 第三章 测评方式 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具体落实。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 1、个人自评:学生依据测评细则对上一学期本人表现进行书面自评,提供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自评分的具体依据。并简要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 2、班级评分: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依据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并将测评结果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测评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在二级学院内存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可由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处应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通过做好《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认证等途径,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及各种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3.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奖励用于奖励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普教在籍全日制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 奖励的基本条件、种类和奖励程序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励获得者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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