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发出商品收入确认问题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一、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且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
3、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应该说的是,之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税法观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国税函2008875号文发布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不同的是,以前的政策
4、规定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现行的规定保证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均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