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内容要求1. 概述1.1 编制依据1.2 研究过程及内容1.3 主要结论1.3.1 建设理由1.3.2 交通量预测结果1.3.3 技术标准1.3.4 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及建设规模1.3.5 工程环境影响1.3.6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含人工及主要材料数量)1.3.7 工期安排及项目经济评价结果1.3.8 节能分析结果1.3.9 问题及建议2. 现状及发展2.1 研究区域概况2.2 项目影响区域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2.2.1 社会经济状况. 社会发展概况. 经济发展概况2.2.2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主要社会经济指标预测2.
2、3 项目影响区域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2.3.1 交通运输现状. 运输网. 运输量发展水平及特点. 公路运输的地位和作用2.3.2 相关公路技术状况及存在问题. 技术状况. 交通量. 适应程度2.3.3 交通运输发展趋势. 公路网规划及本项目在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他相关运输方式3. 交通分析及预测3.1 公路交通的进一步调查和分析3.1.1 已有资料的回顾与评价3.1.2 调查综述3.1.3 调查资料的进一步分析3.2 其他运输方式相关线路的调查和分析3.2.1 调查概述3.2.2 资料分析3.3 预测思路与方法3.3.1 交通量预测的总体思路3.3.2 交通量预测方法及步骤概述3.4 交通量
3、预测3.4.1 特征年路网3.4.2 交通生成3.4.3 交通分布3.4.4 诱增交通需求及其他运输方式转移量预测3.4.5 交通分配4. 技术标准5. 备选方案拟定5.1 建设条件5.1.1 地形、地质、水文等条件5.1.2 筑路材料及运输条件5.1.3 社会环境5.1.4 拟建项目与其他交通衔接情况5.2 备选方案选定5.2.1 建设项目起讫点论证5.2.2 建设项目与沿线主要城市的连接方案论证5.2.3 控制方案主要因素5.2.4 所有可能建设方案6. 工程环境影响分析6.1 沿线环境特征6.1.1 生态环境:土壤植被、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及保护情况6.1.2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一
4、般情况(沿线村镇、人口、学校、医院等);文化资源概况(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6.1.3 土地利用、类型及人均占有量6.2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6.2.1 对生物环境可能的影响6.2.2 对社会环境可能的影响6.2.3 对土地利用可能的影响6.3 减缓工程环境影响的对策6.3.1 路线方案的对策6.3.2 借方和弃方及水土保持对策6.3.3 绿化恢复植被对策6.3.4 其他对策7.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7.1 投资估算7.2 资金筹措8. 经济评价8.1 国民经济评价8.1.1 参数选定与确定8.1.2 费用调整8.1.3 效益计算8.1.4 评价指标及计算8.2 财务评价8.2.1 资金构成及
5、条件8.2.2 养护、大修、管理费的测算8.2.3 收费标准的确定及收费额的测算8.2.4 盈利能力分析8.2.5 清偿能力分析8.2.6 不确定性分析9. 节能评价9.1 燃油节约量的计算9.2 节能分析10. 综合选定10.1 建设方案选定10.2 推荐方案起终点及主要控制点10.3 推荐方案的规模、标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0.4 推荐方案工程概况10.4.1 路基10.4.2 路面10.4.3 桥涵、隧道10.4.4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10.4.5 交通工程(含收费方式、人员、服务)11. 实施方案11.1 实施方案11.2 建设工期安排与实施计划12 问题及建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
7、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
8、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六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
9、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第七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第九条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三)应报送省
10、、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第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招标基本情况表(略)附表二:审批部门核准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