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外进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区外进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宁建筑业企业是指持有本区以外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进本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进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备案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实行进宁备案登记制度。进宁企业应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宁的施工项目,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进宁企业注册分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等级、人数与企业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条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制度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
年度备案是指区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之前,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年度备案每年度办理一次,有效期为办理完年度备案的当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跨年须重新办理。
项目备案是指办理了年度备案的区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水利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标后,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项目备案应逐项办理,有效期为办理完项目备案的当日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七条 进宁建筑业企业办理年度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五)进宁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第八条 进宁建筑业企业办理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
监管
第六条 加强进宁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对进宁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开标时,要严格审查条件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专(执)业人员和安全质量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进宁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进宁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法定代表人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资格审查中要认真考核进宁建筑业企业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既往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被处罚记录、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并重点核实企业进宁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及网上信息公布情况。
第七条 实行进宁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动态监管制度。进宁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境内依法中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分别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在宁施工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预计开竣工时间,劳务分包情况及农民工使用来源、数量、期限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并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联系人姓名及电码号码。进宁建筑业企业并应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及实施情况的进宁建筑业企业,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进宁建筑业企业,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定上报其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建立进宁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进宁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行业年度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逐一统计、半年一报”的方式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进宁建筑业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我区企业的,还应将统计报表按上述途径同时报送相应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进宁建筑业企业,按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建立进宁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组织对所有进宁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的诚信情况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主要为企业市场行为、守法履约行为包括履行《诚信承诺书》所列各项承诺的情况,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由我厅发文并在网上通报,其中对考核优良的进宁建筑业企业将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所有进宁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加强对进宁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进宁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纳进日常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并加大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要检查施工项目是否依法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让资质、资质挂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得到认真落实,是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并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等,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诚信情况年度考核通报中不合格及被公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年内被公示两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进宁建筑业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宁施工登记及公布信息予以注销,并责成企业认真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办理进宁施工登记。
第十二条 进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考核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二)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三)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五)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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