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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全套和安全防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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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11.1 学员管理制度11.1.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1.1.2 学生守则51.1.3 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61.1.4 文明班级条件及量化考核办法161.1.5 学生考勤办法191.1.6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1.7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21.1.8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241.1.9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61.1.10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281.1.11 文明教室评选办法301.1.12 文明宿舍评选办法311.2 教学人员管理制度321.2.1 教师聘用管理办法321.2.2 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341.2.3 教师见习期满考核办法371.2.4 用工管理

2、实施办法381.2.5 班主任管理办法411.3 培训证明发放制度421.3.1 船员培训证明发放管理办法421.3.2 学生证书管理办法461.3.2 学生证管理办法461.4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481.4.1 资产管理规定481.4.2 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581.4.3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601.4.4 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01.4.5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611.5 档案管理制度631.6 教学管理制度651.6.1 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规定651.6.2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办法681.6.3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制度731.6.4 教学质量学生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761.6

3、.5 听课及反馈制度791.6.6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801.6.7 考试管理规定871.6.8 专业训练操作规程与实训室管理制度911.6.9 海上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981.6.10 学生实验守则991.6.11 专业教室规则991.6.12 实验室工作规则100第二部分 安全防护制度1012.1 人身安全防护制度1012.1.1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012.1.2 消防安全制度1012.1.3 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1022.1.4 集会、出操安全管理制度1022.1.5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032.1.6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032.1.7 学生日常安全制度1032.1.8 学生

4、人身安全管理制度1042.1.9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1042.1.10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042.2 突发事件应急制度1052.2.1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052.2.2 紧急报警程序有关规定1082.3 其他安全制度1112.3.1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1112.3.2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1112.3.2 教室安全管理制度1112.3.4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122.3.5 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1122.3.6 办公电脑安全管理制度1122.3.7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122.3.8 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1132.3.9 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1132.3.10 实验室环境

5、卫生与安全检查标准113第三部分 其他管理制度1153.1 培训中心行政工作规则1153.2 公文处理办法1213.3 办公用品管理与领用制度1243.4 教材管理制度1273.5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1293.6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131III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1.1 学员管理制度1.1.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时,应事先写信或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培训中心请假,假期最多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培训

6、中心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复查、体检、摸底考试。合格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发放学生证,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注册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培训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培训中心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培训中心申请入学,由培训中心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培训中心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7、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名册在开学五周内由学生工作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已注册的新生由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数据库。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到校但未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应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日期自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七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分为按学历教育要求所设计的课程考核和为满足就业需求所安排的技能考核。课程

8、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学籍管理的必备条件;技能考核按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不作为学籍管理的必备条件。第八条 教务处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的备份及存档工作。第九条 学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经班主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研室组织查阅。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成绩,应由查阅教师提交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改。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累计进不及格门数,并由培训中心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

9、可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期末(结束课)考试时,必须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考试。未经批准的缺考者,以“零”分计成绩,特殊紧急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凡考试课程(结束课考试、期末考试)、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列为补考对象。选修课中的任选课不安排补考。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按通知的时间补考一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补考者,必须由本人事先经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补考。未经批准的缺考者,经零分计补考成绩。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指因病或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并得到准假

10、)达四分之一者,或缺作业、实验报告累计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由任课教师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上述学生必须在假期结束之前在校补修所缺内容、补齐所缺作业或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后,方可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列为补考对象。否则取消补考资格,按累计不及格处理。第十四条 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参加体育课正常补考者,需出具培训中心指定医院的证明,经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培训中心领导批准后,该课程成绩不影响毕业证书的发放。第三章 免修第十五条 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体育课、政治课除外),若学生曾经系统地学习过,并确已达到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

11、申请免修。第十六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交自学笔记、所做习题和其它相关材料,经教研室组织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随补考时间进行。第十七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各教研室应在免修考试结束之后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免修考试合格者予以登录,并注明“免修考试合格”字样,同时汇总印发全校免修的学生名单、免修课程及免修考试成绩。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原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课程及成绩合格的实践环节,每学期在开学四周内本人可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

12、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条 学历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含考试、考查课,公共体育课除外,若留过一级者,留级之前的不及格课程不再重新累计)者。2学生学期末各门英语课程综合成绩(阅读、听力和口语所占比例以实际学时比例计)不及格者劝其留级或退学。3学生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留级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者。第二十一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述规定计算:1教学计划或教学实施计划中独立设置的课程;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

13、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3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4毕业设计、结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5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累计门数。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摸底考试成绩结合本人意向,由培训中心调剂专业,调剂之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1 因国家需要或者学生具有某一方面特殊专长长者;2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留在原专业学习者;3 因特殊情况,培训中心认为应该转专业者。第二十三条 新生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入学复查期间根据复查情况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

14、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培训中心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入学满一学期后转专业按留级处理。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一般不办理转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中心推荐,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拟转入培训中心同意并报该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 应予退学的;4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1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培训中心指定医院诊断,必须连续休息治疗,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学生因

15、其它原因,本人提出申请或培训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有委培单位的需征得原单位同意),经教研室审查、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后办理休学与离校手续。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由原单位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培训中心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教研室审查,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后发出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培训

16、中心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新生入学后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2 留级学生无级可留者(毕业班学生作跟班试读处理);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 意外伤残或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6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7 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8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9 不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年限(基本学制加二年)内,未完成学业者。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培训中心出具退学决

17、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退学者必须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任会议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要对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写出评语。第三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给成绩证明。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办理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最后一学期经毕业补考后仍有课程(包括实习报告)不及格,只发结业证书。结业生自离校之日起一年

18、内由本人提出补考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补考。补考及格者,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免除相应课程的毕业补考。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联系工作、办理海员证和升高一级学历的需要,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原则上只办理一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培训中心的航海专业学生。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按培训中心的有关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学生工作处、

19、教务处二八年九月一日41.1.2 学生守则第一条 录取的学生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和教育主管机关规定的对船员的要求。第二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航海事业。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尊师重教,团结协助,互助互爱。第四条 自觉按照报名时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填妥有关表格,交纳培训费用,办好各种手续。第五条 服从培训中心管理,按时上课,遵守教室管理规定,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及时完成作业。第六条 遵守作息时间,仪表整齐,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等进入教室和训练场地,严禁酗酒;休息时间严禁大声喧哗。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有特殊事情请假者,需提

20、交书面申请。一天以内假期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班主任报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分管学生的副主任批准;未经准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第八条 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证明或病历。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继续参加学习和培训资格,并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或所在单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2、旷课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者。3、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严重伤害者。4、不服从培训中心管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仍未改正者。5、故意破坏或盗窃教学设备设施者。第十条 实操训练时,必须服从实训指导教师的指挥

21、和安排,严格遵守专业训练安全措施及有关操作规程。训练结束后,按照教师安排,主动收拾整理好培训器材和清理现场。第十一条 考试时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违者按海事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评诂者,报海事主管机关申请缓考。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爱护公物,正确使用设备、设施、仪器等,不慎造成损坏损失的,要按规定赔偿。251.1.3 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航海类专业学员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员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吃苦耐劳、勇往直前的精神和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增强国防意识,以适应航

22、海事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航海教育性质、特点和我培训中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其目的是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让学员“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使他们具有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作风纪律素质,使其逐步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的人格品质并成为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知识全面、作风优良、纪律严明、适应航海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员准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

23、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建立严格管理和自我养成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本规定是学员准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员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全体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培训中心成立以主任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军事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准军事化管理的全面工作。下设准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军事化管理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员准军事化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中队,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

24、作,严格贯彻执行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中队下设若干班,在中队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本班一日生活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军训第九条 军训目的:通过组织军训, 以培养学员良好的行为习惯、集体主义精神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不畏艰险、严谨求实的作风,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培养航海优秀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条 军训时间:培训中心每年要组织新生进行为期三周的集中军训。平时利用早操、课外活动等时机进行队列、体能等科目的训练,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会操,进行检查、评比,确保训练质量。 第十一条 军训的主要内容:队列、

25、体能训练、国防知识、军事思想、消防知识、解放军优良传统、条令条例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教育等科目。 第十二条 军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出军训计划安排,培训中心聘请当地驻军指战员为军事教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中队长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军训要求:军训要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原则,培训中心领导和相关部室领导要亲临现场,中队长跟班组织训练。 第十四条 军训考核:军训结束后,培训中心对受训学员进行军事技能和理论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一日生活 第十五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号(哨)值班员要吹哨并督促学员迅速起床。 (二)听到起床号(哨)后,全体学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

26、着装,翻开被子,打开门窗,准备出操。 (三)各小组长要检查起床情况,督促所属人员按时出操。 (四)值日员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早操 (一)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学员中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 (二)早操通常以学员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听到早操号(哨)后,全体学员(除担任公差、勤务和全休伤病员外)应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由值班员检查着装,清点人数,中队值班员跑步带入操场。 (四)早操内容:主要进行跑步、队列训练、体能训练,并适时组织会操。半休病号到场不参加训练。 (五)听到收操号(哨)后,集合整队,进行讲评,跑步带回。 第十七条 清整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

27、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一)清整。( 1 )内务要整齐清洁,统一有序。( 2 )在整理内务时,应打扫环境卫生(各班的责任区)。( 3 )要经常检查和评比内务卫生。班值日员协助付班长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中队值日员检查中队的内务卫生。 (二)洗漱。( 1 )洗漱应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要节约用水,遵守秩序,维护公共卫生。( 2 )洗漱物品应保持清洁卫生,用后按规定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早检查 (一)早检查在整理内务和洗漱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二)早检查的内容包括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 (三)早检查通常以中队或班为单位列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开饭(早、午、

28、晚饭)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二)开饭前十分钟,以学员中队为单位,由中队值班员整队带到食堂门前,视情由一名学员指挥唱革命歌曲。 (三)中队值班员组织学员按顺序依次进入饭堂,按指定位置坐下就餐。 (四)就餐时要遵守食堂规则,保持肃静,讲究卫生,文明就餐,提倡节约。 (五)餐毕自行离开。返回途中,要自觉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二十条 上课 (一)上课前,根据课程内容提前做好准备。 (二)班值班员或区队值班员通常在上课前十分钟集合,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教学用具 , 带往教室或操场等地点,做好学习、训练的准备工作。 (三)授课前,班长(副班长)向老师报告人数。

29、(四)授课时,要严格遵守课堂规则和上课纪律,要精神振奋,讲究礼貌,提问时,要举手报告,回答问题要起立,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五)上课完毕,班长以班为单位,整队带回。 (六)老师上课前对课堂秩序提出要求,课后进行讲评。 第二十一条 课间操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第二节课后为课间操时间,由值班员整队后带到指定场地,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午睡(午休) (一)午休时间一般由个人支配,主要用于休息,也可以组织文体活动或个人事务,但不得私自外出。 (二)午睡时,除执勤人员外,必须停止各种活动,准时午睡,保持安静。 (三)午睡(午休)后,迅速整理内务,做好上课准备,整队带往上课地点。 第二十

30、三条 课外活动 (一)每日课外活动时间一般为六十分钟,通常进行文体活动,也可适当安排劳动或处理个人事情。 (二)课外活动一般在校园内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外出校门。 第二十四条 晚自习 (一)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 1、自习时间: 19:00 19:30看新闻联播。第一节自习19:4020:20 第二节:20:3021:10洗漱:21:0021:50熄灯:22:00.2、地点:教室,实验室或图书馆; 3、教学部要认真组织并检查自习情况。 (二)周六晚上为自由活动时间,但不得随意外出。周日晚饭后进行班务会,由班长主持,一般不超过一小时,总结本周学习、管理情况,布置下周学习、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

31、十五条 晚点名 (一)通常以学员中队为单位列队进行,每周不少于两次,星期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二)点名由中队长组织实施,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三)点名内容: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传达命令、指示等。 第二十六条 就寝 (一)宿舍值班员在熄灯号(哨)前十五分钟,发出准备就寝的信号,督促全体学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摆好衣物,抓紧洗漱。 (二)听到熄灯号(哨)后,立即熄灯,不准讲话、听音乐、看书报等,要保持室内安静。 (三)中队长或中队值班员应督促学员就寝,并检查学员就寝后熄灯情况。第五章 礼节 第二十七条 学员之间通常称同学、姓名,或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姓名加同学。 第二十八条

32、学员之间或学员与外部人员之间谈吐要文明,不准讲脏话,或叫绰号等不文明称呼。 第二十九条 学员在听到领导和老师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 “ 到 ” 。 回答领导和老师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 在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 “ 是 ” 。 第三十条 学员遇见领导和老师时,应当有礼节 , 领导和老师应当还礼。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进入领导、老师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 , 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有礼节;进入同学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二条 在室内 ,领导和老师来到时 ,应当自行起立。 第三十三条 升国旗时,列队学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第六章 仪容仪表 第一节 着

33、装第三十四条 学员应按规定着装。 (一)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 。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 内衣 )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三)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 (四)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五)校阅、升旗仪式、队列汇演或重要活动、集会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六)参加体育课或体育活动,着装由老师或主持者确定;参加体力劳动可着工作服,或由班确定。 (七)学员外出可以着便服,但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 (八)季节变换时由学生工作部通知换装。 第二节 仪容第三十五条 学

34、员头发要整洁。男学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第三十六条 着制服时, 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三十七条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三十八条 学员不准纹身。 第三节 举止第三十九条 学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四十条 学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四十一条 学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

35、自觉维护培训中心的声誉。不准猥集街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第四十二条 学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 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员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学员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四十四条 学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 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 , 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四十五条 学员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学员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第七章 日

36、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第四十六条 班务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召开,全班学员参加。 (二)班务会一般安排在每周日晚饭后进行,通常不超过 1 小时。 (三)班务会内容:检查总结一周学员的学习、训练、纪律、考勤等情况,安排下周任务。 (四)班务会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基本内容、下周计划等。 (五)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班务会次数。 第四十七条 学员中队队务会 (一)学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学员中队长主持,班主任和班长参加 。(二)中队队务会内容:主要分析学员学习、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讲评本月工作,布置下月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 (

37、三)中队队务会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基本内容、下月计划等。 (四)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中队队务会次数。 第四十八条 中队学员大会 (一)学员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全体学员参加。 (二)学员大会内容:中队长向学员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署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学员对中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学员大会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中队学员大会次数。 第四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办公会, (一)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中队长参加。 (二)会议内容:听取中队长的汇报,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布置下周

38、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等。 (三)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等。 第五十条 学员干部会议 (一)每周召开一次,由学生工作处主任主持,学生会干部参加。 (二)会议内容: 主要听取学生会工作情况汇报,布置下周工作。 (三)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等。 第二节 内务设置第五十一条 床上设置。自下而上,按照垫子、褥子、床单、凉席(夏季)、被子的顺序放置,铺下严禁放其它物品。 第五十二条 铺面设置。被子、枕头、帽子,被子放在床铺里头中央,枕头放在被子内侧 ,帽子放在被子上,且帽沿朝前。被子:按照横三竖四,长约五十厘米,宽约四十五厘米,高约二十厘米的标准折叠整齐,折口向外。

39、第五十三条 床下放置 (一)鞋子摆放:上铺靠爬梯侧,下铺另一侧,以红线为准,鞋尖朝里, 鞋跟朝外, 摆放整齐,每人放置不超过 4 双鞋。 第五十四条 其它物品放置 (一)课程表:悬挂于门后中央(距门上沿 30 厘米处)。 (二)暧水瓶摆放在铁柜旁,靠墙。(三)桌子:放在宿舍一则靠墙,桌子上可放置喝水杯(杯把方向一致),墨水瓶、浆糊瓶、洗衣粉、肥皂放在抽屉内摆放整齐。 (四)脸盆:放在床下地上。脸盆内由左至右(面向脸盆)为香皂盒、刷牙缸。牙膏在左,头朝上;牙刷在右,头朝上,毛朝下分别放置于牙缸内。毛巾双折置于脸盆沿上,沿下部分 10 厘米。 (五)卫生用具:扫帚、簸箕、痰盂、墩布放在阳台或适当位

40、置。 (六)衣物晾晒:在阳台或指定位置。 第三节 请示报告第五十五条 凡属本级无权处理或不明确的问题,都必须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第五十六条 请示报告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 逐级进行,条理清楚 , 表述准确。 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指示,要及时登记。 第五十七条 确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来不及请示报告,应根据上级意图和实际情况边处理、边报告。 第五十八条 对上级和领导的指示、计划、规定等,执行确有困难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十九条 凡学员中队(班)外出实习、劳动、参观、参加集会等活动,或友邻单位人员来队有重要活动时,应按级报告。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

41、、失火、被盗、无故误课、停课及严重违法乱纪等事故、案件,应及时报告,不得拖延。 第六十一条 向上级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不请示或反映情况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节 登记统计第六十二条 中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中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六十三条 中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当日学习、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仪容仪表、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六十四条 中队要事日记由中队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第六十五条 中队长应当逐日检查

42、中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五节 请假销假第六十六条 请假 (一)学员在学习、训练、实习时间内 , 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校。 (二)学员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训练的,需持医疗证明请假。 第六十七条 请假手续 学员请事假须填写 学员事假报告表 ;学员请病假须填写 学员病假报告表 。 第六十八条 批准权限 (一)学员请事假半天的,由中队领导批准,两天以内(不远离驻地 , 不在外住宿)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三天半以上的,由培训中心学生学生科批准。 (二)学员请病假半天的,由中队长批准,两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领导批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培训

43、中心学生科批准。 第六十九条 销假 请假学员按期返校后,应及时逐级销假。 第七十条 学员外出 (一)学员星期日和节假日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二)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学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不超过 40 。 (三)学员请假外出时,由中队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归队后 , 必须向中队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中队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中队长。 (四)学员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 , 中队值班员要指定负责人。 第六节 查铺查哨第七十一条 查铺查哨时间: (一)值班班主任查铺,

44、每天至少 1 次,在熄灯前后进行。 (二)中队领导每周查铺不少于三次;基地负责人,每周至少一次。 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 , 并不定期地检查中队执行查铺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七十二条 查铺内容: (一)学员睡眠情况。 (二)学生的安全情况。 第七十三条 查铺要求: (一)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学员睡眠。 (二)查铺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每次查铺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接待第七十四条 对来校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校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 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学习、训练、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

45、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领导批准。 (三)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校内住宿。 第七十五条 对临时来校学员亲属的接待 (一)学员在校学习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校。 (二)学员亲属来校,培训中心应当安排学员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学员在校学习、训练、生活的情况。 (三)学员亲属来校一律不负责食宿。 第八章 值班、执勤 第一节 值班第七十六条 基地值班员。基地值班员由中队长轮流担任,受学生工作部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 督促、检查各中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 维护学员学习、训练、生活秩序,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组织纠正和处理 。 (三) 学员集体集合时,负责整队,清点人数,向基地领导或学生工作

46、部领导报告。 (四)落实查铺制度,每天至少 1 次,必须在午夜前后进行。 (五)完成学生工作部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中队值班员。中队值班员由班长轮流担任,受中队长领导。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班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负责中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三)处理临时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四)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十八条 交接班。各级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基地值班员、中队值班员 1 、按编制顺序轮流值班。 2 、每次值班时间为一周。 3 、交接班时间:周日晚点名后进行。 4 、交接班组织:基地值班员交接班,由学生工作处领导组织;中队值班员交接班,由中队长组织。 5 、交接班事项:应将值班物品、上级指示和待办事宜交接清楚。 第九章 会操、校阅 第七十九条 会操 (一)会操时间:每月组织一次会操。 (二)会操内容 : 队列。(三)会操目的:巩固、检查训练成果。 (四)会操组织:学生工作部。 第八十条 校阅 (一)校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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