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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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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法理学期末论文(设计、创作)题目: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 学生姓名: 学号: 院(系):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专业: * 入学时间: 年 月导师姓名:* 职称/学位: 导师所在单位: 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完成时间: 2015 年 6 月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摘 要如今,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成熟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有人便建议增加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极力加大刑事犯罪的惩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直接判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以儆效尤。此问题一度引起社会上众多民众的广泛争议和评论。本文将对此种观点进行由表及里多方位地解析,并最终得到一个关于此问题的综合全面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刑事犯罪

2、;从重处罚;死刑;对策建议The study of criminal offence punishment dynamicsAbstractNowadays, with the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is increasingly mature and abhorrence of the crime is strengthened, someone proposed to increase the crime ,which may be sentenced to death, strongly increased criminal pena

3、lties,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directly sentenced to the death penalty, confiscation of all the property, as a warning to others. This problem has caused wide public controversy and criticism of the society. For this view, the article would analyze ranging from the outside to the insid

4、e, and finally we will get comprehensiv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uzzle. Keywords: criminal offence;give a severer punishment;death penalt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一、刑事犯罪概述及量刑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

5、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此类话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而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类事件中谈及的刑事犯罪,有着非常具体的解释。(一)我国法律对刑事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

6、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我国法律对刑事犯罪的量刑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法发【2013】14号)文件下发。部分内容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1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

7、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三)我国现有法律可判处死刑的罪行1.刑法分则第一章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设置了7种死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置了14种死罪:(1)放

8、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设置了16种死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

9、走私文物罪;(7)走私贵重金属罪;(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伪造货币罪;(11)集资诈骗罪;(12)票据诈骗罪;(13)金融凭证诈骗罪;(14)信用证诈骗罪;(1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设置了5种死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设置了2种死罪:(1)抢劫罪;(2)盗窃罪。 6.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置了8种死罪。 7.

10、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设置了2种死罪。 8.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设置了2种死罪。 9.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设置了12种死罪。二、刑事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一)刑法的规定问题大家都知道,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虽然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上气道了社会公平的作用,但因为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时代更替、情况变化而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存在漏洞时,至少在法律未被完善期间,这将可能成为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的一个重大隐患和问题。(二)退赃问题经查阅发现,我国刑法中对退赃与量刑的

11、关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退赃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退赃是否可以加重处罚,这些都没有讲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出现无法可依以及退赃与量刑不平衡的情况,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有时因为牵扯到量刑,也对被告人不利,而且也有悖于我国的刑法维护社会公平的宗旨。关于退赃,仅在刑法第383条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中出现,并且在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赃款物的处理。因为没有明确规定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所以现实中退赃当然是个突显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退赃仅仅是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审判人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退赃这个情节,在判决中,酌定从轻处罚,因为

12、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而对从轻的幅度不一,在同一法院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在一些犯罪数额小,情节较轻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从轻处罚,能主动退赃,大部分都判处缓刑,而在判处实刑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会退赃,即使有能力退赃的也不退。在犯罪数额大,刑期较长的案件中,退赃和不退赃在量刑幅度上并不明显,被告人及其家属权衡利弊后,都会选择宁愿坐牢也不退赃。正因为退赃与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被告人缺乏退赃的动力,导致对受害人不利的局面。退赃后不能体现从轻处罚,拒不退赃也不能体现从重处罚,两者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裁定的自由性问题对于一些阿吕中并未明文规定的或者规定在

13、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对于其的最终判决便有了很大的自由性。这主要体现在审判人员有一定的主观性掺入,一些外在条件因素如舆论等的影响。在这里首先提出一则案例,被告人王某,男,19*年5月20日出生,工人。因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阅,此类事件被称为婚内强奸,对于它的明确界定法律中并未提及,是否予以判处强奸罪也一直是争论的话题。首先,我们暂且不论本案例是不是假设的,就审判人员来说,本身就有很大的自由性。再假若审判人员为女性的

14、话,对于如此界定不明的犯罪,就更可能从重处罚了。(四)旧法不适用新情况我们都能深刻地感受到,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文化实力、政治影响力正在不断地壮大,在世界舞台上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对的,关于法律的及时跟进却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例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盗窃犯罪的数额立案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十多年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如今500元的购买力已不能和当年同日而语,盗窃同样数额的财物其社会危害性和十年前相比,已经明显不同,如果还是适用原来的刑罚,将会出现轻罪重判的情况,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调整诸如盗窃罪的数

15、额立案标准等一系列量刑政策,既是刑法对社会客观环境变化作出的积极反应,也是司法公正与时俱进的充分体现,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三、刑事犯罪的量刑讨论(一)从重处罚1.好处众所周知,设立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目的便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抵制不良行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发展。法律的威严,同样神圣不容侵犯。一切形式犯罪皆从重处罚,有几点明显的好处。一、可以震慑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从心里不愿犯罪,不敢犯罪,害怕犯罪。二、当犯罪情节比较恶劣或违背大多数人的伦理道德观念时,从重处罚将在一段时间内首先迎合大众的主流思想,得到舆论方面的肯定,大快人心。三、从重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更好地抚慰案件中的受害者

16、。2.坏处一切犯罪如果都实行从重处罚,将会对犯罪的严重性估计过高,不仅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还会造成犯罪分子在改造过程中产生过大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其改造的实效。其次,当所有犯罪都动用从重处罚甚至是直接用死刑判决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设立的初衷,损害了社会的正常公平,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会让整个社会处在动荡不安的恐怖气氛中。首先,重刑或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犯罪嫌疑人一律死刑,那犯罪者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所有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他们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

17、困难;在程序法中3,对犯罪嫌疑人用无罪推定,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在剩下的时间里怎么去对待这个社会,我想我们心里都已经有了答案。 (二)从轻处罚1.好处从轻处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宽大处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更好地宽慰犯罪嫌疑人的不安心理,所谓的“以情动人”大概便是如此。另外,这也可以减少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或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所浪费的社会资源。2.坏处如果一律从轻处罚会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让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觉得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导致二次犯罪。日本的拐卖儿童案每年不足百例,对拐卖和收养行为在量刑上的相

18、当严厉,可说是日本少有拐卖儿童犯罪的根本原因。日本刑法对拐卖儿童和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大体相同。拐卖儿童刑期10年以下,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7年以下。而中国刑法规定最轻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会放纵犯罪,起不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给犯罪人造成一种几乎可以绝对被宽释的社会假象,从而懈怠了他们对法律的畏惧和崇敬。四、对刑事犯罪定罪的综合性建议古人崇尚中庸之道,凡事讲究“中不偏,庸不易”,也就是所谓的不偏不倚,对本问题依旧适用。无论什么犯罪,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如果在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时,某犯罪的量刑基准点在

19、量刑幅度的起点或中间线以下,则从重处罚仍可能是在中间线以下;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这就要求对“从重处罚情节”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考虑,进而分析该情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估计不足,则会放纵犯罪,起不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估计过高,不仅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还会造成犯罪分子在改造过程中过大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其改造的实施。在对待刑事案件时,应积极实行教育政策。在司法过程中应一贯主张审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时,应认真贯彻“教育+惩处”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和惩罚相互辅助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犯罪量刑时,

20、应充分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未成年人则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从有利于罪犯更好的受到法律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充分体现轻重并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五、结论(结束语)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十恶不赦的犯罪行为也同样令人痛恨,究竟应该怎样给出一个折中的答案。我想,这和其他很多问题一样,只有我们在脑海中充分展开关于一个问题的所有繁枝缛节,并一一铺陈开,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讨论研究,最终才能总结归纳出一个合理的结果。法律问题如此,生活问题、学习问题、感情问题、事业问题亦如此。我想,不是其他,这才是一个学期以来法理学课程所带给我们的最大的一笔财富。没有法律,便没有道义和公平可言;没有约束,便没有伦理和人性可论;没有以上,便也构建不成繁荣的人类文明社会。但是,约束人们的法律是一把无形的尺子,丈量什么、怎样丈量、能不能准确丈量还需要审判人员、政府机关甚至社会中的每个人对它行使应有的监督、建议、改善的权利,现在是我,今后将会是你。主要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J/OL.法发【2013】14号3郑文辉.中国程序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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