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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T 1138-2022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扬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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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CCS A 00 3210 扬州市地方标准 DB 3210/T11382022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air competition reviews 2022-10-24 发布 2022-11-24 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10/T1138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阚大春、徐青、蒋桂潮。DB 3210/T1138

2、2022 1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规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抽查和交叉检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社会监督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平竞争审查 fair competition reviews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3、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为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估该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3.2 特定机构 specific Institutions 一般为政策制定机关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综合性机构。4 总体要求 强化制度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5

4、工作规则 5.1 政策制定机关应对其所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应出台。5.2 对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工作规范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应提交审议。DB 3210/T11382022 2 5.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功能区管委

5、会、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5.4 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咨询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5.5 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应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开展日常工作,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6 审查机制和程序 6.1 内部审查机制 6.1.1 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政策制定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职能机构和审查程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审查

6、。6.1.2 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应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结论,提交特定机构进行实质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6.1.3 政策制定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审查,形成审查建议供决策参考。6.2 协助审查机制 6.2.1 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提出协助审查申请(见附录 A)。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开展协助审查,如开展应及时向政策制定机关反馈协助审查意见(见附录 B)。6.2.2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协助审查需求申请后,对单个文件的协助审查工作原则上在 15 日内完成。政策制定机关要求短于 15

7、日内完成协助审查的,应在协助审查申请书中写明要求的期限及理由,是否同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6.2.3 协助审查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根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6.3 会审机制 6.3.1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可能会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可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6.3.2 会审由各级政府组织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由政府组成部门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见附录 C),必要时邀请专业机

8、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6.3.3 对争议较大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召开会议听取不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也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3.4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会审申请后,应于 3 日内确定是否需要会审,并反馈提出申请的政策制定机关。如需要会审,于 15 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论(见附录 D)反馈提出申请的政策制定机关。6.4 政策评估 6.4.1 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开展实施后评估。DB 3210/T11382022 3 6.4.2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及时

9、废止或者修改完善。6.5 审查程序 6.5.1 政策制定机关各起草机构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履行了起草、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后,由起草机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录 E)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等,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本机关确定的特定机构统一进行复核,由该特定机构在 公平竞争审查表 中填写复核意见。起草机构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特定机构承担复核责任。6.5.2 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多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先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后与文件送

10、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咨询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情况、适用例外规定情况说明等,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可实施、不予出台、应予以修改的审查意见。6.5.3 单独部门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该部门起草机构负责初审,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文件送审稿、相关资料,报本部门特定机构复核,经复核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文。6.5.4 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先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后,与文件送审稿一并送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并签署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若无异议按程序发文。6.5.5

11、对适用例外规定、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应引入第三方评估。6.5.6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6.5.7 政策制定机关应为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 审查标准 7.1 市场准入和退出 7.1.1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

12、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d)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e)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7.1.2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a)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b)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c)未

13、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d)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7.1.3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DB 3210/T11382022 4 a)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b)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

14、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7.1.4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a)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7.1.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7.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15、7.2.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b)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7.2.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a)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b)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

16、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d)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e)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f)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7.2.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a)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

17、布招标信息;b)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c)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d)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e)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DB 3210/T11382022 5 f)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

18、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7.2.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a)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d)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7.2.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

19、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a)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b)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c)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7.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7.3.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b)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

20、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d)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e)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注: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依法公开。7.3.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7.3.3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

21、定经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7.3.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a)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b)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c)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7.4.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

22、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DB 3210/T11382022 6 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7.4.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7.4.3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

23、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a)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b)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c)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7.4.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a)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b)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c)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8 例外规定 8.1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出台实施:a)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b)为实

24、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c)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8.2 政策制定机关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8.3 政策制定机关应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9 抽查和交叉检查 9.1 网上抽查 各

25、地、各部门每季度要组织至少一次网上抽查。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在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抽查。9.2 现场抽查 9.2.1 根据网上抽查结果或者投诉举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以及未在网上公布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抽查。政策制定机关应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记录。9.2.2 现场主要抽查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被抽查政策措施起草阶段DB 3210/T11382022 7 的公平竞争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9.3 自我抽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组织专职人员对本部门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开展自我抽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9.4 交叉检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交叉检查,主要抽查网上公布的政策措施;也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实地交叉检查。9.5 第三方抽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政策措施抽查。9.6 问题整改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进行问题整改,相关部门应将整改结果、问题文件原件和整改后的文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考核评价内容。10 投诉举报受理回应 10.

27、1 接收方式 10.1.1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应主动公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电话热线、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10.1.2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10.1.3 政策制定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受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10.2 受理范围 10.2.1 单位或者个人可就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时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

28、准出台的情形进行投诉举报。10.2.2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投诉举报可不受理。10.3 受理主体 10.3.1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已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机关收到对下级机关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转交下级机关受理,并监督其落实。10.3.2 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市、县(市、区)联

29、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并逐级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10.4 投诉举报处理 DB 3210/T11382022 8 10.4.1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10.4.2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10.4.3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10.5 处理结果反馈 1

30、0.5.1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10.5.2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11 社会监督 11.1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11.2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

31、级及以上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反映或者举报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应核实有关情况。11.3 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11.4 政策制定机关及其责任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应依法向社会公开。12 档案管理 12.1 审查机构应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档案,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12.2 审查机构应将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

32、为工作要求列入审查人员岗位职责,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使用。12.3 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应按年度归档,一件一卷。12.4 公平竞争审查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a)送审审批单或者协助审查申请书、会审申请书;b)政策措施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咨询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资料、适用例外规定情况说明等;c)审查过程性材料;d)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12.5 审查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贯彻保密制度,遵守保密规定。DB 3210/T11382022 9 A A 附录A (规范性)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申请书 A.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申请书 表A.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申请书

33、申请协查机关(盖章):政策措施名称 出台政策的背景、依据 需要协查的内容及原因 政策制定机关审查的初步意见 审查科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协查期限 无特殊要求 有特殊要求 协查日期和理由:注1:需要协查的政策措施文稿请附后。注2:对单个文件的协查工作原则上在15日内完成。政策制定机关要求短于15日完成协查的,应在协查申请书中写明要求的期限和理由,是否同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DB 3210/T11382022 10 B B 附录B (规范性)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意见反馈表 B.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意见反馈表 表B.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意见反馈表 编号:政策措施名称 申请协

34、查机关 是否开展协查(是或否)协查形式(直接协审、参会协审、研讨会协审、其他)协查意见 协查机构盖章(或协查人员签字)年 月 日 DB 3210/T11382022 11 附 录 C(规范性)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申请表 C.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申请表 表 C.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申请表 申请会审机关(盖章):政策措施名称 出台政策的 背景、依据 需要会审的 内容及原因 政策制定机关 审查的初步意见 审查科室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会审期限 无特殊要求 有特殊要求 会审日期和理由:注:对单个文件的协查工作原则上在 15 日内完成,政策制定机关要求短于 15 日完成会审的,应在协查申请书

35、中写明要求的期限和理由,是否同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C C DB 3210/T11382022 12 附 录 D(规范性)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反馈表 D.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反馈表 表 D.1 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反馈表 编号:政策措施名称 申请协查机关 是否开展会审(是或否)会审形式(直接会审、参会会审、研讨会会审、其他)会审意见 会审机构盖章(或会审人员签字)年 月 日 DB 3210/T11382022 13 附 录 E(规范性)公平竞争审查表 E.1 公平竞争审查表 表 E.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36、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 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可附相关报告)DB 3210/T11382022 14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可附相关报告)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起草机构 初审结论(可附相关报告)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特定机构 复核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DB 3210/T11382022 15 DB 3210/T11382022 16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3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5 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6 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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