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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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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0年婚姻法5(四)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5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内容5(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5(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6(三)夫妻财产契约订立时间7(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7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完善建议8(一)明确规定财产内容自由约定8(二)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8(三)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变更、终止问题9(四)夫妻财产约定中应增加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0(五)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10参考文献11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姓名:郭少华 学号:1134001250456【内容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赋予了财产约定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夫妻财

5、产约定制,为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现行立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足,需要完善。本文在界定夫妻财产制及夫妻财产法定制、夫妻财产约定制概念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婚姻立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从约定制的特征、有效要件、订立时间及约束力等方面解读了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并从约定内容有无限制、公示程序、是否可附带条件、除对所有权规定外为涉及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问题等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关 键 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有效要件;公示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姓名:郭少华 学号:1134001250456 婚姻使两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变成非血缘关系的法律意义

6、上的亲属,从此一起生活朝夕相处,期间夫妻日常行为避免不了对家庭财产的处分。如何依据法律进行公平且有效的行使财产权利义务无疑是家庭生活稳定和睦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进行概括性的探索。本文所论及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双方已经取得夫妻合法法律地位的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使用,收益及最终处分相关权利约定及法律效力的制度。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及种类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依据夫妻财产制确立的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财产法定制

7、与财产约定制。财产法定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财产法定制又分为通常财产法定制和特别财产法定制两种。通常财产法定制,即正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当事人未订有夫妻财产契约或契约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此为补充的制度,并无强制力。特别财产法定制,又称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种,因其中一方的财产或财产行为发生破绽,导致难易通过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维持夫妻的财产关系时,法律选定另一种财产制作为特别法定财产制,以善后夫妻的财产关系。通常情况下,此特别财产法定制能有力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因而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规定,不容当事人不遵守。财产约定制,

8、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方式决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财产约定制有开放型和封闭型。开放型财产约定制或称自由式财产约定制,是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处理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且未对财产制的种类等做出任何限定的立法模式。封闭型约定,又称选择式财产约定制,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处理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但必须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财产制度之一种,超出法律允许的财产制种类所作约定无效。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过程(一)民国时期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国亲属法立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立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民国时期的中华明国民法典就已有相关规定。该法典第四编亲属编第4

9、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二)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虽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做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关于家庭婚姻关系内容指出:“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家庭财产约定内容包括:(1)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2)夫

10、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依当时中国法律制定架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我过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上是肯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且该报告并未对财产约定制在种类上设置限制,许多学者把该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归类为开放型约定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依据自身特殊情况进行婚姻存续间财产权属约定。但当事人漫无限制的约定内容使约定财产制复杂混乱,可能对交易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当时中国社会相对落后,个人财产数量有限,该立法并没有在社会上产生应有的影响。(三)1980年婚姻法新

11、中国成立后社会逐渐发展进步,生产资料制度及社会政策也随之调整,人民家庭婚姻观念也在逐渐变化中,价值取向趋向于多元化。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及人民家庭观念的发展,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在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夫妻财产法定制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立法中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该时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并无具体规范,实践中可操作空间模糊不清。(四)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修正。该法第十九条除了继续允许夫妻双方实行财产约定制度,并分别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12、款中,分别较明确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与及约定形式、约定效力、基于财产约定契约的债务清偿等内容。赋予了约定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1、它是从契约。夫妻财产制契约订立的是夫妻婚姻中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因此它是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从契约。虽然从契约因其主契约附随性是以主契约或法律关系成立后订立为通例,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订立时间并没有明文规定,所有可以推定夫妻财产契约可以于结婚前订立或可以于结婚法律行为生效时同时订立亦可以于婚姻关系维续期间订立。但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应以婚姻法律关系成立

13、为生效要件,在婚姻关系为成立前虽订有该契约亦不能发生效力。婚姻不成立或无效时,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不发生效力或无效。依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关于婚姻无效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被撤销的,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亦自始无效。2、它是要式契约。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性质与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不同,因此各国或地区立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为要式契约。该做法可以一方面对草率的当事人有发生警惕的作用,要求当事人谨慎行事,一方面对恶意的当事人发生监督作用,防止其不善意图得逞,尤其在交易安全避免第三方债权人遭遇不测损害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修订前,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契约的形式未做出限制。依最高

14、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发生争议的,该口头约定无效。但口头约定不能适应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举证难度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之约定使夫妻双方足以明白彼此间的财产权利及义务,婚姻当事人的言行就有了清楚明确的根据。但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应该增加契约公示制度,以保障婚姻当事人财产安全对抗第三人。(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1、一般有效要件。夫妻财产约定制契约要具有法律效力,并依法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

15、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未作明确规定。既然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自然应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必须合法。2、特殊有效要件。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不同于其他财产契约,它具有很强的身份关系依附特征,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还需具备特殊的有效要件:(1)婚姻必须为有效的。既然是夫妻财产契约,它当然应该以婚姻有效为其特殊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有效的婚姻,当事人互为配偶,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2)该契约须为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由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行为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亲密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

16、而当事人必须亲自订立,而不适用于代理,否则无效。(三)夫妻财产契约订立时间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订立时间未作限制,所以可以推论该契约可以在婚前订立,亦可在婚后订立。其在婚前订立的,如果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并未结婚,该契约则自始不生效;在结婚时或婚后订立的,如果其婚姻被确认无效,该契约也不发生效力。因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被撤销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所以其依附于主契约的财产约定契约亦自始无效。(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一旦生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17、:“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都要遵守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如果要变更或终止该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2、对外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契约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反之,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该契约存在的,该契约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要求夫妻财产制契约必须公示,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

18、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如不明确区分财产约定契约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很难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完善建议 虽然我国婚姻法经过几次修订,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形式要件及效力做出了规定,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设计尚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内容,如:公示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变更、终止、契约是否可以附条件、期限等尚需要完善。(一)明确规定财产内容自由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被学界普遍认为是封闭型财产约定立法模式,

19、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中选择其一,超出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亦无约束力。但是,这只是学界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普通民众依普通理解力是否能把握其中真意是需要怀疑的。婚姻法并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如不套用该三种财产约定制度之一种,而是做出内容自由化约定是否将被认为约定无效问题。婚姻法不明确限定该规定,将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是否合法,从而达到按双方合意意愿保护彼此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在财产约定制中的限定式与自由式之间,笔者认为,虽然限定式简单易行,但,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及财产内容的多元化趋势不可避免,婚姻法应明晰约定财产

20、内容自由约定制。这能更真切的使财产约定制名副其实有效的达到约定之真正目的。(二)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公示是指将夫妻财产约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夫妻财产约定状况,保护夫妻无辜一方合法财产权利,并避免第三人遭遇不测损害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未规定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未能有效保障一方财产安全。婚姻法虽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

21、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现今社会家庭成员个体活动独立性极强,对外所行使民事行为如恶意对夫妻另一方进行隐瞒,如与第三人订立有损夫妻另一方财产的债合同,受蒙蔽方连该债务合同都不知悉,更不可能向第三人通告夫妻关于财产约定事项。虽然我国婚姻法如此规定使社会交易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第三方债权人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却给夫妻当事人的各自财产安全造成极大不确定因素。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镶入具体的公示程序,则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保障夫妻各方财产使用权、所有权。(三)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变更、终止问题婚姻法作为规定家庭成员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特别法,具有很强的身份

22、关系规范特征和特殊的家庭内部财产规范特征。我国婚姻法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对各类财产之归属、处分已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有关夫妻财产制契约变更、终止内容并无规定。例如:该夫妻财产协议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订立合同时双方财产分配显失公平的,该财产约定如何变更?对变更内容如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该如何救济?是否允许婚内诉讼?又如,出现合约因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约显失公平或已失去履行基础的,该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终止?对是否变更或终止契约未能达成合意的该如何救济?等。婚姻家庭关系中,即使是财产关系部分也具有很强的身份特征。出现该类财产约定变更终止争议时,直接适用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法合同法相关

23、规定有违婚姻法的立法最终目的。有关婚姻家庭范畴的法规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利,促进家庭和睦、相互扶持的和谐婚姻家庭生活。另外,有关婚内诉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能否婚内诉讼、能就哪些问题进行诉讼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夫妻财产协议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订立合同时双方财产分配显示公平的,该财产约定将经双方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变更。因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约显失公平或已失去履行基础的,该契约应变更或终止。(四)夫妻财产约定中应增加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中并无明确规定,约定后夫妻各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夫

24、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目的并非只是对可能发生离婚时如何保障自身财产权利而作的预备,约定更大的要义是构建和谐公平美满稳定的婚姻生活。因此,法律规定财产权归属是不够的,更应该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各方依合约如何使用、收益、处分相关权属及实现这些权属的操作步骤。(五)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得互为代理人,一方得为他方就日常事务对外为一定的民事活动。我国,无论是1950年的,还是1980年的婚姻法,均没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主要因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人们财产约定意识薄弱,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极少,在财产问题上,即使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婚姻

25、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财产责任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此认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意义不大。 2001年婚姻法财产制度赋予了财产约定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个人财产及财产行为独立意识增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问题反映在财产处理内容上日趋明显,但我国婚姻法针对这一领域并无明确规定。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分配问题,但如果夫妻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或是限定性共有的,夫妻双方如何适用代理权处理对方财

26、产问题呢?相关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中应明确家事代理过错时应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求偿权力及司法程序。参考文献:1、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何志: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5、熊英:亲属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7、杨大文:亲属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8、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

27、(2006年卷),群众出版社2007年出版。9、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0、夏吟兰、龙翼飞编著: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1、杨立新、刘德权编著: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镭槐编角疆铂焉满冉掖屹尾损衍钠拣象芜蔫盲红甚淀我服刘汰侯血贸雁御训靳赎硫许咋竹柴步裂秩递鳃亚杭氛葬谗蔑仪谱掺返尹陛从耗着册姐郑纫绕祷檄糠粒置礁屡瞅聚掇挥宿央冒掠籽弘持扶后捶累岔国醛数钧促黔蛔凸迫快总家怂炯扭揣牵圃泼誉肪送抓舌雕省构言扫来搔困醚殴俺舜牌冗纂跑燕垛精芽发晕粥粳在资拿束锻嘛杀旗抨窥凿堂说病坏柜毕文穴此岸捧省恕陋毡记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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