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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本科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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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 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 者 签 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 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

2、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

3、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私家车大幅度增加,肇事事故频频发生,其中酒后驾车,酒醉驾车屡禁不止,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酒驾肇事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媒体和群众情感上出发,要求对酒驾肇事犯罪严惩重判,但是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审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酒

4、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罪责。关键字:酒驾 肇事者 刑事责任 法律意义Abstract: With the level of peoples life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increase of private cars greatly increased, hit-and-run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including drunk driving, long-standing drunk driving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caused great harm, d

5、runk driving crime scene has become a hot social concern. The media and the masses of emotional, requirement of drunk driving heavy sentenced to punish crime scene, but the court must insist in judging,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sistent and fair evaluation of drunk drivi

6、ng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wrecker sin to blame.Key word: drunk driving wrecke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aw meaning 目录摘要2关键字2Abstract3Key word3引言5一、我国酒驾的现状及酒驾罪行的法理分析5(一)我国酒驾的现状5(二)醉酒驾车的认定5(三)酒驾与醉驾的区别6(四)酒驾入刑的法律责任6二、酒驾入刑的理性分析6(一)合理性要素分析71、从理论上讲,酒后驾车具有五大危害72、顺应民意,保护民生73、严惩醉驾8(二)酒驾入刑存在的异议10(三)如何更加

7、准确的处理酒驾与醉驾11三、我国酒驾入刑后存在的问题12(一)定义太狭窄12(二)定义不明确12(三)表述不科学12(四)现在我国对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13(五)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13(六)农村醉酒问题13(七 )修正后的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的矛盾如何解决14(八)酒驾与醉驾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界定141、醉驾入罪易造成打击面过宽142、醉驾状态很难判断14四、国外对酒驾的处罚14五、结论分析及对策16(一)确定了醉驾由刑法规制的合理性16(二)提高人们对醉驾危害性的认识17参考文献18外文文献及翻译19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引言201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

8、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从处罚力度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入罪形式界定为低门槛“危险犯”,不苛求“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

9、”而且比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一、我国酒驾的现状及酒驾罪行的法理分析(一)我国酒驾的现状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有车一族“人数激增,以车代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交通肇事案件急剧攀升的挑战。从醉驾造成的一桩桩血淋淋的惨案来看,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多年来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生车祸,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据专家的统计结果,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驶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国,交通事故每死三人,有两个

10、是违章驾驶。违章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意识超重,超载,超车,二是酒后驾车。因此,酒后驾车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二)醉酒驾车的认定 到底喝多少酒才算酒后驾车?有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2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量阀值与检验规定中,对酒后与醉后作出了定量的判断:1)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2)醉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后驾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驾驶证;酒后驾驶

11、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驾驶证,拘留15日。一年内,因酒醉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性客车或货运机动车。那么喝酒以后多长时间才能开车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杜绝酒后驾车对道路安全造成的危害,最好在驾车前滴酒不沾。如果确实喝了酒,也请在第二天或者是8小时之后再上路驾车。(三)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理论上酒驾与醉驾如何鉴定在(二)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区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要真正做到区分是非常难的。一方面,刑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它应当具备谦抑性,也就是说刑法不能用来干涉人们的生活,只有对一些

12、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犯罪。比如说,有人只喝了一杯酒,然后就酒驾上路,如果被交警逮着了就变成犯罪,这样是不是有点过了。另一方面,关键是醉驾的人,从来不承认自己喝多了。如何让人喝了酒就不开车,才是根治的良方。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另一方面,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源还得从酒驾者那里解决,作为一名公民,我们都有责任

13、为社会的公共安全负责,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既为他人也为自己负责。(四)酒驾入刑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

14、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酒驾入刑的理性分析(一)合理性要素分析1、从理论上讲,酒后驾车具有五大危害(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放映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是视觉暂

15、时受损,视线不稳,变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线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的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劳驾的行为。 2、顺应民意,保护民生 其实醉驾行为之所以激起巨大的民债,不仅是因为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因为在事件中所显示的一些社会问题。近年来,几起恶性醉驾事件中,醉驾者往往在财富和权力上占有优势,加上其所表现出的对受害人的冷漠及对违反法律的肆无忌惮,

16、更使人们对社会公正产生了怀疑。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对于以上事实,立法理所当然对其作出反应。对民愤中所反映出来的民声,立法者不仅要倾听,而且要将民声及时地体现在相关立法活动中。当然,立法是理性的,并非是仅以社会舆论的呼声为依据。相对于醉驾者而言,其他车辆驾驶者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形,这种危险甚至是致命的,而醉驾者所承担的潜在责任则是行政处罚或或几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保护民生,显然醉驾入刑是合理的。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9年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醉驾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

17、驾驶现象,屡经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并且,实践证明,自醉酒入刑实施以后,我国酒后驾驶现象有所下降。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得范畴,不管其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国外即被认定为犯罪。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处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可见,即使醉驾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使他人处于极度危险之中,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犯,理应受到刑法惩罚。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是”严厉不厉“,这就要求刑法既不重刑,又不过分宽宥。对一些犯罪行为,应注重早起介入,一较小的成本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发生。所以,将醉驾行为纳

18、入刑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刑法自我完善的要求。3、严惩醉驾严惩醉驾可以提高醉酒驾车的成本。所谓的违法成本,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是法定的。国家法律之所以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灭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低于违

19、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刑法规则适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法关注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而非个体的利益。按经济学角度,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应该由民法解决,只有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或不能通过民法解决的问题才由刑法解决。对于犯罪分子何时犯罪,当犯罪的收益大于或等于预期的惩罚

20、时,这种情况就有其现实可能性了。犯罪分子追求的是犯罪的收益,即他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效率,使得犯罪的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当预期的惩罚大于或等于罪犯的收益时才能遏制犯罪,当减少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实际上是边际净损失)时便实现了社会最优威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驾车这种危险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否则,只能依据

2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从此规定

22、上,我们可以看出,饮醉驾驶的违法成本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由此可见醉驾的违法成本是低于违法者由于醉驾而带来的收益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醉驾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违法成本是如果被查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低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而选择

23、违法。 尽管公安部从2010 年4月1日起提高了对酒后驾驶的违法计分分值,一次性计 12 分,但相比于欧美国家对醉驾的处罚,这个成本依旧显得过低,扣 12 分的举措有时候在醉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使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从小的违法成立而违法转变为避免大的违法成本而选择守法。从法律经济角度分析,严惩醉驾就是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醉驾入刑”将“醉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且不论刑罚将如何设置,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

24、。从而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使得违法成本高于违法的预期利益。应当指出,我们主张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我们并不是“重刑主义者”或者“重罚主义者”。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违法,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违法方面的负面作用却显而易见。有效地预防和遏止犯罪,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科以多重的刑罚,而在于犯罪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的追究。但是低的违法成本却使得违法行为肆无忌惮。违法行为普遍能受到有效的追究,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几率很低,就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之所以违法,是考虑到以低的违法成本去换取高于成本的收益,从而存有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能逃

25、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因此,在提高违法成本时要考虑到提高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既不能过低而使得人人去违法也不能处以过高的刑罚而陷入到重刑主义中去。醉驾入刑,这无疑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二)酒驾入刑存在的异议 虽然社会上对酒驾已经入刑但是社会上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此还是有异议。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刑法具有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压减或压制。刑法的谦抑性,使之立法者应当以最小的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

26、生活利益,也不是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的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如果醉酒驾车通过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以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就没有必要一定上升到刑法的目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动用刑法。 其次,从维护司法角度的权威来

27、看。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最终权利。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决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就在于其实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

28、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的价值评判?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 律师参与与诉讼正义.北京:北京律师协会,2011 白金玲.醉驾入罪之理性分析M.沈阳: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2010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是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其稳定性。现在已经醉驾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刑呢?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八增加的第一百三是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如果在道路上

29、追逐竞驶火灾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法定刑事拘役。根据刑法诉讼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么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违背了刑讼法的规定。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在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 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与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中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如何保障形刑事执法的规范性?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

30、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关于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当时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虽然以上学者和专家对酒驾入刑的反面论证很有说服力,但是,在现如今,在酒驾猖狂的这个时代下,我们必须对此行为作出严厉的惩治,才能遏制这种恶现象。综上所述,面对现在酒驾的严峻形势,将酒驾行为纳入刑法是一个更加合理的抉择。(三)如何更加准确的处理酒驾与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

31、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这样的修正会给执法带来问题。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过真正醉酒驾车的人。二是每年因醉驾被罚的约10万人,如按酒精含量标准一律拘役,会给执行场所带来压力,建议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醉”与“非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通过酒精含量和意识反应来判断“醉酒”表示赞成。他说,对于“酒后”和“醉酒”,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分,要有现实操作性。但是意识反应判断标准容易给违法者和执法者都留有余地。意识反应谁来判断?能不能判断得准确?这都是问题。因此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因此我认为进一步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

3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罚,加大违法者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并使之更具操作性。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提出的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给予刑事方面的处罚。其次,我们可以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但没有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这样做既可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加大违法成本,同时起到遏制醉后驾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也可以对酒后但尚未醉酒的违规者给予合理的处罚。不至于一棒子打死,更加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三、我国酒驾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地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

33、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在诸多概念上和操作上存在问题。(一)定义太狭窄既然是为了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把行为的危害范围科学的予以界定,只是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不是足以达到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效果。醉酒驾驶的危害范围,不仅限于在道路上,在广场上、社区内、村庄内、市场内等场所都有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果只将这种行为界定在道路上,那么,发生在其他场所的上述行为是得不到引诱的惩处的,达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无论在什么场所,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都要予以惩处。这样才能起到遏制该类犯罪

34、的作用。(二)定义不明确 “醉酒”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何谓“醉酒”?到什么程度属于“醉酒”?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在司法操作当中是无法认定的。应当将醉酒的概念明确化,同意标准(或行政法规,或违章,或司法解释)。这样更便于认定和操作,司法操作更加有法可依。 “追逐竞驶”概念模糊。追逐竞驶和正常快速行驶、正常超车如何区别?难以认定。故不宜写进条款里。 “情节恶劣”如何界定?是造成人身伤亡还是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如果只造成他人身轻微伤和少量财产损坏则不属于“情节恶劣”如行为造成他人身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则只处以拘役是不适当的刑罚。(三)表述不科学 按照该规定的立法愿意应该是对 酒醉驾驶机

35、动车辆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处以拘役,那么就应该去掉“情节恶劣”的表述。(四)现在我国对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型,却缺少了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行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之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制认定当中,亦没有在发条上区分之必要。(五)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

36、愿性 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迫威胁、受骗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比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自己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谷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是在被告人没有意识的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而陷于酒态,才是非自愿醉酒。衣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责任: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7、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的阙如,是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酒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六)农村醉酒问题 如今,在我国农村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摩托车几乎在农村的每一个家庭都存在,更有甚着,有一些生活条件稍微好一点的家庭,私家车已进入他们的生活,所以肇事事故也不断的发生。一方面,由于农村道路建设不完善,老存在一些事故高发路段,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太高,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很少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而更多的是和解,也就是赔偿。除此之外,再加上农村道路上没有交通警察,所以这就更加放松了农村人对醉酒驾车的认识。生在农村的我更是深有体会!那么然后解决这一问题

38、呢?句介绍,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出台多项举措保障春运交通安全。除酒驾整顿外,还要严格落实重点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制度,强化高速公路管控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加强应急准备确保干线安全畅通等。加强管控的同时,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最大限度提供便民服务,在严管通行秩序的同时,依托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设立临时服务站,积极为参加春运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骑摩托车返乡,包车返乡的农民工提供饮水,食品,急用药品,免费休息,指路问路等便民服务。(七 )修正后的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的矛盾如何解决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39、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终生禁驾。醉酒驾驶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的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将可能被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如何解决修正后的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矛盾?有学者认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拘留处罚,因此,应该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人拘留的规定。(八)酒驾与醉驾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界定 1、醉驾入罪易造成打击面过宽“目前对于醉驾入罪的问题有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在路上飙车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法律来管

40、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赵秉志.醉驾入刑专家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他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2、醉驾状态很难判断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

41、清。 针对这一问题有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四、国外对酒驾的处罚 对于酒后驾车,各国处理轻重都有不同,甚至在美国这种联邦制国家里面连各州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法律都显示出共通的两个特点,第一判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起点较低,几乎都是一瓶啤酒即可超出,第二是经济处罚和人身刑罚共用处理方式:日本:司机酒驾,乘客同罪日本在20008年通过新道路交通法对酒驾行为的处罚达到了近乎苛的地步,对酒后驾车本人,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100万元(约合9300美

42、元)的罚款,同时还新设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的罪种,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而日本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呢?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0.03%即可认定为酒驾。换句话说喝一瓶啤酒就差不多超过了.此前日本爱知县一宫市创下酒后驾车罚款记录被发现有酒驾行为的小轿车上乘坐了五个人对司机处以三十万日元的罚款,对明知司机喝过但还是让他开车的车主罚款三十万,对明知司机喝过酒过不但制止他开车还坐上车的其他四人每人罚款二十万日元,罚款总额高达一百四十万日元。这辆车总被处罚了一百四十万日元,约合九万元人民币。 美国:酒驾入罪,青少年尤其严厉 美国各州对于酒

43、后驾车的认定和处罚不尽相同,不过适用最广的是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六个月到一年不等,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近年来认定酒后开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更是日趋严格,从0。08%降到0。05,由于年轻人酒后开车的比例较高,针对21岁以下的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0。01%就算酒后开车,在美国醉驾,如果起诉,包括餐厅,同时一起喝酒的人都一起成为被告。所以,你在美国餐厅喝酒,喝醉了想开车,餐厅老板和服务员第一个把你拦住。不过对于酒后驾车初犯者还是以惩戒警示为主,因此虽然大量酒驾者被判刑,但是真正需要服完整个刑期的人并不是太多。 香港:最高可判入狱三年 香港法律规定,酒精含量

44、超过0。02%即可认定为酒后驾车,触犯酒后驾驶条例的司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25000港币及监禁3年,首次被定罪者更会被停牌号最少3个月,并强制司机参加驾驶改进课程。20006年梁家辉次酒后驾车,并与小相撞。香港法院判处梁家辉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新加坡:巨额罚款,最高可监禁三年新加坡法律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1美元约合1。44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1万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三万元罚款,并入狱三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有造成车祸,也将吊销驾照至少一年。 瑞典:酒驾累犯将终身禁驾在瑞典,只要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

45、驾驶车辆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终身吊销驾驶拭执照的处罚;如果发现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将最高判处2年监禁。五、结论分析及对策(一)确定了醉驾由刑法规制的合理性 只有将“醉驾”纳入刑法,从重处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酒后驾害人害已,是一种缺少社会责任感的违法犯罪行为,仅将违后果纳入银行不良记录的警戒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即便是罚款,暂扣执照和行政拘留也不能足以达到禁止的作用,再加上如果缺有效的管理机制,这可能会使许多的酒后驾车者只是停留在“罚”上花钱了事。那么多人会不当回事,因为这样的立法不会人心存惧。只有启动刑法,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罪从重论处,这样才能加大刑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46、从而达到减少相关交通事故的目的。 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据报道,2009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3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设立“危险驾驶罪”,可谓大势所趋。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

47、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犯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时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豫不决;三是同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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