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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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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的新形势,做好新建以及改(扩)建电力系统设备并入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调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以及改(扩)建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并网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发电机组及其附属一/二次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变电站(含升压站、开关站)电气一/二次设备、新建和改建电力线路及及其附属一/二次设备。 第三条   不属省调调度管辖的新建电厂(机组),但其接入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有重大影响的,管辖该新建电厂(机组)的调度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将有关手续报省调备案。第二章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具备的技术条件 第一条 第四条   新建发电厂(机组)中涉及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发电厂高压侧和升压站电气设备、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二条 第五条  火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新投机组,必须装设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以确保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装置需满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运[2005]59号文有关要求。     火电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新投电厂(机组)必须具备AGC调节功能并参与系统AGC调节,同时要求具备两种控制模式,即全厂控制模式和单机控制模式。 第六条  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应按照《电力系统水调自动化功能规范》、《电力系统实时数据通信应用层协议DL476-92在水调自动化系统中的应用》、《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的规定,装设水调自动化系统,并在投产前完成与省调水调自动化系统接口、调试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决定是否装设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与一次设备同步调试正常投运。 第八条  发电机组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能力、无功调整能力、自动化水平已满足四川电网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技术条件。 第九条  并网的新建发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有关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四川电网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原则等规定。 第十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应安装发供电计划管理系统并达到以下通信技术要求: (一)电厂至省调须具备两种不同路由的、相互独立的传输通道; (二)开通调度电话的主、备电路,同时安装公网市话作为应急通信手段; (三)开通自动化信息专用通道,电路性能指标达到自动化信息传输要求; (四)开通电能量计费及报价系统传输电路; (五)按保护、安控的要求,开通保护、安控的专用电路; (六)按水调的要求,开通水调自动化专用电路; (七)按稳定监控的要求,开通稳定监录专用电路; (八)按要求,开通其他与电网安全有关的新业务专用通信电路。 第十一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应当满足安全运行相关的其它技术条件,并具备以下自动化技术要求 (一)调度自动化设施、电量装置、AGC、AVC、功角测量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电监委的相关规定、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四川电网技术要求等规定。 (二)自动化装置与其它系统间联接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原国家经贸委[2002]第30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委[2004]第5号令)的要求。 (三)新建电厂的远动信息接入原则需按照《四川新建并网电厂接入四川省调主站系统的自动化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新建电厂作为四川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接入接点,应按照四川调度数据网络的接入接点的技术规范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四川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有关规定。 (五)远动RTU装置(或监控系统)与省调EMS系统之间采用IEC 60870-5—101和网络通讯规约IEC60870-6 TASE.2的规约通信;电厂电量计量装置与省调TMR系统间采用IEC60870-102或四川规约;与地调主站间的通信规约请及时与有关地调联系。 第三章  新建发电设备投运前资料填报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前,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省调填报资料: (一)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 输、变电设备(以下统称新设备)需接入系统,该工程的业主必须在新设备投运前90天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各相关专业需要报送的资料详见附件),供调度部门完成并网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新设备投入运行前30天,由设备运行单位按《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的要求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其内容包括:投产设备名称及启动投产设备范围、预定启动日期和启动计划、启动运行负责人及接受调度命令人员名单,调度部门接到申请后,在启动投产前10天进行批复。 第四章  新设备投运必备条件与调度管理 第十三条    新设备投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关运行单位向调度部门已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 (二)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报送有关单位(如需要在投运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中说明)。 (三)待投产设备已调试合格,按调度规定完成现场设备和模拟图板命名编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按给定的定值整定并启用。  (四)与有关调度部门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相关设备及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五)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准备就绪,通道畅通。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准备就绪。 (六)新建发电厂和变电站具备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调度专用通讯通道。 (七)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厂站规程和制度已完备、运行人员对设备和启动试验方案及相应调度方案的熟悉等)。 (八)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批准。 (九)由省调管辖的新设备只有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时起,即应按调度规程的规定对设备进行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新设备投运前,调度部门应当参加以下工作: (一)参与新设备接入系统审查; (二)参与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设备选型评标工作;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四)新设备并网必备技术条件的审查和验收; (五)新设备并网必要技术资料的收集; (六)有关运行人员调度业务培训和考试; (七)确定新建发电厂调度名称,确定新设备调度命名及编号; (八)新设备启动投产方案、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方案编制; (九)新建发电厂通信电路的接入和管理; (十)新建发电厂(机组)远动和电量计量信息接入管理; (十一)新建水利发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接入管理和人员培训; (十二)通信、自动化设备的联网调试; (十三)新建发电厂(机组)AGC功能联调; (十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厂端设备、软件的安装调试、接入管理及有关人员培训; (十五)新设备启动投产的方式安排和调度指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发、输、变电的新设备并网管理工作,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电业生产相关规定和各发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建电厂安全性评价按照各发电集团制定的安全性评价细则或国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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