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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用隔膜泵项目厂区幕墙、网架及采光顶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LTZ2010023
招 标 人: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招标公告
致: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LTZ2010023
1、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用隔膜泵项目厂区幕墙、网架及采光顶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决定委托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招标事宜,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为:
2.1 工程名称: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用隔膜泵项目厂区幕墙、网架及采光顶工程;
2.2 建设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9号;
2.3 建设内容:综合办公楼的幕墙、网架及采光顶工程等
2.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5 质量标准:验收合格标准。
2.6 工期要求:玻璃幕墙2010年06月20日至2010年07月20日;
铝塑板及其它2010年06月20日至2010年08月15日;
3、资质要求:本工程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幕墙设计甲级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并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企业参加投标,可以联合体投标。
4、本工程对具备上述资格条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于2010年 05月26日上午 09:00-16:00 时至2010年06月01日到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5、每份招标文件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该费用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回。
6、投标保证金:30,000.00 元人民币,于开标前一天内递交;
7、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06月18日北京时间10:00,递交地点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楼(即交警大队楼)五楼会议室。
8、开标时间:2010年06月18日10:00时,地点: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楼(即交警大队楼)五楼会议室进行的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大会。
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联系。
招 标 人: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沈阳日报报业集团B座5层)
电子信箱: lntxj@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62151152-8510、8505
传 真:024-22524228 联 系 人:关小姐、边先生
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05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章 工程规范
第六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第九章 图纸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用隔膜泵项目厂区幕墙、网架及采光顶工程;
建设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9号;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要求工期: 玻璃幕墙2010年06月20日至2010年07月20日;
铝塑板及其它2010年06月20日至2010年08月15日;
招标范围:综合办公楼的玻璃幕墙、网架及采光顶工程等
2
2.1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
3.1
投标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幕墙设计甲级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并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企业参加投标,可以联合体投标。
4
12.1
投标有效期为 30 天(日历日)
5
13.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于开标前一天内递交;
6
14
现场踏勘:
时间:投标人自行组织
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9号;
7
14.1
投标预备会:
时间:无
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9号;
8
15.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9
17.1
投标文件递交至:
接受单位: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楼(即交警大队楼)五楼会议室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06月18日北京时间10:00
10
19.1
开标时间:2010年06月18日北京时间10:00
地 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楼(即交警大队楼)五楼会议室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投 标 须 知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有关手续,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合格的施工单位。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
3.1 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见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及“前附表”。
3.2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非本国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施工资质。
3.3 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 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外埠投标人须另附在项目所在地建委办理的入辽备案手续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将按废标处理)。
3.3.2 投标人在近3年完成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3.3.1按规定格式提供为组织本工程施工管理的专职人员的主要经历:包括专职服务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投标人为本项目施工需安排的其他人员情况。
3.3.3.2保证一旦中标后不能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工地技术人员变动时,需经甲方同意。
3.3.3.3标明近三年本项目经理及企业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
3.3.4提供为完成本合同所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3.5 投标人财务状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当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工程内容:
(1)综合办公楼幕墙、入口转门及雨篷。
(2)研发中心入口转门及雨篷和上部幕墙。
(3)西侧食堂浴池幕墙及转门雨篷
(4)综合办公楼、食堂浴池及联合一辅房外墙(除幕墙和塑钢窗外)铝塑板罩面。
(5)综合办公楼采光顶(不含钢柱)制作安装。
(6)幕墙埋件:
标高8.4米以上埋件,均由总包单位埋设。其余埋件现场预埋。
(7)联合一辅房外墙、办公楼、食堂、浴池外墙铝塑板安装工程。
二、招 标 文 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效答疑纪要和其他有效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章 工程规范
第六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图纸
5.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缺漏或其他方面问题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在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后,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文件发出后,如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效性规定
8.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的内容为准,同时须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8.2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则,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无效。如果时间来不及或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工 程 投 标 报 价
9 工程投标报价要求
9.1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及方案要求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按不同工作内容分别进行报价。本项目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工程量、合同总价全部包死的方式进行。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责任、施工安全保险等所有费用。工程量应按业主提供的图纸及方案进行二次设计后自行计算。除非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变更,否则工程量不予调整。
9.2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现在所能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承包范围,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消耗水平、管理能力和报价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确定综合单价,并确定工程总投标价。
9.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9.3.1 投标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及方案进行二次设计,根据二次设计自行计算工程量,并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一清单中的其他有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中。投标报价中应详细列明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
9.3.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9.3.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四、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
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两部分内容组成。
11.1.1 商务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 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书及报价表;
(5)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 投标人2007年至今的综合业绩资料;
(10)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① 企业概况;
② 资信证明资料;
③ 企业2007年至今竣工的类似工程项目一览表;
④ 企业现有类似工程施工任务一览表。
11.1.2 技术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① 主要施工方法;
② 主要施工工艺;
③ 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④ 劳动力安排计划;
⑤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的技术组织措施;
⑥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的组织体系;
⑦ 确保工期的进度计划;
⑧ 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2) 项目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①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② 项目经理简历表;
③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④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及其他辅助说明资料(附相关证书、获奖、业绩等复印件)。
11.2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期起开始计算(日历日)有效期。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投标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交不少于“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3.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支票。
1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4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7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3.6.1 投标人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3.6.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13.6.3 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4 投标预备会
14.1 投标预备会也称为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4.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4.3 勘察现场
14.3.1 招标人将统一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4.4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4.5 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招标人将以正式的书面答疑纪要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
15.2 投标文件应采用A4型号复印纸,正文用四号(或小四号)字体打印,投标文件的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加封皮装订成册。
15.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和盖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15.4 除投标人对投标错误处必须修改,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章。
五、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16.2 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6.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6.1条款 、第16.2条款规定加写标记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期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日期和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7.2 招标人可以按本投标须知第6条款、第7条款、第8条款规定以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7.3 招标人对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无论何种原因,招标人将拒收并原封退给投标人。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否则,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无效。
18.3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 标
19开标事项要求
19.1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进行。
19.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19.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1条款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0 招标会议程序
20.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0.2 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
20.3 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代表名单;
20.4 主持人宣读开标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
20.5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9.2条款规定,由监督部门公布查验结果并在记录上签字;
20.6 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21.1.1条款规定查验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
20.7 经确认密封无误的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当众拆封并进行唱标;
20.8投标人和监督部门共同对唱标结果确认并签字。
20.9开标会议结束。
21 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21.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1.1.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1.1.2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1.1.3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21.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1.1.5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法人公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署的;
21.1.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指投标书中涉及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的数字或文字,有关部门觉得难以确认)
21.1.7 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21.1.8 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七、评 标
22 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工作在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23 评标内容的保密
23.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确认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4 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投标文件澄清(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3)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鉴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
(5)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经修正后的投标文件依据本工程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和确定中标候选人;
(6)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的中标人确定原则确定中标人。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 错误的修正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
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进行评审,评标后,经投标人确认同意,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原评标工作。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
八、合 同 的 授 予
29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评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30 中标通知书
30.1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 履约保证金
31.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于签定合同三日前向招标人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32合同签订
3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主管部门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
32.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3 其他
33.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33.2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本合同条款为通用格式,合同以双方最终约定的条款为准。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书协议书;
2.2 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书及其附件;
2.4 合同专用条款;
2.5 合同通用条款;
2.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7 图纸;
2.8 工程量清单;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4 图 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另行确定。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负有保密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7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只提供水电接口。
(1)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
(2)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
(3)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完成
(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承包人与土建承包方协调解决
(5)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前7天
(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解决。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7天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解决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解决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服从发包人和土建承包方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固定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变化、政策调整等。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合同价;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地质条件的变化等,依据监理工程师、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发工程量并经业主确认后进行调整;
(4)中标人与总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此项费用按合同额的2%计算.在中标人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一次性付给总承包单位。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20%。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20%,按月进度的7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
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27.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质量符合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并经工程师和业主确认。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 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洪水、地震和政府令。
40 保险
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条款确定。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8份。
47 补充条款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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