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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核心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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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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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

5、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管(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1.会计法规定:单位负

6、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二、会计凭证(一)原始凭证概念,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

7、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2.分类,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二)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三、会计账簿.含义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账簿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2.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二)登记会计账簿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

8、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账外设账。(三)账目核对(对账)1.账实相符实物、款项实有数2.账证相符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3.账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4.账表相符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四、财务会计报告,指单位对外提供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1.财务报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9、变动表以及附注。(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

10、依据应当一致。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五、会计档案(一)范围和种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

11、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二)归档和移交1.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2.移交(1)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2)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三)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12、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四)销毁 基本程序和要求是: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所要销毁会计档案的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1)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13、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第四节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

14、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监督权力是会计法和单位负责人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

15、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应设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情况是否合规;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等。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

16、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

17、而内部审计部门也经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建议书。2.区别(1)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独立。(2)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根据管理需要自觉施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进行。(3)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各项改进措施;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是对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对外界保密;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

18、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业、会计培训、代理记账等业务。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19、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一)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

20、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1、的适用范围(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和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

22、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二)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

23、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内容。(

24、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逐项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

25、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接管人员应

26、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判断)(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

27、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

28、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二)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单位3千到5万,直接负责人2千到2万,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29、、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5千到10万,个人3千到5万,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单位5千到10万,个人3千到5万,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个人5千到5万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1)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

30、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支付

31、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 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于银行本票、支票)。2.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

32、;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2)出票(3)交付给收款人。(4)流通转让。(5)提示付款。(6)退款和丧失。(二)本 票1.银行本票概述(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33、。(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2.银行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6条)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

34、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4)流通转让背书。(5)提示付款。(6)退款和丧失。(三)支 票(四)信用卡(五)汇 兑(七)委托收款(六)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概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2.结算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3.托收

35、承付的适用范围(严格)(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4.托收承付的流程(1)签发(2)托收(3)承付5.拒绝付款,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

36、,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37、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第二节现金管理(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钱账分管制度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二)现金收支授权批准制度(三)日清月结制度(四)现金清查制度(五)

38、现金管理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分类(一)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答疑编号223020301(二)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原则1一

39、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40、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五、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

4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六、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开立一

42、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七、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八、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

43、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二、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三)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

44、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2.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答疑编号223020403(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答疑编号223020404(五)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

45、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 日内。四、信用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五、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46、2.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公共(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1.按征税对象分类,

47、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4)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等)。(5)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关税和消费税等。(2)地方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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