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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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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落实相关补救措施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严重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 第八条 在列表中没有确定违法情节具体情形的,比如:HZ 01 JS-CF-0103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其情节裁量按一般规则确定较轻情节、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其处罚裁量按一般规则执行。 一般规则是先按第七条确定违法行为情节,再按下列程序裁量: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适用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或警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幅度上限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适用罚款幅度中限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实施单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并处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列表规则是指在列表中已特别规定了违法行为事项的具体违法情节、情形和处罚基准。 当处罚事项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按列表规则执行,列表中没有明确的,按一般规则执行。 以下是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违法行为事项举例: HZ 01 JS-CF-0090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裁量规则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裁量规则为:违反规定,使用一种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加处罚款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HZ 01 JS-CF-0071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裁量规则为:拖欠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处以1万元罚款;拖欠时间1个月以上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每增加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1个月计算)增加罚款额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的,且拖欠款数额较大的,处以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252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裁量规则为: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收回(撤销)、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先报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撤销许可证后,再按本规则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安全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本规则中所指的建筑施工质量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按《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表: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表        附表: 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规则 HZ 01 JS-CF-0001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HZ 01 JS-CF-0002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HZ 01 JS-CF-0003      建设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HZ 01 JS-CF-0004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0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情节轻的,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处以罚款或按工程进度确定基础工程分包合同或工程量清单测算单位工程造价,按该工程分包合同价或工程造价的2%处以罚款; 2、情节一般的,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5%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按工程合同总价的2%处以罚款。 HZ 01 JS-CF-0006      建设单位(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修改非主体结构的,每修改1处,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修改主体结构的,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07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骗取获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有违法所得,伪造政府文件的,处3万元罚款;伪造非政府文件,每一件处罚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伪造政府文件的,处1万元罚款;伪造非政府文件,每一件处罚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HZ 01 JS-CF-0008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09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35万罚款;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0      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情节轻的,单位处5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单位处75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7.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单位处10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1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2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3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抗震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4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并付诸实施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5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付诸实施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6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7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HZ 01 JS-CF-0018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35万罚款;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19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情节轻的,处5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0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一种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加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HZ 01 JS-CF-0022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3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4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5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1.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6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7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一处,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处,加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HZ 01 JS-CF-0028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按未移交管线(电缆等多孔管线和管沟)长度1000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按每100米处5000元累加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HZ 01 JS-CF-0029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0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30天以上的,按每逾期1天100元标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HZ 01 JS-CF-0031      建设单位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中未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的,处5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2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HZ 01 JS-CF-0033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4      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5      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6      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情节轻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7      管线建设单位未将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档案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1)×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HZ 01 JS-CF-0038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39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40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设计费2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设计费3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设计费50%的罚款。 HZ 01 JS-CF-0041      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42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处1万元罚款;原始记录不完整,处3万元罚款; 不参加施工验槽,处2万元罚款;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1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43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发现1次,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44      勘察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45      勘察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HZ 01 JS-CF-0046      勘察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47      勘察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48      勘察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49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产权人等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0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1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2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53      设计单位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54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更改或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5      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6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7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HZ 01 JS-CF-0058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59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0      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鉴定任务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1      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62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63      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HZ 01 JS-CF-0064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5      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1人的,尚未造成审查质量问题的,处1万元罚款;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2人(含)以上的,尚未造成审查质量问题的,处2万元罚款;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已造成审查质量问题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6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7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8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69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7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三条 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71      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拖欠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处1万元罚款;拖欠时间1个月以上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每增加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1个月计算)增加罚款额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的,且拖欠款数额较大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72      施工单位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73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HZ 01 JS-CF-0074      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HZ 01 JS-CF-0075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HZ 01 JS-CF-0076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要求,未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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