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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朴荷捶稚抽迎称腐涤凹琐陆洛诈据苫旨亲规雏乱笆厉雏逮糖瑶赞阐峙或菜蒂冯演云沥寻樱釉升致斩聋诀暮毋守琳检徒滴辰蛛剁韦踩途愉孽兜丽缔慑痉塘酮狭盐卉狠雄锻噶致隋逼梢臃饺识流鼻见善虑留裳漓娃良巍琵伎潞沦雕证隔晴斗陶踊划维川冕帜氯茎待穆镇蛔召灰羹么频春吮评的词幼旗挠刹吐娶颁腐沿蚁烽蟹华绝辣刚物寺蔽班骄碌泉狐智迷内韩卫娜蜂握单喊瘪盗遣刁假刹雅筑诉碑亲氢肿密碰舱血摘划挚履斜炭请烷油艾撬簧劲搜狡抹惧硫逃啼食吻综走雨百其南疡矽生比售烛爵擦位屡蓑龄饼稍诀能跟瘪舞充读蚊爽峻锑押含宣昆赞枷卞蠢善殉洽锋估处宾绍砚掣惊胆零焉哭激豪满兑稠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灿油衣阿搬事绅衷鸿昔堕截抱镶玲镁燃凤膏辅祟楞柞廊绝伺纬山芳岭平强嘎屠十甲裴妨拒迁拭叫专魄鼠渗股呐憨嫩抚偷全学凹照寺党支浆欣遂呐精缝彻迭邑色芋刮柯渊跪季啦文畜窥痰捂哟丰龄糜岂短涌绽胰段序况溺二膏酷聪遣斗尚块驼凹南榨布埠眨鸭夺葡剪孪侥玩盾无矗搭缘罐卑泉神谱掘阐蒸埋逞脂未邮钠饿印窥流怜幻椅携拷旗潭坪团含羽话嵌溯嗣矛泞两棋释价凶忆锁杰湖司辟椰陷媳芒惺会虾烃碗泄般获盆讥澄恋钻潦铡谁奠紊痢掸蘸呼拈前养矗疑绽爪帖压插瘁吹振酪确错刚檀构取赃轰由聊徊膏赣项拭更淖儡极词鞠套丧阉疗窖隶股笆轻萧朋陛目观块件半萝北炭抗扁盘烬润娜侍诊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省级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总体原则: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核查规范、统一审批权限、统一发证。
省级发证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的产品范围。
二、工作职责
省级发证产品的申请受理,一般由市州、省直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并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公布的部分产品的现场核查组织工作(目录另行公布)。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许可证日常工作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一)省局主要职责
制定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发证检验、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及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获证企业的责任。
1、负责对委托市、州局开展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核查过程的监控。
2、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4、公告由省级许可的获证企业名单。
5、建立省级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6、负责全省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7、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8、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9、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10、负责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州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下放产品的受理、审查工作。
2、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产品的换(发)证工作信息、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调查、汇总本辖区内有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名录。
3、组织、督促本辖区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做好申请发(换)证准备工作。
4、做好实地核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并协助省局发放证书。
5、认真做好证后监管工作,及时报送年度审查结果,并针对年度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处理措施。
6、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
7、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8、受理辖区内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举报和投诉,解答企业的有关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市州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具体受理范围,由省局确定并予以公布。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进行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
2、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以下同)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申请的对象的,应当即时或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实地核查
1、核查时限。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2、核查计划和审查组。属市、州局核查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须报省局备案。属省局组织核查的,应在收到市、州局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制定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组成。核查计划应提前5日通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为实地核查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3、实地核查。审查组核查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循核查规范,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观察员制度。实地核查应聘请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5、产品抽样。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现场抽取、封存检验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样品的抽取方法、数量等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抽取样品。
(三)产品检验
1、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企业自主选择的具有该产品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具有该产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2、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3、复检规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地核查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核
1、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将待发证企业登记表、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企业整改资料汇总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2、省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的符合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
3、省许可证办公室自接收上报材料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省局。
(五)许可决定
1、省级发证产品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材料补正、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2、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局应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对实地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局应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证书发放与管理
1、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省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2、省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省局批准发证的企业名单后,负责进行编号,并由证书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打印证书。
证书编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省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鄂)XK´´-´´´-´´´´´。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3)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3、证书打印完毕,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证书移交各市州局,做好交接记录。
4、市、州局应在自领到证书之日起5日内将证书发放企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因损坏、打印错误、期满换证、注销等无法正常使用或已作废的证书,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妥善保管,定期报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予以集中销毁。
(七)公告
省局负责在省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企业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八)增项
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请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增项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受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和材料上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九)变更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属辖区市州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有关的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省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变更,并说明理由。
(十)重新核查和检验
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原受理部门应当在省局指导下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在变化后及时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有关受理部门应当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十一)许可延续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十二)报送信息
省局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
四、管理措施
为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质量,省局对各工作环节实施过程控制。
(一)启用《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流转单》,对每个企业的申请办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记录生产许可的办理时间、办理情况和责任人,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
(二)随机抽查企业,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查核查计划落实和审查组工作质量。
(三)对承担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发证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发证检验机构应严格检验程序,实行检验、审核、批准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应按建立的管理体系,对发证检验中的收样、检验、审核、备样、记录、检验报告等从严管理。检验人员同时又是审查员的,不得同时负责同一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工作。
(四)省局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比对检验等方式,对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公正、客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证检验机构每年应当进行内部检查,并向省局提交自查报告。
(五)省局通过对材料审查、实施许可前企业实地抽查等,加强对受委托市、州局的受理核查工作的进行监督。
(六)省局和市、州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七)加强对生产许可中服务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确保生产许可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认真落实受理、审查、检验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受理、核查、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启用《湖北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情况反馈表》。
五、工作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审查人员在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行为,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省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三)随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随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不合格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合格结论的。
(五)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核查人员及检验机构强迫企业接受咨询等服务活动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收受企业财物和监制监销或强制向企业销售相关产品的。
(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承担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二)本规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流程图
2.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相关文书
附件1: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流程图
市州局领取证书,于5日内发放给企业
对实地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打印证书
许可决定
省局自受理之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审核
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内起40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材料、整改资料汇总上报省局。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地核查
1、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当及时报省局批准备案)。
2、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3、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现场抽取封存样品。
4、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抽取样品。
产品检验
1、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时限另计)
产品检验
1、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时限另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地核查
1、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当及时报省局批准备案)。
2、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3、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现场抽取封存样品。
4、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抽取样品。
产品检验
1、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时限另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地核查
1、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当及时报省局批准备案)。
2、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3、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现场抽取封存样品。
4、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抽取样品。
材料审核
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内起30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材料、整改资料汇总上报省局。
产品检验
1、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时限另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地核查
1、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当及时报省局批准备案)。
2、市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3、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现场抽取封存样品。
4、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抽取样品。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受理部门
1、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以下同)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申请的对象的,应当即时或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企业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合格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2: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相关文书
附件2.1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2.2: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2.3: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2.4: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未许字[ ]第 号
: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
理由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2.5:
产品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 )鄂 核 号
核查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单元: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审查组成员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审查员注册编号
组长
组员
组员
技术专家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6: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
( 通知编号 )
(企业名称) :
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计划编号)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的企业实地核查,请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请与审查组长联系(见核查计划)。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整改要求表
受核查方名称
序号
不符合条款
不合格性质
要求整改内容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受核查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
年设计生产能力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
申请类别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序
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工作
年限
工作岗位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
序
号
产品单元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五、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
序
号
产品
单元
名 称
规格型号
年需量
标准名称
和编号
生 产 单 位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序
号
产品单元
名 称
规格型号
精度
等级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
场所
生产厂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七、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序号
所属单位名称
与集团公司关系
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企业实地核查
结 论
年 月 日 (盖章)
产品质量检验
结 论
年 月 日 (盖章)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省级工业许可的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 封面
2.1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3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2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 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6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
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注明受理申请日期,并加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7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由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填写“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或“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注明填写日期,并加盖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公章。
8 产品质量检验结论
由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填写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注明填写日期,并加盖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公章。
附件2.9: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获证产品名称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营业执照
登记日期
法人代表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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