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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13年稿)
——主讲老师 肖 光 坤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①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50万元(含)以下
② 其他(从事商业批发或零售):80万元(含)以下,
(2)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①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
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
(1)实行简易征税办法
(2)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1、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①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
(1)实行税款抵扣征税办法
(2)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多项选择题】按照现行规定,下列各项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CD )。
A、年不含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B、年不含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的纳税人
C、年不含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
D、年不含税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货物:指有形动产。
①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② 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营业税)。
(2)销售: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1)对外购货物的区别对待:如果是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要计算销项税;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情形,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自产的货物无论用于(4)-(8)项,都是视同销售,要计算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能抵扣。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有( BCD )。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扩建职工食堂 B、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
3、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1)认定:
①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② 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③ 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
(2)税务处理:
① 一般情况:合并征收一种税。一般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一并征收增值税、或一并征收营业税。
② 特殊情况: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例如:甲公司(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将自产货物(如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销售给乙公司并负责安装。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含税),安装费用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认定:
① 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
② 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
③ 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
(2)税务处理:
① 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 兼营税率不同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计征。
5、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注意选择题)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
① 经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无论租赁物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
② 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租物未转让的征收营业税;租物转让的征增值税。
(9)水泥预制构件:
① 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② 在建筑现场制造的: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11)旅店业和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12)矿产资源:开采、挖掘、洗选等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3)资产重组过程中,资产转让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
1、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
3、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D )。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
(1)基本税率为l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2)低税率为l3%: 主要适用于民生、涉农产品,具体包括:
① 粮食、食用植物油: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② 自来水、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机配件除外)、农膜;
⑤ 农产品:初级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销售免征增值税;淀粉不属于农产品。
⑥ 音像制品;
⑦ 电子出版物;
⑧ 二甲醚;
⑨ 食用盐。(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17%)
(3)零税率: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殊货物: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① 依照6%征收率计算: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自来水、自己采掘的沙石、生物制品等
② 依照4%征收率计算:寄售商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售价不能含税。
案例:长沙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1日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自己使用2年后,2010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04万元(含税)。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4÷(1+4%)×4%÷2=2(万元)。
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案例:长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1日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已抵扣),自己使用1年后,2010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17万元(含税)。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售价不能含税)
(2)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① 按正常销售货物缴税:(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② 增值税=售价÷(1+17%)×17%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增值税=售价÷(1+3%)×2%;(售价不能含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①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增值税=售价÷(1+3%)×3%;(售价不能含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别人使用过的):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①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 增值税=售价÷(1+4%)×4%÷2;(售价不能含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①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增值税=售价÷(1+3%)×2%;(售价不能含税)
案例:长沙市的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4月1日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自己使用1年后,2010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103÷(1+3%)×2%=2(万元)。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税款抵扣方法的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一、销售额的一般确定
(1)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 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增值税是价外税)
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一定为“不含税销售额”,直接计税;
② 下列情况一定为“含税销售额”:商场的“零售额”;普通发票中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空调的安装费)。
③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第二、特殊业务的销售额确定
(1)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2)视同销售(包括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 组成计税价格:(没有“同类货物”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的价格确定:(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
不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成本+利润);
计算公式: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成本+利润+消费税);
计算公式: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特制计算机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计算机的成本为1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00×(1+10%)×17%=18.70(万元)。
【案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烟丝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烟丝的成本为1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30%。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00×(1+10%)÷(1-30%)×17%=26.71(万元)。
(3)包装物押金和租金:
① 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逾期未收回(1年)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并入销售额时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
② 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③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包装物租金,
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
(4)折扣销售
①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现金折扣额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也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的。
(5)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① 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②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还本销售:
① 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
②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7)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①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销售退回或折让:
① 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② 发生退回,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扣减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第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外购农产品:
① 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买价,包括购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运输费抵扣的计算:
① 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 条件:伴随着货物进行抵扣;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能抵扣,其运费在当期也不能抵扣;
③ 计算: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
④ 采用邮寄方式的邮寄费,不允许抵扣
例如:不论原材料购进、应税产品销售,还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他人”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均可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7%);
例如:在销售产品时,“向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10万元,属于价外收入,卖方销项税额=10÷(1+17%)×17%=1.45(万元)。
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4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第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已经抵扣的作进项转出处理)
(1)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如:摩托车、汽车、游艇)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注意:没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销项税额(包括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案例:甲公司既销售涂料(应纳增值税),也从事装修劳务(应纳营业税)。2011年3月,甲公司购进一批涂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将外购的涂料部分用于销售,取得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7万元;部分用于对外的装修劳务,取得营业额为234万元。在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17÷(117+234)=5.67(万元)。
第四、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进100万元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10日,甲公司将其中4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则4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扣减(1月份的进项税额抵扣多了,3月份就少抵扣些)。
(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从乙公司购进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发生退货40万元(或者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乙公司给予甲公司40万元的折让)。(1)甲公司:4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乙公司:40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五、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总的要求:不得提前抵扣
(2)具体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1)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价税合计金额,必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做进项税额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以票抵扣。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为:
(1)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①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①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②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①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②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l日、3日、5日、l0日、l5日、l个月或1个季度。
2、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基本联次为3联
2、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1)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单位和个人
3、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的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2)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
(1)包括:
① 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② 信息技术: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
③ 文化创意: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设计服务等
④ 物流辅助:航空、港口、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服务;仓储服务等
⑤ 有形动产租赁: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⑥ 鉴证咨询: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的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等。
(2)不包括:建筑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租赁)等行业,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也不在改革试点的范围
3、非应税服务:
(1)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公益活动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试点税率
1、一般纳税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
(3)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售额的确认:(不包含销项税额)
① 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 差额:当期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保留了营业税的税基计算方法)。如:广告公司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
(3)进项税额的确认:
① 允许抵扣:铁路交通运输、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7%抵扣
② 不允许抵扣: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采用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税收优惠:
(1)免征:
① 个人转让著作权,
② 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
③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
④ 提供的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相关,
⑤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应税服务
(2)超征点(略)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零售商以及卷烟的批发商等。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指: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认定: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①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缴纳方式:
① 受托方为非个人、个体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② 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税务处理
① 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抵扣
②委托方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1)包括: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2)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2、批发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批发给零售单位)加征一道从价计征(5%)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税目
1、只有特定的商品才征收消费税:
(1)列举式:14类
(2)具体: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2、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酒及酒精:
①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②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2)化妆品:
① 包括: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② 不包括:影视演员化妆用的油彩等
(3)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4)汽车轮胎:
①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不征;(普通轮胎应征)
②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5)小汽车:电动汽车不属于征税范围
(6)高档手表: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四、消费税的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1)比例税率:多数适用
(2)定额税率:成品油税目;甲类和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
(3)复合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下列各项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的有( CD )。
A、烟丝 B、酒精 C、汽油 D、黄酒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1)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
(2)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用费: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例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下列税金、价外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是( C )。
A、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基金
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D、向购买方收取的消费税税款
(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委托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1、适用范围:卷烟、白酒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
2、适用办法:应纳消费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特殊情形下销售额与销售量的确定
1、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的由省级国家税务总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是: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
① 一般情况下不计征消费税;
② 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例题】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消费税计算依据为( A )。
A、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B、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低销售价格
C、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D、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五)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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