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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风险规避与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
(一) 企业申请
(二) 担保受理
(三) 项目初审
(四) 项目复审
(五)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单个企业或相互关联企业担保项目金额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10%(含10%),单笔业务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 出具担保意向书
(七) 签订担保合同
(八) 抵押登记
(九) 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十) 担保收费
(十一)发放贷款
(十二)保后管理
(十三)代偿和追偿
(十四)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一)、 企业申请:
《委托担保申请书》
(二)、 担保受理:
1.《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2.《业务受理通知书》(代评审费收取通知书)
(三)、 项目初审:
1.《担保项目处理表》
2.《调查报告》
(四)、 项目复审:
1.《项目评审报告》(暂无固定格式)
2.《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复审期间该意见书依次由主办业务部门、评审部门、主管副总签署意见)
(五)、 总经理办公会评审:
1.《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纪要》
2.《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
3.《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办公会成员签署意见)
4.需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项目,公司董事会评审《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董事会成员签署意见)出具《董事会决议》。
(六)、 出具担保意向书:
《担保意向书》
(七)、 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一)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
1.《委托保证协议》
2.《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质押反担保合同》
4.《反担保保证书》
5.《财务监管协议》
6.《保证金管理协议》
(二) 审核空白文本
《合同审核表》
(三) 正式签订合同
1.《合同登记表》
2.《担保费认缴单》
八、 抵押登记:
九、 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
十、 收取担保费
十一、发放贷款:
1.《担保业务联系单》
2.《贷款担保台帐》
十二、 保后管理
1.《担保项目检查报告》
2.《担保到期通知函》(一般是电话通知)
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十三、 代偿和追偿
十四、 担保终结:
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
2.《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 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 生产经营情况;
15.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 其它有关材料。
(二)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1. 其它有关材料。
(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质物清单;
2. 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 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 保险单;
5. 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 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 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 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 其他有关材料。
(四) 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融资担保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担保申请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通过年检;
(二) 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 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 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或相互关联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 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六) 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融资担保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认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后发现的漏洞、疑点既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一) 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
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 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科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
资格、合法合规。
(三) 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 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提高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 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 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 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验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 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
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损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 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实检、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 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
债能力(财务杠杆比例、流动比例),2、盈利能力(盈利比例),3、营运能力(效率比例),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 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与其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 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部门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 项目基本情况;
(三) 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 反担保情况;
(七) 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 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 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
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填报《担保项目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
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主管副总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详细评审)包括三个环节,即项目初审、项目复审
和总经理办公会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融资担保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
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 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 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 对企业的自身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 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评审部评审。项目评审部在不接触贷款企业的情况下会同公司计划财务部、律师对项目进行综合公正的分析,并形成评审意见报主管副总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暂时承担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职责,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 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
(二) 项目负责人和协办人;
(三) 办公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 融资担保部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包括:担保调查报告等相关项目资料)提交参加会议人员并通知具体开会时间;
(二) 会议由主管副总负责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
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 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 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 参加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 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 公司总经理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 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评审书》的第十项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实为项目评审通过。
第二十一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逾期、担保展期及撤保的审批):单个企业或相互管理企业担保金额低于公司实收资本10%,单笔担保业务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全权办理,超出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办公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公司总经理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一) 公司办公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 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 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从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有融资担保部发函通知借款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六条 融资担保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 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 由融资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交总经理审定;
(三) 公司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待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
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证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 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 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
(六) 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
(七) 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七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同意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相关重要文件融资担保部复印留存一份。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
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其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力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二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 连续2年盈利;
(四) 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 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三条 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两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交总经理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督促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四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贷款担保额度的2-5%收取,同时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取贷款额度的10%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或从风险准本金中计提。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融资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部存档。应交担保费的当日,融资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需填制《担保费收缴确认表》,将交费情况确认后交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致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融资担保部会同评审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项目和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并附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交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 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 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 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 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 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融资担保部填制《担
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三条 每月月末前,融资担保部和项目评审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四十四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融资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主管副总并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交总经理审批。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经理办公会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有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
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七条 项目撤保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主管副总签署处理意见后交总经理审批。对项目撤保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八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
融资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核准。担保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微机,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融资担保部负责制定并交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经理办公会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担保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复印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是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融资担保部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业务指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八条 本业务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业务指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业务指引自2008年6月28日起施行。
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二条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第三条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由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章 保证反担保
第七条 保证反担保
(一)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二)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在当地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2年盈利;
5、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6、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三)保证反担保 (企业)
填写企业保证反担保资料。
(四)保证反担保(自然人)
填写自然人反担保资料。
第三章 抵押反担保
企业(个人)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第八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个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个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个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个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个人)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 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根据当地具体规定):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抵押物评估值的书面证明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书面证明;
(5)抵押物为共有权人需在场;
(6)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要开未婚证明;
(7)抵押权人(个人)要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公章。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合肥市在区及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第四章 质押反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第十二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根据当地具体规定):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办理质押登记一般需提交的材料
(1)权利凭证或者证明性文件;
(2)权利价值的评估报告;
(3)主合同与反担保质押合同;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以及授权书,公章;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五章 抵押、质押 反担保率细则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
2、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
3、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40%;
4、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60%;
5、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
第六章 保证金反担保
第十六条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信投资担保集团风险准备金计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拟定本规定。
第一条: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及计提标准:
1、按当年担保费用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根据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用途
风险准备金用于按照约定责任代被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债务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办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担保费用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于超过年担保费用的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转为当期收入,当公司实际发生代偿损失时,先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再用其它资产予以代偿。
本规定自安徽首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实施,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动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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