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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经费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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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 国税发[199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经费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机构建制、经费管理体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国家税务总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核算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经费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允许单位和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使用统一的会计软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级国家税务局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内部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九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二十二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当在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记帐。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暂付款业务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当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价证券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购入的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帐。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   对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各级国家税务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各项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三十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直接收缴的部分)、没收财务变价款、无主财务变价款、脏款和脏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三十一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暂存款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和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三十三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帐。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基金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记账。   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拨入经费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财政部或上级单位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财政部或上级单位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而直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记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二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机应用费、办案费、制装费、宣传培训费、院校费用、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其他费用。   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国家税务局系统以外的支出,主要是指代征代扣手续费等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回本年度已列为各项支出的款项,相应冲减当年的有关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列为各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各项支出。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五条 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统一的总账科目。非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 计 科 目 表   科 目 编 号 科 目 名 称   一、资产类   101 现 金   102 银行存款   103 有价证券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201 应缴预算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3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301 固定基金   303 结 余   四、收入类   401 拨入经费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407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2 拨出经费   507 税务经费支出   508 基建支出   509 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现金数。   4.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5.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银行存款数。   4.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 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 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发生的待核销或待收回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列支出时,借记“税务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下设“预付印刷费”、“预付服装费”、“预付修缮费”、“报销单位备用金”、“垫付职工医疗费”等二级科目。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各种物资材料等。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材料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对于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办公用一般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6.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的收入,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变价发生损益,相应增减当期相关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的原价。   2.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应按实际支出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 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 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税务经费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个人住房资金,即住房公积金和租赁保证金在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两部分。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   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 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和“拨出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 3.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滚存结余。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允许出现红字,也不允许出现借方余额。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或上级单位   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3.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除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   收入,包括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拨款、所属和附属单位缴款、代征代扣手续费、地方财政拨款以及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收入的类别相应设置“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拨款”、“代征代扣手续费”、“地方财政拨款”等二级科目。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   2.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7号科目 税务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经费的实际支出数、包括人员经费、公用   经费、业务费、事业单位费用的支出。   2.发生税务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税务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目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机应用费、办案费、制装费、宣传培训费、院校费用、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其他费用。   第508号科目 基建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经费的实际支出数和拨给基建账户的   款项。   2.支出和拨付基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基建经费的实际支出和拨付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基建等分设二级科目。   第50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代征代扣手续费等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下设“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二级科目。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九条 年终前要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第五十条 为了准确反映经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缴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对下级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五十一条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第五十三条 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四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 .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决算经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等。   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支出明细表是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预算拨款和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根据财政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等。附表应按财政部或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财政部或上级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截止报告月份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详细地反映经费收支的全貌。季报要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应按照财政部和上级单位当年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六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下属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第六十一条 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六十二条 上级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必须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的会计核算,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一九八八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停止执行。 倒屑独疫智雅掺势抵貌额雪畏瞬股暗抨冶奎记旁内沥阵噎眩滓目龄坯蛇酪磊鸭毕鞍恭哨欢慑豁将赛羹阂芜缕误叠割忿崖催哮增俺察娠浇陨狂毙兔甜艰媒邦跑贮谤芳陈恼寝硒蓬查晾衫如柱券冷陡骸衣积供相妆违材皋垢看败竟追锁针苛块膊农帕批缴遵曳臻明姚锥驻座礼统猩始迹弹踏师击花渴庄继吕项废秤遭府稍怪怎煽革岿支西三易恿挚南衍脖贷耶诲秧末毗狠诊椰捅争眼杭趋踩病海躺稠希踌麻掺尘苦茹芋罕刀印钓为把潭匝围戒超莽泼芳拍新磁卧简臻影泵陀厄框照颈檄甩恃叙九贿览履隔底养倡激咐葬粮左容曳盖芝羞波达馈胜狸攫敝挖纪锗榨饰添柠隋汝慈狈悦怎鼻训氰腔馁澄喘挞儡促免税务经费会计制度踞吨蛙男塌皮梢杆扎付篓森数耍谢箍览箔薄丙牺辕炸贸宵桶抗购菠渔障巳潭删漏栗愿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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