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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电分公司
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验收管理行为,明确验收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未经启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启动投运。
1.3 35kV-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采用分级负责的办法,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35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某供电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1.4 本办法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各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验收及投运的全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2号
2.3《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
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2.6集团公司《电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7集团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自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总部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3.2初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初检申请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的检验。
3.3阶段(中间)验收:是指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关键环节进行的验收。
3.4启动(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面完成后,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的对工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确认的验收。
3.5专项验收:是指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和规划等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6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公司基建部进行工程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工程;市公司生技部进行工程管理的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农网升级)工程。
3.7大修、技改工程:技改、大修工程指使用生产资金进行的改造、大修输变配电工程,工程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部。
4职责
4.1建设管理机构职责
4.1.1市公司供电区域内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1.1负责贯彻国家关于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4.1.1.2对公司基建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或参与公司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启动(竣工)验收。
4.1.2市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2.1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
4.1.2.2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督促业主项目部及时开展阶段(中间)验收。
4.1.2.3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
4.1.3县公司公生产技术部是县公司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3.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业主项目部及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市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4.1.3.2负责完善县公司质量监督体系,选拔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4.1.3.3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监理初验等工作。
4.1.3.4参与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的设备监造。
4.1.3.5负责会同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商、生产运行、监理、施工、设计等工程参建单位对运抵现场的物资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4.1.3.6负责组织电力建设工程阶段(中间)验收,参加启委会组织的启动(竣工)验收;
4.1.3.7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消缺、复验。
4.1.3.8对县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或参与公司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启动(竣工)验收。
4.2生产运行单位职责
4.2.1市公司生产技术部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公司做好工程生产准备工作,配合集团公司对110kV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启动(竣工)验收,参加市公司直接投资工程项目的启动(竣工)验收。
4.2.2县公司生产技术部
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设备监造、开箱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和启动(竣工)验收。
4.3参建单位职责
4.3.1监理单位
4.3.1.1负责按规范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见证(W)、停工待检(H)、旁站(S)点,准确、规范、及时出具工程相关记录和签证。
4.3.1.2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其自购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4.3.1.3监督施工单位开展自检,负责初检并出具初验报告,及时向业主单位填报阶段(中间)验收申请。
4.3.1.4接受委托组织或参加基建物资现场验收,参加工程阶段(中间)验收、启动(竣工)验收。
4.3.1.5负责督促、检查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中间)验收、启动(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处理。
4.3.1.6按时提交监理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3.2设计单位
4.3.2.1参加首次使用的设备、材料现场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启动(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对与设计有关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3.2.2按时提交设计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3.3施工单位
4.3.3.1负责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送检自行采购的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按时完成合同工程施工和自验,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填报初验申请。
4.3.3.2负责参与合同工程的各类检验、调试、验收和试运行,按时完成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
4.3.3.3负责参加运抵现场的物资开箱验收。对于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不适宜即时开箱验收的物资,在业主单位会同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商、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数量清点、记录后,负责保管。在工程建设需要使用物资前7个工作日,向监理或业主项目部报送物资开箱验收申请。
4.3.3.4负责接收和保管验收合格的业主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4.3.4供应商
4.3.4.1根据合同要求参加开箱检查验收交接、调试、启动(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4.3.4.2按合同规定负责做好交货、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安装指导、质量保修等工作。
4.3.4.3按时消除设备缺陷。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一般规定
5.1.1市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主要分为:材料和设备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阶段(中间)验收和启动(竣工)验收。电网工程项目阶段(中间)验收分类详见附录1。
5.1.2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5.1.3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完成自验后,经过监理初验合格才能提交业主单位或启委会验收。
5.1.4验收使用《某供电分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表》的工作表单进行检查和签证,验收的记录及签证应作为工程资料归档。
5.1.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1.5.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5.1.5.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5.1.5.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启动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5.1.5.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1.5.5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5.2自验的要求
5.2.1在工程建设各分项、分部、单位、单项工程等施工完成后,变电站工程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土建交付安装前、线路工程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以及电网工程启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自验。
5.2.2未经自验的施工项目不予验收。
5.3初验的要求
5.3.1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报验申请后,阶段(中间)初检应于3日内组织初检,工程启动(竣工)阶段应于7日内组织初检。
5.3.2初检的重点为:
5.3.2.1资料检查:工程资料应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状态,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5.3.2.2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工艺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5.3.2.3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过程中积累的不可变记录(如基础坑深、基础断面尺寸等)可作为初检依据。初检不得与施工单位自检合并进行,并不得聘用同一工程的施工人员。
5.3.2.4监理单位对初检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确认合格后提出初检报告,报送业主项目部。
5.4材料、设备检验
5.4.1业主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开箱验收
5.4.1.1业主单位或接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物资预到货信息及在途信息,做好物资到货验收交接准备。
5.4.1.2由业主单位会同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商、生产运行、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对到货物资及时开展验收交接工作,填写验收移交签证。
5.4.1.3对于业主项目部或监理单位认为不适宜即时开箱验收的物资,在到货物资数量清点、记录后,由施工单位保管。在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前7个工作日,施工单位须向业主项目部或监理单位报送开箱验收申请,由业主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组织开箱验收。
5.4.2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进场检验
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材料的质量负责,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送检。使用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同意。
5.4.3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及验收
5.4.3.1隐蔽工程检查签证由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后,施工单位须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由监理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隐蔽。
5.4.3.2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不易或无法检查的各类施工项目。变电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有变电站接地网的敷设等;输电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重要杆塔的基础制作、接地装置的安装等。
5.4.3.3市公司基建部应根据工程进度在隐蔽工程掩埋之前通知市公司生技部,生技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验收后应写出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逐条列出,并规定好整改期限。计划基建部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消缺,并在消缺完毕后通知生产技术人员再次验收,不允许有缺陷遗留。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要写出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签字后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部分暂交生产技术部保存,待工程总体验收投运后交建设单位存档。
5.4.4跟踪验收
5.4.4.1对于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的安装调试、输电工程的基础掩埋夯实等输变电工程,由于验收过程复杂或需要监督部分工序,要进行跟踪验收。市公司基建部应将有关施工图纸提前交给跟踪验收人员,以便在跟踪中使用。
5.4.4.2市公司生技部组织有关单位派遣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对各个关键环节进行跟踪验收。验收工作应按照验收细则开展,验收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施工单位均应积极解决,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验收人员应编写跟踪验收报告,签字后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部分暂交生产技术部保存,待工程总体验收投运后交建设单位存档。
5.4.5单项验收(部分带电设备验收)
5.4.5.1单项验收是指工程中新安装设备需要部分带电的设备。
5.4.5.1市公司生技部组织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派遣有关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按照验收细则开展,验收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施工单位均应积极解决,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验收人员应编写跟踪验收报告,签字后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部分暂交生产技术部保存,待工程总体验收投运后交建设单位存档。所验带电的设备按运行设备管理。
5.5阶段(中间)验收
5.5.1阶段(中间)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是:单位或分部工程已完工,施工单位已组织自验,监理单位已完成初验,相关施工记录齐全。线路工程基础完成≥70%,方可申请基础阶段(中间)验收,铁塔组立完成≥70%,方可申请杆塔阶段(中间)验收。
5.5.2工程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开展。业主项目部在收到监理初验报告和报验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阶段(中间)验收。
5.5.3阶段(中间)验收应提出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必要时应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报送业主单位。
5.6启动(竣工)验收
5.6.1工程启动(竣工)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
5.6.1.1工程本体已竣工,试验和调试工作已完成。
5.6.1.2已完成自检和初检,各阶段(中间)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5.6.1.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整理如下资料,并在竣工验收之日前7天交与市公司生技部审阅,以做验收准备。各工程项目均应准备: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监理单位监理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其他如下:
a、变电工程项目:
工程一次部分竣工图纸2份,工程二次部分竣工图纸、安装调试记录、设备的交接试验报告、继电保护调整试验报告、自动装置调整试验报告、通信装置调整试验报告、电气指示仪表、温度表、压力表、电能表校验调整报告各3份,设备出厂资料及其清单,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1份;
b. 送电工程项目
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代用材料清单,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和附图,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征地协议,交叉跨越协议等各一份。
原始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查记录,杆塔偏斜与桡曲,架线弧垂,导线及避雷线的接头和修补位置及数量,引流线弧垂及对杆塔各部的电气间隙,线路对跨越物的距离及对建筑物的接近距离,接地电阻测量及未按设计施工的实际情况简图。
5.6.1.4启委会负责组织基建工程启动(竣工)验收,决定基建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启委会由项目管理部门、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运行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组成。启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5.6.1.5启委会职责。
5.6.1.5.1组织成立启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竣工验收组、启动投运组、安全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在启委会领导下工作。
5.6.1.5.2在启动试运前审查批准启动调试方案,检查启动调试准备工作。
5.6.1.5.3审查工程验收检查组的报告,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完成,质量是否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交接验收试验是否齐全、合格,安全、生活设施是否同时完成,生产运行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5.6.1.5.4协调工程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工程启动试运行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5.6.1.5.5在启动试运行后审核启动调试、试运行报告。
5.6.1.5.6主持工程移交生产的事宜,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决定工程质量评价等级,决定处理工程遗留问题(包括工程内容、要求、负责完成单位和完成的日期),协调和决定处理工程资料、备品备件、设备专用工具的移交工作,安排工程总结。
5.6.1.5.7签署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和移交生产交接书。
5.6.1.6启动试运指挥组的组成和职责
5.6.1.6.1启动试运指挥组由项目管理部门、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调度、建设、调试、施工、运行、监理等单位组成。设组长一名由项目管理部门担任;副组长二名,由调度、运行单位担任,启委会任命。
5.6.1.6.2启动试运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调度组、运行组、系统调试组、工程配合组,分别负责调度操作、试运行、调试工作及投运行期间的配合工作,在启动前和启动期间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设施装置检查、巡视抢修、现场安全等工作。
5.6.1.6.3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启动方案、调试大纲。
5.6.1.6.4按照启委会批复的启动方案、调试大纲负责工程的启动、调试工作,对试运过程中的设备、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
5.6.1.6.5在试运行期间负责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等工作。试运行期间的刀闸操作、事故处理、运行值班等工作。
5.6.1.6.6试运行工作结束后向启委会汇报,并提交试运行报告(包括调试报告)。
5.6.1.7工程验收检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5.6.1.7.1工程验收检查组由生产运行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组成。设组长一名由生产运行管理部门担任;副组长二名,由运行、建设单位担任,启委会任命。
5.6.1.7.2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市公司生技部、安监部、计划基建部、调度中心、修试中心、计量中心、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和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验收组根据实际需要分设若干专业验收小组和档案验收组等:变电验收组(含一次、二次、通讯、土建、计量等)、线路验收组、资料验收组(含生产运行准备等)分别负责各专业的验收检查工作。
5.6.1.7.3核查工程质量的预检查报告,组织各专业验收检查,听取各专业验收小组的验收检查情况汇报,审查各专业验收组的验收检查报告。
5.6.1.7.4在验收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由有关单位负责及时消缺,消缺后要重新复查和验收。对工程遗留的问题要明确完成单位和完成日期。
5.6.1.7.5确认工程是否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运行及系统调试条件。
5.6.1.7.6核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报告,提出工程质量评价的意见。
5.6.1.7.7协调和监督工程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移交。
5.6.1.8各专业小组完成验收后应提交检查意见,由竣工验收组汇总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结论意见和遗留问题清单等内容,遗留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5.6.1.9每次检查发现的遗留问题由业主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属于设备制造原因的问题,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供应商处理,施工单位配合。
5.6.1.10启委会要对工程质量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决定。对不影响运行的工程遗留问题必须逐一记录在案,明确责任单位和处理完成期限。如有重大缺陷,影响设备投运,由业主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完成后报验收组复验。
5.6.1.11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处理,属于设备制造原因的问题,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供应商处理,施工单位配合。
5.6.2工程带电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5.6.2.1变电部分
5.6.2.1.1由启动试运组提出试运方案并经启委会比准,运行方式需经上级调度部门批准,调管范围已明确。
5.6.2.1.2变电站生产运行人员已配齐并经过岗前培训,技能鉴定合格。启动试运组已将试运行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6.2.1.3投入运行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全部设备和设施,变电站的内外道路、上下水、防火、防洪工程等均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检查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带电区域已设置明显标志。
5.6.2.1.4生产运行单位按照《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标准化变电站建设规范》的要求已将所需的规程、制度、运行图表、记录表格、安全工器具等准备好,《现场运行规程》经审核批准,投入的设备已有调度命名和编号,已向调度部门办理好新设备投运申请。
5.6.2.1.5电气设备的各项试验全部完成且合格,有关记录完整齐全,带电部分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所有设备及其保护、调度自动化、安全自动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以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已安装齐全,保护装置已调试完成,调试记录齐全,启动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已消除,已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5.6.2.1.6各种测量、计量、仪表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校验合格。
5.6.2.1.7所用电源、照明、通讯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成,功能符合使用要求。
5.6.2.1.8生产运行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卫生、安全设施已经具备,并能正常使用。
5.6.2.1.9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经验收合格,能正常投入使用。
5.6.2.2线路部分
5.6.2.2.1线路运行人员已配齐并经过岗前培训。试运组已将启动运行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6.2.2.2线路的杆塔号、相位标志和设计规定的有关防护设施等已经检查验收合格,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5.6.2.2.3线路上的障碍物与临时接地线已全部拆除。
5.6.2.2.4送电线路带电前的各项试验已完成。
5.6.2.2.5生产运行单位已将所需的规程、制度、运行图表、记录表格、安全工器具等准备好。
5.6.2.2.6生产运行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卫生设施已经具备,并能正常使用。
5.6.3工程带电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5.6.3.1启委会确认工程已具备带电启动条件后,由启委会下达工程启动带电运行命令。由试运指挥组实施启动和系统调试计划。按批准的调试方案和调度方案进行系统调试直至完成。
5.6.3.2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
5.6.3.2.1启动试运行按照启动试运行方案进行,连续带电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对新变压器进行5次空载冲击合闸试验。
5.6.3.2.2试运行完成后,应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对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启委会决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时间。
5.6.3.2.3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设备厂家负责处理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进行试验做好记录。
5.6.3.2.4试运行过程中,对各项运行数据和设备的运行情况作出记录,由试运组写出试运行报告。
5.6.3.3.1送电线路的启动试运行
5.6.3.3.2启动试运行按照启动试运行方案进行,线路连续带电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并对线路以额定电压冲击合闸3次。
5.6.3.3.3试运行完成后,如发现线路存在缺陷和异常情况,要组织施工、运行人员进行消缺,并记录。
6工程的移交
6.1工程完成启动验收、试运行、 竣工验收过程后,由启委会决定办理工程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手续。试运行后,工程由生产运行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6.2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启委会办理竣工验收证签证书,签定启委会验收意见,列出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清单,明确移交的工程范围、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工程资料,办理工程移交生产运行交接书。
6.3 工程资料的移交:
6.3.1 施工单位在试运行后1个月内移交完毕。工程启动带电前移交的部分应提前移交,移交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电力清册、设备产品资料、合格证、设备出场试验记录、工程材料质量证明及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试验报告、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的竣工图纸。
6.3.2 工程监理单位在试运行1个月内移交全部监理认可的监理报告。
6.3.3 工程质检单位在试运行1个月内移交全部质检认可的监督报告。
6.3.4 依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标准化变电站建设规范》的要求,运行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新建和改建工程资料管理要求》(附件二)标准建立完整工程资料档案。
7工程质量保证
7.1电力建设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应带缺陷投运,若确实工期紧急,对不影响运行的电力建设工程遗留问题,可以报经验收启动委员会认可后在工程投运后及时处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计划基建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消缺。
7.2工程投运后出现的各类一般设备缺陷由检修维护单位消除,但应通知计划基建部,以便其根据工程合同条款扣减施工费用;如有确需施工单位进行消除的严重缺陷,由计划基建部协调。有遗留缺陷在工程投产后的最晚第十一个月,由原验收委员会持原验收会议纪要,组织有关单位至工程现场,核实原纪要的落实解决情况,没有落实到位的,用最后一个月完成。
7.3大修技改工程:市公司修试中心施工的工程投运后一年内,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电建公司及外包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预留10%质保金,一年后按该工程出现的缺陷多少对施工费用进行扣减,扣减后的费用继续用在生产设备治理方面。一般缺陷的消除责任单位为主业单位,如有确需施工单位进行消除的严重缺陷,由生产技术部协调。
8附则
8.1本规定某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启动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分包协议的主要内容。
2、工程概况
(1)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3)工程的开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程量及未完成的部分。
3、初验情况
初验时间与初验的主要结论
4、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图纸、监理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来往文件等整理归档的情况。
5、运行准备工作情况
生产运行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情况及各种运行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6、建议启动竣工验收的日期。
附件二 : 新建和改建工程资料管理要求
一、工程文档资料包括项目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二、工程文档资料应收集整理建设全过程的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1、工程立项阶段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目申请、批复等。
2、工程实施阶段的相关文件资料,如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及投资批复,设备、施工招标、采购及相关合同等。
3、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阶段的文件资料,如竣工技术资料、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竣工验收签证书和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等。
三、资料清单
1、关于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关于新建和改建工程批复文件(项目批复、预算批复文件)
3、工程初设图纸及审查会议纪要。
4、工程施工图纸及审查会议纪要。
5、工程开工许可证。
6、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各项合同
7、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的有关文件、设备清单。
8、工程初验报告
9、工程启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竣工验收签证书》及工程启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1、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验收等级评定证书。
12、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附件三: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工程
竣 工 验 收 签 证 书
年 月 日
一、工程总说明(建设单位)
二、工程详细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计划批准文号
设计批准文号
工程批准概算
万元
工程批准单位造价
万元
工程调整概算
万元
工程调整单位造价
万元
工程竣工决算
万元
工程实际单位造价
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导线规格
地线规格
地线长度(KM)
主要杆塔型号
线路长度
总长(KM)
双回路(KM)
大跨越(KM)
装建容量
主变型号
进出线间隔(回数)
10kV
二次设备类型
35kV
无功补偿容量
110kV
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三、竣工验收情况
未完工程量
遗留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级结果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运行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验收委员会填写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名
序号
单 位
姓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附件四
工 程 移 交 生 产 交 接 书
工程于 年 月 日经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已具备交接验收条件,交接双方同意办理交接手续。自即日起,按移交的范围和内容交付生产运行管理单位,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维护。
遗留问题按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决定由移交单位负责,按《竣工验收签证书》所列的内容、负责单位和日期的要求按时完成。
一、 工程移交范围
年 月 日
二、工程移交有关单位代表签名
部 门
单 位
职 务
签 字
运行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
某分公司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运行单位
三、移交专用工具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四、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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