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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条款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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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3(2013 版版)一、一、保费计算公式保费计算公式年保险费=年基准保费风险调整系数二、年基准保费二、年基准保费 单位:元单位:元类别类别行业类型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基准保费基准保费(雇员每(雇员每人死亡限人死亡限额额 3030 万)万)基准保费基准保费(雇员每(雇员每人死亡限人死亡限额额 4040 万)万)基准保费基准保费(雇员每(雇员每人死亡限人死亡限额额 5050 万)万)基准保费基准保费(雇员每(雇员每人死亡限人死亡限额额 8080 万)万)大型3920005224807140001060630大型280000373200510000757596大型大型196000261240357000530320中型122850163800205400332510中型94500126000158000255780中型中型7087594500118500191830小型23700315003960063940小型15800210002640042630露天矿(含尾矿库)小型小型10270136501716027710大型364000485240672000985040大型260000346600480000703600大型大型182000242620336000492520中型101400135200182000274460中型78000104000140000211120中型中型5850078000105000158340小型18200245003110050760小型11800160002040033510露天矿(不含尾矿库)小型小型710094601183019200大型3920005224807140001060630大型280000373200510000757600大型大型196000261240357000530320中型122850163800205400332510中型94500126000158000255780中型中型7087594500118500191830小型23700315003960063940小型15800210002640042630非煤矿山地下矿小型小型10270136501716027710大型364000485240672000985040大型260000346600480000703600大型大型182000242620336000492520中型101400135200175500274460中型78000104000135000211120中型中型5850078000101250158340小型16500219002760044460小型11000146001840029640粘土矿、砖厂小型小型715094901196019260大型364000485240672000985040大型260000346600480000703600大型大型182000242620336000492520中型(131-160)101400135200182000274460中型(101-130)78000104000140000211120中型中型(51-100)5850078000105000158340小型(21-50)19200255003210051760小型(11-20)12800170002140034510非煤矿山其他小型小型(10)8320110501391022430超大型【从业人数 10001 以上】1380000184000024000003735200超大型【从业人数 5001-10000 含 10000】1265000169000021500003430700超大型【从业人数 3001-5000 含 5000】862500115000016500002334500超大型【从业人数 15013000 含 3000】57500076700010500001557010大型(1351-1500 人)239250319000429000647570危险化学品危化生产大型(1001-1500 人)大型(1201-1350 人)217500290000390000588700大型(1001-1200 人)195750261000351000529830中型(751-1000 人)96070 127920162500259680中型(501-750人)7390098400125000199750中型(301-1000 人)中型(301-500人)554257380093750149810小型(201300 人)2520033480334804212067960小型(101-200人)19600260403276052860小型(21-300人小型(21-100 人)10500139501755028320微型(20 人以下)49006510819013210超大型【从业人数 10001 以上】1380000184000023500003735200超大型【从业人数 5001-10000 含 10000】1265000169000021500003430700超大型【从业人数 3001-5000 含 5000】862500115000015200002334500超大型【从业人数 15013000 含 3000】57500076700010500001557010大型(1351-1500 人)216150288200393800585050大型(1201-1350 人)196500262000358000531860大型(1001-1500 人)大型(1001-1200 人)176850235800322200478670危化经营中型(301-1000 人)中型(75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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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以下375005000062500101500生产企业18000242002770065000批发企业11700210002400038700长期零售所有企业1600200024004600烟花爆竹季节零售临时摊位,期限一个月160220300430注:注:1、油气采输适用非煤矿山(其他)行业类型,根据企业规模选择费率;地质勘探、石油勘探和采掘施工适用非煤矿山(地下矿)行业类型,根据企业规模选择费率;2、加气站适用危化经营类企业行业类型;三、三、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 (一)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调整系数:1、一级企业费率下调 15%;2、二级企业费率下调 10%;3、三级企业费率下调 5%;(二)一次性投保优惠系数:投保企业一次性缴纳两年保费的,给予 3%的费率优惠;一次性缴纳三年及以上保费的,给予 6%的费率优惠。(三)安全事故调整系数:连续参保企业无赔款调整系数(以风险程度确定最后总费率浮动比例):1、企业上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费率下调 2%;2、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费率下调 3%;3、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费率下调 6%;4、企业连续五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费率下调 9%;5、企业上年度发生安全事故,认定为一般事故的,费率上浮 5%;认定为较大事故的,费率上浮 10%,认定为重大事故的,费率上浮15%,认定为特大事故的,费率上浮 20%。一年中发生两起以上事故的,费率上浮调整系数可累计计算。费率上浮调整系数可累计计算。(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调整系数: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费率下降 15%;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费率下降 10%。其中,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调整系数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调整系数只能选择其一使用,不累计计算。只能选择其一使用,不累计计算。四、四、本保险严格按照每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分证)办理一个本保险严格按照每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分证)办理一个保险保险(尾矿库除外尾矿库除外)五、五、投保企业混合经营的,按照所经营类别中基准保费最高级别投保企业混合经营的,按照所经营类别中基准保费最高级别缴纳实际保费缴纳实际保费六、六、本条款引用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企业规模分类标准本条款引用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企业规模分类标准(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 号令)的规定确定(详见下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企业规模划分1、非煤矿山企业规模按照下表: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矿种类别矿种类别计量单位年大型大型大型中型中型中型小型小型小型最低生产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备注备注石油原油万吨200100-20050-10040-5025-4010-257-103-70-3油页岩矿石万吨400300-400200-300150-200100-15050-10030-5010-300-10烃类天然气亿立方米2010-205-104-4.92.5-41-2.50.7-10.3-0.70-0.3二氧化碳气亿立方米2010-205-104-4.92.5-41-2.50.7-10.3-0.70-0.3煤成(层)气亿立方米2010-205-104-4.92.5-41-2.50.7-10.3-0.70-0.3地热(热水)万立方米4030-4020-3017-2013-1710-137-103-70-3地热(热气)万立方米3020-3010-209-107-95-73-51-30-1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金(岩金)矿石万吨3020-3015-2012-159-126-94.5-63-4.51.5-31.5 万吨/年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400300-400210-300160-210110-16060-11040-6025-4010-2510 万立方米/年金(砂金机采)矿石万立方米160120-16080-12060-8040-6020-4017-2013-1710-1310 万立方米/年银矿石万吨5040-5030-4027-3023-2720-2315-2010-150-10其他贵金属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铁(地下开采)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新调整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400300-400200-300150-200100-15060-10040-6010-405-105 万吨/年新调整锰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4-53-42-32 万吨/年铬、钛、钒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铜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铅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锌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钨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锡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锑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铝土矿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6-106 万吨/年钼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镍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3-103 万吨/年钴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0-10镁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0-10铋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0-10汞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0-10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0-3010-206-106 万吨/年新调整石灰岩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90-10070-9050-7030-5010-300-10硅石矿石万吨4030-4020-3017-2013-1710-137-103-70-3白云岩矿石万吨10075-10050-7543-5037-4330-3720-3010-200-10耐火粘土矿石万吨4030-4020-3017-2013-1710-137-103-70-3萤石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硫铁矿矿石万吨10075-10050-7540-5030-4020-3015-2010-155-105 万吨/年自然硫矿石万吨6045-6030-4524-3017-2410-177-103-70-3磷矿矿石万吨200150-200100-15080-10050-8030-5023-3017-2310-1710 万吨/年新调整蛇纹岩矿石万吨6045-6030-4524-3017-2410-177-103-70-3硼矿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岩盐、井盐矿石万吨4030-4020-3017-2013-1710-137-103-70-3湖盐矿石万吨4030-4020-3017-2013-1710-137-103-70-3钾盐矿石万吨6045-6030-4525-3015-255-153-51-30-1新调整芒硝矿石万吨200100-20050-10040-5025-4010-257-103-70-3碘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砷、雌黄、雄黄、毒砂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金刚石万克拉2015-2010-158-105-83-52-31-20-1宝石矿石吨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云母工业云母按小型矿山归类石棉石棉万吨3.52.5-3.52-2.51.7-21.3-1.71-1.30.7-10.3-0.70-0.3新调整重晶石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石膏矿石万吨6045-6030-4524-3017-2410-177-103-70-3滑石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长石矿石万吨4030-4020-3017-2013-1710-137-103-70-3高岭土、瓷土等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新调整膨润土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叶蜡石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沸石矿石万吨6045-6030-4524-3017-2410-177-103-70-3新调整石墨石墨万吨21.5-21-1.50.8-10.5-0.80.3-0.50.2-0.30.1-0.20-0.1玻璃用砂、砂岩矿石万吨6045-6030-4524-3017-2410-177-103-70-3新调整水泥用砂岩矿石万吨12090-12060-9045-6030-4520-3012-205-120-5新调整建筑石料万立方米3020-3010-209-107-95-73-51-30-1建筑用砂、砖瓦粘土矿石万吨3020-3010-209-107-95-73-51-30-1新调整页岩矿石万吨6045-6030-4522-3014-226-144-62-40-2新调整矿泉水万吨6045-6030-4522-3014-226-144-62-40-2 注:两区间段重合本数,下限取本数,如石油小型级别中小型和小型均包含本数 7,即 7 只在小型中取值。2、危险化学品和冶金类企业按照下表:超大型【从业人数 10001 以上】超大型【从业人数 5001-10000 含 10000】超大型【从业人数 3001-5000 含 5000】超大型【从业人数 15013000 含 3000】大型(1351-1500 人)大型(1201-1350 人)大型(1001-1500 人)大型(1001-1200 人)中型(751-1000 人)中型(501-750 人)中型(301-1000 人)中型(301-500 人)小型(201300 人)小型(101-200 人)小型(21-300 人小型(21-100 人)微型(20 人以下)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表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雇员每人伤残赔偿限额雇员每人伤残赔偿限额8 万10 万12 万20 万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30 万40 万50 万80 万抢险救援费用限额抢险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年度累计抢险救援赔偿限额=200 万第三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6 万第三者每人死亡赔偿限额2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责第三者责任任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000 万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单年度累计保单年度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雇员损失+抢救费用+第三者责任)2000 万2700 万3400 万5500 万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32013 版)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残疾赔偿金。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被保险人根据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设备参与救援,或当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动员事故发生单位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临时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或征用设施、设备,或采取紧急疏散安置等抢险救援措施,或采取实施急救等相关措施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保险人根据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三章 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后擅自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不在有效期内。但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在办理延续许可手续期间等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列。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交通事故。但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外;(三)政府性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但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除外;(八)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间接损失;(五)法律服务费用、事故鉴定费用、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以及雇员的医疗费用。第四章 赔偿限额第八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雇员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五章 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 保险人权利、义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死亡的,保险人应在保单限额内全额支付死亡赔偿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少赔付或不赔付死亡赔偿金。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赔偿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最终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予以支付;保险人确定最终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风险状况等有关事项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保险人不得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按实际规模对应缴保费标准予以调整。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对照本项目标准费率调整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聘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风险检查、评估或者自行进行风险查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变化,包括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生产规模的变动等,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本项目标准费率表的规定调整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告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三)发现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涉及保险人赔偿义务的诉讼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给予其他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写的索赔申请书;(三)死亡和伤残人员名单;(四)受害人伤残的,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书;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布死亡的证明;(五)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的,应提供判决文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抢险救援费用的相关凭证;(八)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残疾赔偿金:根据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为限。(三)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第三者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残疾赔偿金:根据国家发布的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第三者伤残赔偿限额为限。(三)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第三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第三者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经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死亡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经赔付的伤残赔偿金。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单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各分项限额依保单约定执行,并计算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内。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赔款:(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第三者。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在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未超出保单赔偿限额时,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处取得的赔偿金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以人为本、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各项损失赔付顺序依次为雇员死亡伤残费用、抢险救援费用和第三者死亡伤残费用。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企业规模投保,应该提供全体雇员名单;如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当在雇员增减变动 15 日之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按相应类别与实际规模投保。降低规模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被保险人限额内的实际损失按投保人实际缴纳保费与实有规模应缴保费的比例进行赔偿。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签订,保险赔偿争议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三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二)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的;(三)被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保险合同解除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其余退还投保人。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释义【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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