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D直营店顾客抱怨投诉管理一、顾客抱怨投诉的分析对顾客而言,品质不佳的商品、不满意的服务以及投诉而造成的时间精力上的浪费,都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不愉快。至于商店本身,则因为顾客的抱怨而降低了顾客的信任,甚至影响到信誉及营业收入。经验证明,只有一小部分顾客有了抱怨会投诉,大多数则是用“拒绝再度光临”的方式来表达其不满的情绪,甚至会告诉其亲朋好友这种不愉快的经历,进而影响更多的人不到该商店来购物。 顾客宛如商店的免费广告,但顾客有好的经历时,会告诉其他5个顾客,但一个不好的经历,却可能告诉10个顾客。因此,提供高水平的顾客服务,善待顾客,慎重处理好每一个顾客的抱怨,使顾客满意,应成为顾客服务工作不懈
2、追求的工作目标。二、顾客抱怨投诉的类型1、对商品本身的抱怨1、商品价格:价格问题是许多顾客投诉最多的问题,也是商家最头疼的问题,但DD汽车用品直营店销售的汽车用品基本上都是生产商直接供货的,在价格上具有十分有力的优势,但不排除厂家在其他地方进行展销而在价格上为我们带来的冲击。2、商品质量:有些商品品质的好坏并无法从外观上发现,往往是顾客买回去后才发现商品存在品质不佳。3、商品的完好度:例如商品买回去后才发现零组件不齐全,或发现商品有瑕疵等。4、商品有效期:顾客发现所购商品或放在货架、货柜上的商品,超过有效日期。5、商品标识不符:顾客对标识不符的抱怨,包括进口商品未附有中文说明,中文标识上的制造
3、日期与原包装商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不符,商品本身外包装上的说明不清,没有制造日期,用途说明等或其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6、标签:商品的价格标签模糊不清或有数个标签。7、价格:商品的标识价格与宣传单上的价格不一致。8、缺货:常发生特价品的缺货。因销售情况佳,以致出现商品卖完不及时补货现象,或店内没有销售顾客想要购买的商品。2、对服务质量的抱怨投诉1、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佳:例如:不理会顾客的询问要求,回答顾客的语气有不耐烦、敷衍、或是出言不逊等现象。2、导购员的过激促销行为或误导顾客购买的行为。3、退换货不能满足顾客的要求。4、收银作业操作不当:收银人员不熟练,速度太慢,商品登录错误造成多收货款,少找
4、钱给顾客,不找零钱给顾客,遗漏消磁,遗漏扫描顾客的商品。或者排队过长等候结帐的时间过久等等。5、服务项目不足:顾客要求当场提供送货服务、提货服务、换钱服务,或其他形式的额外服务,却得不到满足。6、服务作业不当:如填写门店提供的顾客服务意见未得到任何回应,或者顾客的抱怨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3、购物环境的抱怨投诉 1、安全方面的抱怨:顾客购物时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财物被盗窃;地面积水多易滑倒;儿童发生意外等等。 2、卫生清洁的抱怨:门店废弃物以及垃圾处理不当,造成门店环境恶劣,货架货柜或商品上的油污、灰尘过多,地板有废纸箱、杂物等,洗手间太脏等。 3、其他环境的抱怨:如音响太大声等。三、顾客投诉处
5、理的原则与程序1、顾客投诉处理原则1、倾听原则:耐心地、平静地、不打断顾客的陈述,聆听顾客的不满和要求。2、满意的原则:这是处理顾客投诉时的首要原则。处理顾客投诉的最终目的不是解决或维护门店的利益,它的结局关系到顾客在经历这一问题的解决后是否愿意再度光临本店,这一原则和概念应该贯穿整个顾客投诉处理的全过程。3、迅速原则:迅速地解决问题,如果超出自己处理的范围之内需要请示上级管理层的,也要迅速地将解决的方案通知顾客,不能让顾客等待的时间太久。4、公平的原则:处理棘手的顾客投诉时,应公平谨慎处理,有理有据说服顾客,并尽可能参照以往或同类商店处理此类问题的做法进行处理。5、感谢原则:处理结束后,一定
6、要当面或电话感谢顾客提出和给予的谅解。2、顾客投诉处理流程顾客当面投诉 顾客电话投诉 聆听顾客倾诉 聆听顾客倾诉表示同情 表示同情询问顾客 询问顾客提出解决方案 留下顾客联系电话达成协议 解决问题感谢顾客 回复、感谢顾客四、顾客投诉处理的基本方法与技巧1、处理过程基本方法与技巧1)、聆听顾客的倾诉时A、 持积极主动的态度。B、 面带微笑。C、 保持平静的心情和合适的语速音调。D、 认真听取顾客投诉,不遗漏细节,确认问题所在。E、 让顾客先发泄情绪。F、 不打断顾客的陈述。2)、表示同情A、 善用自己的举止语气去劝慰对方B、 站在顾客的立场为对方着想C、 对顾客的行为表示理解。D、 主动做好投诉
7、细节的记录 3)、询问顾客A、 重复顾客所说的重点,确认是否理解顾客的意思和目的。B、 了解顾客的意思和目的。C、 了解投诉的重点所在,分析投诉事件的严重性。告诉顾客已经了解到问题所在,并确认问题是可以解决的。2、顾客投诉处理应避免的做法1)、不耐烦的表情或不愿意接待的态度A、 同顾客争执、激烈讨论,情绪激动。B、 挑剔顾客态度不好,说话不客气。C、 直接回绝顾客或中途做其他事情2)、不做记录,让顾客写经过A、 表明有不帮助顾客。B、 有不尊重顾客的语言行为C、 激化矛盾3)、重复次数太多A、 处理时间过长。B、 犹豫、拿不定主意。C、 畏难情绪,中途将问题移交给别人处理。D、 听不懂顾客的地
8、方语言。五、顾客投诉处理总结1、顾客投诉的跟踪无论是顾客亲自到门店来投诉还是打电话投诉,在场人员处理时都必须做好记录,每一笔记录都必须跟进完毕,这体现出尊重顾客的基本原则。店长或店长助理每天都必须查看顾客的投诉记录,并对超过一天未能解决的问题予以关注。2、顾客投诉每周总结每周对顾客投诉进行总结,总结各类引起顾客投诉的原因,列出赔款的金额。3、顾客投诉日总结 每日晨会或周会善固定分享顾客服务方面的信息,特别时处理顾客投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使所有人都知道如何对待顾客的抱怨和掌握顾客投诉问题的处理技巧。六、消费法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9、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
10、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
11、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
12、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
13、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
14、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
15、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
16、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
17、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
18、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19、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
20、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
21、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
22、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
23、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
24、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2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26、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