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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赋权改革时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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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第 期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 o ,(总 第 期)J OUR NA LO FMU D AN J I ANGC O L L E G EO FE D U C A T I ONS e r i a l N o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王宏军(),男,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王佳琪(),女,硕士研究生,通讯作者,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形势下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T J F X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后赋权改革时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王宏军王佳琪(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摘要国有资产繁琐的处置程序以及不合理的产权分配一

2、直被认为是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于是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取消了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前的审批和估价手续,同时展开了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试点,但却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成效.原因在于当下高校处置科技成果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使高校不敢轻易赋权;此外,将高校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受限于高校的事业单位属性,高校在转化的过程中要受到政府的干预,影响高校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为了使科技成果早日转变为现实生产力,需要对法律进行整合,使赋权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要在最大程度上将转化工作交由市场运行,提高高校自主权,促进产学研合作,帮助高校渡过转化关键期.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

3、革;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虽然高校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失灵的现象却仍然存在.为了解决高校转化率低的现象,早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我国先后经历了关于高校科技成果使用权等权力的下放、收回、再下放,基本上解决了国家与高校的权利配置问题;为了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通过赋权改革,允许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交由科研人员,理论上解决了单位与科研人员的权属配置问题,但结果却不尽人意.以发明专利为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在 年度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以及有效专利数量中,高校分

4、别以、的占比仅次于企业,位居第二.但是在发明专利的实施或者产业化上,高校所占的比例却低于平均水平,如 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是,而高校的发明专利实施率是,产业化率只有.这些数据一方面反映了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从另一角度来看,又反映出我国高校的科技转化具有巨大潜力,是国家实施创新战略的重要力量.年科技部等部门印发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在试点结束之际,我们有必要反思为什么进入到后赋权改革时代,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仍未突破.因此,本文首先对“三权下放到赋权改革”做一个简要的制度回溯,紧接着提出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科技成

5、果的国有资产属性,除此之外,法律的不统一以及高校的自主性不足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不独立都影响着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最后针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改进,旨在通过科技成果的去资产化、整合法律、提高高校转化自主性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灵活性等措施,更好的发挥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双重作用.二、从“三权下放”到“赋权改革”许多国家都面临着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困境,美国也曾遇到相似的情况,原因在于“谁投资,谁收益”的权属模式以及不允许独占许可的规定导致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不足,外界不敢轻易投资以防止自己的成果被“搭便车”.直到 拜杜法案 出台,通过“合同松绑,政府保留介入权以及允许独占许可等方式”使美国经济逐渐复苏.在这样

6、一种成果的吸引下,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借鉴,但是借鉴效果却并不都像美国高校一样立竿见影.美国成功的关键在于“科技成果产权的归还”,有鉴于此,我国最早在 年就对“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改革(三权下放),允许项目承担单位享有.遗憾的是这些措施只是国务院的规定,直到 年才被完整、正式的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这部法律中也取消了高校在处置科技成果前要进行的审批、估价等手续,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法 也被称为“中国版 拜杜法案”;但也有反对声音,认为 拜杜法案 是将“科研人员是否拥有科技成果产权的决定交由其自己决定”,而 科技成果转化法

7、只是将权利“下放”给高校,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并不到位.虽然在 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大大提高,比如将高校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化时,科研人员有权获得不低于 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但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科研人员要想拿到股权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手续,激励的作用大打折扣.除了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根据自身国情以及法律传统,探索出了新的权属模式,即科技成果混合共有制.西南交大的科技成果混合共有制取得了重大成效,证明了不能将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二者之间进行割裂,这一做法也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肯定,被列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经验与典型案例之一.于是我国逐渐允许将

8、科技成果的产权、使用权交由科研人员(赋权改革),标志着我国在产权改革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产权激励从地方试点正式上升为国家策略.紧接着我国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允许单位处置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随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也放松了规制,允许高校与他人联合实施转化,并支持推进权属和收益分配改革,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使用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制度.总的来看,从“三权下放”到赋权改革,从高校处置科技成果时的严格把关到取消处置时的审批、估价等程序,政府逐渐放松对科技成果的管制,我国基本解决了对高校以及科研人员的激

9、励.但是,关于高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探索还未停止,仍将继续.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各项科技体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储备量的增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根据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主要统计指标显示,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在授权量上位居第一,但是科技成果的产业率仍然不及某些发达国家.为了解决当前科技与经济脱钩的情况,理论界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性制度障碍并没有解决,即“将高校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因此无论是产权激励还是放松对科技成果的管制,都没有起到社会预期的效果.除此之外,科技成果转化率还受到“收益分配、法律不统一、校企间存在信

10、息偏差”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大致可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不协调、不完善,高校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自主权受限”.(一)各项制度与政策不协调、不完善根据调研,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的收益分配和转化积极性成正比,大部分学者也都认为掌握着科技成果隐性知识的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扮演关键角色 .在这样一种思路的影响下,以四川的混合共有制为参考,我国展开了赋权改革,并且对 专利法 和 科技进步法 进行了修改,允许高校对科技成果进行处置.但这些举措并没有大幅动的提高转化率,根本原因还是我国在“赋权”一事上,当前的法律、政策存在相互矛盾或者细节不完善之处,没有引起高校积极的应对反应,不利于赋权改革推广,主要表现在三点.权属

11、依据不协调,高校面临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根据 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科研人员虽然可以参与转化,但是并不能享有成果权属,而赋权改革的核心内容就包括“产权共有”;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指出“无形资产被非国有单位非法侵占或使用”属于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客观情形.这就表明,如果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由于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将面临着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风险.在赋权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 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当然可以放心转化,但是其他高校仍然会受到 科技成果转化法 的限制.尽管 专利法 和 科技进步法 已经给予高校处置权,他们也不能放心去做,这也是造成大学之间反应异质性的原因.实施赋权改革的细节不完善,

12、容易造成权利冲突从广义上说,赋权改革自 年西南交通大学就已经开始进行探索,但直到如今已经进入到后赋权改革时代,关于共有科技成果下产权应当怎样行使,一直没有一套较为详细的方案.在现有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产权共有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共有权的行使问题”缺少关注.而根据调查,在进行权属改革的高校中,只有选择将所有权给成果完成人,绝大多数高校都选择和成果完成人共有产权.并且由于产权共有涉及到多方主体,决策的复杂性以及产生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和诉求的多样性都会增加,如果没有相配套的应对措施,改革的可操作性将会大大降低.政策之间目标不协调,专利质量得不到保证科技部为了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

13、场,围绕着促进成果转化出台了各项政策,而教育部提出的“双一流”建设,旨在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水平.同时我国维持专利的年费在专利的前三年并不高,而且在以数量为政策导向的环境下,成果转化并不是高校和科研人员的必须任务.相反,有时论文、专利的数量却是评职称的关键要素,就容易造成虽有数量,但专利质量总体却不高,仍不利于实现促进成果转化的目标.(二)高校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独立自主权受限 拜杜法案 之所以获得了如此的成就,原因之一在于美国高校大部分属于独立的法人,拥有较高的自主权,政府几乎不对高校专利的运营进行干预,以获利为出发点.而我国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才是产权的最终归属主体,并且具有公益属性,因

14、此在科技成果转化一事上,自主处分权受到的限制更多;同时,由于大多数的科技园是建立在高校内部,其地位类似于国企,仍然存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从而造成外部资本不能及时参与到成果转化工作中,导致转化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三点.高校独立转化受限受财政资助以及事业单位属性的影响,我国将科技成果规定为国有资产并纳入管理范围,虽然法律规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要遵守市场规律,但是在实际转化的工作中,政府机构却可以通过财政资助等行政驱动的方式来决定哪些项目可以被推广支持.此外,将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会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尽管法律已经不要求高校在处置科技成果时履行各种手续,但由于高校仍然承担着“保障国有资产

15、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某些高校内部仍然存在较为繁琐的处置转化程序,整个流程大概需要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市场瞬息万变,再加上科技成果能否转化具有或然性,长时间的审批流程很有可能会影响成果的产业化.科技转移机构存在“政企不分”的可能科技成果转移机构起到连接市场和科技成果的作用,但现有这些机构大多附属于高校,组成人员也多由行政人员担任,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有所缺失,导致产学研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高校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偏差,容易出现交易低效的情况.特别是在政府资助费用不足以维持专利研发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及时引入社会资本,导致项目不得不暂停,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对专利的维护期限不高的原因.高校在成果转化中意思自

16、治范围小在成果转化工作中,法律对职务成果权属以及收益分配做了规定,限制了科研人员和高校之间的协商空间.将科技成果的产权或者转化所得的收益中的大部分都归为科研人员所有的确会刺激其积极进行创新研究,但是这一举措并没有兼顾在转化过程中依然发挥作用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在有些项目中,高校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关键作用,受到“不转化无人问责,一经转化就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观念的影响,如果高校认为实施转化会得不偿失,自身并不会得到足够利益,高校的转化积极性将会受到影响.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进入到后赋权改革时代,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定还未得到统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等要求都影响高校的赋权

17、和转化行为,加上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不具备与转化工作相当的专业性和自主性,导致校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等这些问题都会使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受阻.据此就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对策,早日实现高校积极行使处置权、科研人员乐于进行成果研发与转化、企业拿到有价值的核心技术、国家的投资获得回报.(一)提高各项制度与政策之间的自洽性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的环节众多,不仅有与“科技成果创造”相关的工作,也牵涉到与“转化”有关的事宜;不仅属于行政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每个阶段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与此相对应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文件,如果不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科技体制改革将难以推进;对于相关细节问题不说清楚,改革也难以

18、顺利展开.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 条,允许科研人员掌握产权该条虽然规定相关人员可以和高校协议转化,但以不变更成果权属为前提.之所以要改变这一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三点原因.首先,法律之所以对高校的处置权做了约束,是出于防止“因权利冲突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考量,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私自转化现象一直都存在,权属限制客观上并不能防范隐形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从法经济学角度,成果转化属于交易成本较高的领域,科研人员是最为珍视成果的主体,也是可以提高资源配置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主体.从法哲学角度,科研人员通过智力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产权是应有之义,不能将科技成果和发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人为割裂.再次,这一限

19、制性规定影响了赋权改革和财政部政策发挥作用,也和当前的立法趋势不相符合.改革的过程就是变革的过程,按照“试点政策先行,立法保障跟进”的改革模式,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专利法和 科技进步法 都已经做出了修改,并不禁止科研人员拥有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明确了可以围绕职务科技成果约定权属.因此 科技成果转化法 也应当顺应试点改革做出调整.综上所述,赋予科研人员产权已经具备了法律化的要件,科技成果转化法 突破“单一权属”的限制是迟早之事.比如将第 条的限制性规定修改为“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通过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方式,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

20、科技成果混合共有权的完善思路不同于有形资产,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在同一个时间段可以被不同主体使用,因此共有知识产权的规则并不能直接照搬共有物权的内容,尤其是在科技成果受到国家财政资助时,共有主体行使共有权要将国家、社会利益纳入考量.比如对于决策的形成,经团队协商,决定“先赋权后转化”的,根据现有规定,科研人员所占比例高达,这是否意味着成果完成人在做决策时有更多的话语权,试点方案并没有明确回答.结合赋权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根据产权比例认定决策权或许会更合适;同时,考虑到在纵向科研项目中,涉及到国家资产,因此无论是谁拥有最终决策权,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应该建立

21、专门平台对决策内容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不能直接参与到成果转化工作中,但是可以通过决策备案及时了解到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实现事后监督.提高专利质量,减少垃圾专利对科技部提出的促进成果转化与教育部建设“双一流”高校的目标同等重视.原因在于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提,并且高校拥有质量过硬的科技成果资源本身也是实现通过成果转化以提高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基础.据此,不能只关注成果转化所能带来的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对基础知识的探索与投入,防止造成创新基础资源的枯竭.允许高校根据自身的战略定位以及资源储备量对不同部委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执行方案的同时,取消简单的以专利数量作为行政考

22、核的依据,减少“水专利”.(二)提高高校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独立自主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就是将成果进行应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满足市场上的需求.换言之,转化应当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市场反馈的信息为基础展开成果研发和转化,提高成果供给侧质量.政府应当保持谦抑性,只有当市场存在失灵时,政府予以适当干预.科技成果转化前去资产化之所以科技成果在没有进行转化利用前不适合作为国有资产,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国有资产的“集中式”管理体制容易导致资源因受到各种约束而不能充分利用,尤其是高校在保值增值要求的影响下,不敢进行转化.虽然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责任并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时,可以免除其在成果转化中的决策责任,但

23、是并没有说明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一并不予追究.也就陷入了越严格对科技成果进行保护,科技成果就越容易变成科技“陈果”的怪圈.其次,资产是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且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科技成果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将其纳入国有资产系统,由于科技成果的研发与应用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按照哪种方式记账,都存在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与记账价值有所差异的问题.在成果价值具有或然性的前提下,对入账的时间也不确定,自然就难以确保它可以带来收益.科技成果转化之前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少有两方面好处.对高校而言是敢进行转化了,既不用履行各种审批程序,也不用担心转化行为会造成科研成果价值的流失

24、,从而加快转化的效率;对成果完成人来说,在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化时,也不用担心收益权的实现会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的一系列审核问题,从而提高转化积极性.除此之外,也为高校、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之间意思自治留下空间.之所以在成果转化中意思自治的范围较小,还是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而将科技成果在转化前去资产化之后,则不用有这方面的顾虑,只需要对转化后国家所持有的股权或收益直接入账,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监管.成立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研究表明,高校独立进行专利的研发对于专利质量的改善并没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产学研合作则更有利于提升专利的质量.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被认为是可以将企业和高校连接起

25、来的有效平台,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这一平台了解更多先进技术,通过高校的人才资源和核心技术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对高校来说,可以通过这一机构拉近实验室和市场之间的距离,获得来自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需要建立在有一定自主权和决策权的基础上,有专业人员以市场上的需求为导向、以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以展开转化工作.原因在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既涉及工商管理、法律建设,又和某些理工科专业相关的工作,担任着将理论知识转为现实生产力的重任,需要有专门人员判断哪些科技适合转化、哪些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技术,从而在高校和企业之间进行资源互换,实现多赢.而目前转化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高校的其他部门

26、抽调来的,有可能是科研岗,也有可能是财政岗,也没有专业化的分工;同时,我国目前大部分转化机构建设在高校内部,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机构,缺少自主权和决策权,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灵活性大大降低,不能及时跟随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为了更好的发挥转化机构的中介作用,需要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引进专业性人才负责管理与转化等工作.首先为了确保转化工作真正做到以市场机制为导向,需要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转化机构,对其完全进行市场化经营,只以成果转化为行动目标,政府不得干预机构人员的组建和决策的形成.其次,成果研发和转化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这类人员不仅需要有成果处置的经验,也需

27、要对市场供需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还需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谈判技能.对此,可以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对从业人员设置专业等级培训和考试,比如天津在 年获批了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并按要求开展初、中、高级培训,内容围绕成果评价、知识产权等个方面.继续推进高校法人自主权改革结合国际经验来看,提高高校的独立性是刺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之一,但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中,尽管法律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分配给高校,其也不能充分享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因为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意味着实质享有产权的仍然是国家,高校只是代表国家持有,行政干预始终束缚着高校的转化活力.虽然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

28、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中,提到了要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以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的自主权,但是 指导意见 仅规定了初步改革方向和目标等内容,对于具体应当如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并没有相应的方案进行补充.在之后出台的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以及问答手册中,虽然提出要落实高校自主权,也对改革的管理机制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不够细化.没有明确指出应当如何提升高校自主权的路径以及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并且在已提出的措施中,有些还较为宏观.针对提高高校自主权,有学者提出可以参考日本的经验,将我国高校设置为特别法人,但是考虑到在我国现行立法中,

29、已经明确了高校的非营利法人地位,并且也已经提出了要不断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从法律的稳定性出发,我国可以在保持高校事业单位属性的基础上,完善扩大高校自主权的细节.比如由高校根据每个项目的市场评估报告来决定哪些项目应当被优先推广,而不是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进行支持.同时,考虑到市场具有趋利性,为了防止高校过于关注热门产业而忽视对基础研究以及公共利益的追求,一旦在科技成果的选题、研究等方面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此时可以进行干预,但市场恢复正常之后,政府则应当及时推出,不干预高校做决定.五、结语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我国分别通过“三权下放”和“赋权改革”使高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30、科研人员获得了产权激励.但并没有取得和 拜杜法案 一样惊人的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使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在转化时要承担国有资产贬值的风险,造成不敢转的现象.科技成果转化法 出于防止国有资产的考量,禁止科研人员通过获得成果权属的方式参与转化,从而使“赋权改革”因为法律的不协调而受到阻碍.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会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造成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鉴于此,结合经济学的定义,至少在科技成果转化之前,不应当将其视为国有资产,作为资源会更加合适.如此一来,高校在处置科技成果时将不用顾虑会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同时继续推进高校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独立自主权改革,转化工

31、作将会充满更多的意思自治的空间;除此之外,科技成果转化法 也不再被作为科技政策工具,而是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转化为宗旨的法律,政府将不再对科研人员能否取得成果权属进行干预,赋权改革将会得到进一步推广.注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 号).科技部,科技部等部门印发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科发区 号).专利法 第条第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

32、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科技进步法 第 条第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科技进步法 第 条: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 条第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

33、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国资法规发 号):二(调查内容).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条第款: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条第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

34、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问答手册 的通知(国科办政 号).参考文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E B/O L h t t p s:/w wwc n i p a g o v c n/c o l/c o l /i n d e x h t m l m a r k 国家知识产权局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E B/O L h t t p s:/ww w c n i p a g o v c n/m o d u l e/d o w n l o a d/d o w n j s p?i_I D&

35、c o l I D 康凯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析J中国高校科技,():葛章志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J科技进步与对策,():国家知识产权局 年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主要统计指标E B/O L h t t p s:/w w wc n i p a g o v c n/m o d u l e/d o w n l o a d/d o w n j s p?i_I D&c o l I D 张铭慎如何破除制约入股型科技成果转化的“国资诅咒”?以成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宋河发财政性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管理与权利下放研究J科学学研究,():赵雨菡,魏江,吴伟高校

36、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困境与规避思路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王秀芹,薛澜,史冬波中国大学响应“拜杜法案”的特征及逻辑框架J科学学研究,():如陈敏莉劳动法视角下的职务发明制度考量 以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为对象J科技进步与对策,():楚道文,丛培虎,余晓龙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政策要义及制度路径J中国科技论坛,():朱一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检视与重构J法学,():国家知识产权局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E B/O L h t t p s:/ww w c n i p a g o v c n/m o d u l e/d o w n l o a d/d o w n j s p?i_I D&c o l I

37、 D 陈柏强,刘增猛,詹依宁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S):贾雷坡,张志旻,唐隆华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学基金,():上官腾飞,杨应楠“拜杜法则”对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启示J中国高校科技,():孙远钊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美国 拜杜法 周年的回顾与展望J科技与法律,():赵雨菡,魏江,吴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困境与规避思路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刘群彦知识产权市场化与产权成本的张力消解 写在 科技成果转化法 颁行之后J中国高校科技,(Z):谢地试析高校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配置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邓恒,王含专利制度在高校科技成

38、果转化中的运行机理及改革路径J科技进步与对策,():谢地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限制问题与解决思路 以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践为背景J电子知识产权,():李婷婷,刘鑫,陈光高校科技成果“反公地悲剧”问题的突破机制 以职务发明权属改革为视角的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吴寿仁中国版 拜杜法案 的发展演化研究J竞争情报,():王萧萧,朱桂龙产学合作提升专利质量了吗?J科学学研究,():肖国芳,彭术连新制度主义视角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路向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魏颖,岳振欢,吕云飞,周元天津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何炼红,陈吉灿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失灵与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出路J知识产权,():责任编辑: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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