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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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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治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对现行《荆宝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是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员工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 第3条 各级领导、各部门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首先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员工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的自觉性。 第4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员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 第5条 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每个员工都有行使安全工作检举、制止、查处和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6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 全矿全年实现安全奋斗目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由安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第8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 对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10条 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11条 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12条 年度内被评为市、省、国家安全先进个人者,奖励1000—10000元。 第13条 年度内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奖励500—10000元。 第14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者,奖励300—10000元。 第15条 安全创水平获得矿、公司、市、省安全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500—10000元。 第16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500—2000元。 第17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进行发明创造,实施效果明显的,每项奖励500—2000元。 第18条 在保护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中有突出贡献者,奖励300—1000元。 第19条 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和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者,奖励300—1000元。 第20条 对发现故意损坏自救器、矿灯、人员定位系统的行为主动汇报者,每次奖励汇报者200元。 第21条 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不关,及时向通风部门、安全部门汇报,情况属实的,奖励汇报者300元。 第22条 对新工人传帮带成绩优秀人员、技术比武成绩优秀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对一通三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奖励200—2000元。 第23条 对主动查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根据隐患排查市场化规定酌情奖励100—1000元。 第24条 其它,将按照具体文件规定,酌情进行奖励。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一节 通则 第25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1、无证上岗(含个人记分卡和岗标胸牌)或资格证、岗标合格证过期的。 2、班前休息不好、状态不佳或不参加班前会上班的。 3、班前会任务听取不明确的或开会迟到。 4、带病入井的。 5、穿化纤衣服入井。 6、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未按标准操作和操作不当。 8、生产岗位的女职工穿高跟鞋、裙子上岗。 9、不会使用自救器或使用自救器不规范。 10、领取矿灯和自救器时,未检查是否齐全完好或有问题未及时更换。 11、井下不系帽带,或脱帽休息的。 12、下井未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3、在井口禁止烟火范围或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在公共场所抽烟,乱扔垃圾。 14、不执行入井安全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入井不按规定带定位,出入井未签名或填写相关记录的。 15、入井人员随意破坏空中走廊、井口、候罐室、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的。 16、上下井人员违反候罐有关规定,不听从把钩工指挥,不遵守乘罐制度,私自打开罐笼防护门或防护帘,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在罐笼内嬉戏打闹,随意摘掉安全帽,将手、头、脚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罐笼外。 17、未关好罐笼门,或因井口安全员、把钩工不负责造成超员或乘罐秩序混乱的。 18、人员与物料同罐笼或同时上下井。 19、出入井不按规定出入口行走的。 20、乘坐人车不听指挥,未在规定地点上下车的。 21、乘坐人车时在车内打闹嬉戏、睡觉。 22、乘坐人车不挂防护链、将手、头、脚或其它物件伸出车外。 23、乘坐人员在行车期间,将身体某部位伸出车外捡拾物品。 24、在轨道中间行走的。 25、在刮板输送机的机槽内行走的。 26、攀扶电缆行走。 27、随身作业工具佩戴不正确。 28、在井下设有天线的巷道内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工具抗在肩上。 29、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 30、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不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 31、井下行走横跨正在运行的钢丝绳。 32、在采区、巷道里行走不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的。 33、井下使用灯泡取暖。 34、不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随意钻越、跨越带式输送机。 35、在支护不全或顶、帮有隐患的地方行走、站立、休息或就餐。 36、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37、井下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办法。 38、井下工作人员不知道灭火器材料存放地点。 39、不熟悉井下避灾知识。 40、不熟悉安全出口和所在作业地点避灾路线。 41、乱扔润滑油、棉纱、布头。 42、在井巷或硐室里泼洒剩油、废油。 4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岗标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者。 44、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 45、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房硐室、井上下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场所。 46、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 47、交接班时情况交接的不清。 48、工作时间干私活的。 49、对“三违”人员不予制止,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或庇护“三违”人员的。 50、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矿、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值班人员不能随时掌握作业人员动态和现场情况的,未按规定填写各种台账、记录的,安排不具备值班资格人员替岗的,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采区措施不力或通知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的。 51、“三违”人员接通知后,对自己的过错认识不足无故不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的。 52、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器具或检查仪器的。 53、在井下随意乱扔杂物或各种零部件的。 54、井下遇险,不听从指挥有序撤离险区。 55、不熟悉矿井规定的各种安全警示信号或安全警示标志。 56、行走时,乱动沿途设备仪器。 57、高空作业人员未携带合格的保险带和安全帽。 58、携带物件触及到架空电线。 59、车辆掉道时,未及时停车。 60、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系袖口,长发外露。 61、翻越栏杆,在运行的设备上行走或坐立。 62、多人扛抬设备未协调作业。 63、材料或回收出的物料乱堆乱放,物料设备没及时挂标志牌。 64、工作场所不能保持清洁。 65、通过风门不随手关闭。 66、随意挪动井下路标或安全标志。 67、乘车或行走时随意乱发各种信号。 68、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井下机电硐室。 69、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各种安全台账、信息台账。 70、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或安全会议。 71、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三违”强训。两次以上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在井下抽查岗标“手指口述”等内容不合格的。 72、违反规定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车辆(汽车、摩托车)。 第26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让别人带定位下井,或替别人带定位入井的。 2、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3、擅闯放炮警戒线。 4、班中串岗或在岗位上躺卧。 5、在移动变电站、高压开关灯高压设备上爬、躺、坐。 6、不听从指挥,逃避抢险救灾。 7、拒绝安监人员检查,谩骂、恐吓安监人员。 8、违反规定扒车或同爆炸材料同车运行的。 9、擅自拆开计量仪表、自救器、人员定位装置、灭火器等仪器封条或铅封。 10、擅自损坏报警、信号装置。 11、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2、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13、擅自动用井下消防仓库储存的材料。 14、随意拆卸支护紧固件。 15、发放、使用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 16、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7、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继续作业。 18、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继续作业。 19、运输机车开动时,人员强行通过的。 20、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的。 21、向“三违”人员索取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的。 2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3、超员乘坐人车的。 24、私调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者。 25、私自涂改或擦除瓦斯、风量等有关数据者。 2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或自救器的。 27、乘罐时,将携带工具或物品坠落井筒者。 28、擅自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 29、现场监管渎职、失职造成事故的。 第27条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活动制度或活动无记录的,以及周一检查时因锁在柜内或技术员不在等原因拿不出活动记录的,处罚技术员、单位正职领导200元。 第28条 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及时制定或上交安全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的,处罚技术员、单位正职领导200元。 第29条 有条件整改的隐患没有按期整改或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多次三定未整改,加倍处罚。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30条 新开工的项目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实施安全验收并办理开工许可通知单方可施工,否则处罚单位责任人500—20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500—2000元。 第31条 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体”开工检查制度,处罚责任单位领导500(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2条 对于临时工程现场无跟班队干或没有签订单项工程责任书,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3条 作业现场与规程措施不相符或未严格按规定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34条 对于新编制的规程措施必须组织贯彻学习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作业规程必须进行考试归档。否则处罚技术主管1000元。无故未对规程措施学习而上岗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35条 擅自将井下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1000元。 第36条 井下急救箱距工作面作业点超过100米、存放与急救无关的对象物品、急救设施损坏或不齐全的处罚单位责任人1000元。 第37条 发生轻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一人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0元、现场负责人1000元、单位正职领导5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8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0元、现场负责人2000元、单位正职领导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9条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迟报或谎报的,处罚跟班队干、班组长1000元,安监员1000元。 第40条 集体违章处罚现场负责人1000元,责任单位领导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41条 工程质量、文明生产不达标,处罚责任单位当班负责人500—1000元,工作面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造成停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单位当班负责人1000—3000元/次,单位正职领导3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2条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冒顶等事故,处罚现场负责人2000元、单位正职领导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3条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处罚现场负责人3000元、单位正职领导20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4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前,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编制审批“施工法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5条 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6条 因单位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认真、管理和教育不到位,工作组织安排不当,给安全生产带来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7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业务保安责任制,严格执行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给予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8条 新工人管理必须执行《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否则有一项不符合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新工人在实习期间出现违章行为,除按照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应罚款额的50%对责任师傅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新工人和师傅按照事故处罚的规定同等处罚。 第49条 在安全生产月、节假日以及第四季度等特殊时段“三违”的人员,予以加倍考核、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50条 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事故的单位及班组取消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单位的队长、事故班组的班组长以及严重违章人员取消评比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51条 违反“30个严禁”之一的,给予1000—3000元罚款或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1、严禁酒后入井、上岗。 2、严禁班中脱岗、睡岗。 3、严禁打架斗殴。 4、严禁将手机、打火机、香烟等带入井下或地面储装运系统。 5、严禁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6、严禁割煤超过最大空顶距。 7、严禁空顶作业、进入无支护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 8、严禁无证操作、野蛮操作设备。 9、严禁不执行停送电制度。 10、严禁带电检修。 11、严禁机组司机离开机组不停电闭锁机组。 12、严禁跨在运行的刮板输送机上方进行联网。 13、严禁在不安全的支护下起吊设备、使用不可靠的器具进行起吊。 14、严禁超挂车辆、在运输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情况下运输。 15、严禁放飞车、生拉硬拽车辆。 16、严禁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17、严禁乘坐皮带、攀扒运行车辆。 18、严禁跨皮带、瞪煤溜以及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19、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 20、严禁私藏火工品。 21、严禁瓦斯超限继续作业。 22、严禁不按规定排放瓦斯。 23、严禁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4、严禁擅自进入封闭区域或禁区。 25、严禁虚报瓦斯数据、擅自移动各种传感器。 26、严禁故意破坏各类设备设施。 27、严禁使用不安全、不可靠的安全设施。 28、严禁隐患未整改继续冒险作业。 29、严禁发生重大隐患不汇报、不整改。 30、严禁触犯各条“安全红线”。 第52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1、在井下吸烟。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3、井下使用电炉的。 4、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 5、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 6、破坏井上下摄像头和传感器。 7、现场监管失职、渎职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者。 8、私自截断井下蓝色信号线光缆者。 9、私自甩掉断电控制线者。 10、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 11、未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12、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气失爆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13、乱动或堵塞井上下摄像仪、瓦斯传感器的黑白组件和其他传感器的测定部位,情节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任者。 14、有意破坏矿井质量标准化设施,情节严重的。 15、因“三违”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7、在倾斜巷道中未采取措施行走或进行其它作业的。 第53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1、因“三违”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2、因“三违”造成重大机电事故的。 3、因“三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事故的。 4、盗窃或私藏火工品。 5、违章人员不停劝告,殴打安监人员或其他人员,性质严重恶劣的。 第54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领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等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1、业务科室领导,因管理不严、协调不当、指挥不力、落实不到位等,导致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自动化、调度、通讯等业务部门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安全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和实施应急救援,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安全情况的。 4、在实施安全检查、监察过程中,未按其安全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处罚,造成不良安全影响或侵害他人安全权益的。 5、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犯安全法规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在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事件等危及矿井安全的紧急关头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决策不力、措施不力,干扰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或造成事故扩大的。 8、违反开工安全许可制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9、不按规定跟班、值班人员造成事故的。 10、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工伤事故者。 11、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1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 13、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14、抢救事故不及时,贻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 15、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职责不清、目标不明、管理无序造成安全工作严重混乱的。 1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严重不完善的。 18、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次重大隐患没有督促制定防范措施而逾期未整改的。 19、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严重不落实、现场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的。 第55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科长及分管副科长职务: 1、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的。 2、承压开采采掘活动未执行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3、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及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4、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5、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6、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改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而组织生产的。 7、因检查不到位或查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较大顶板事故的。 8、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仍组织生产,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域作业的。 9、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10、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采取措施的。 第56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科长及分管副科长职务。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 2、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要求的。 3、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4、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提升绞车、矿井主要通风机或瓦斯抽采泵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且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的。 5、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6、一次检查查出两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7、井下电气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8、因供电系统不合理,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9、采购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的。 第57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总工办主任、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职务 1、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2、井下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而未编制、变更设计及作业规程的。 3、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4、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58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长及分管副科长职务: 1、运输安全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 2、因“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执行不到位、设施不完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59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长及分管副科长职务: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配风不合理,造成无风、微风作业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2、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3、“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严重不完善的。 4、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 6、采掘工作面作业前未编制“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的。 7、采掘工作面煤尘堆积过厚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连续三天处于预警状态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9、瓦斯排放不按措施执行的。 10、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 11、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严重混乱、失真、失控,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12、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电闭锁及安全监控系统的。 13、有毒有害气体监控数值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14、没有抽采设计或抽采设计严重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15、“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16、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第60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长及分管副科长职务: 1、在承压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或措施未审批的。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性煤层的。 3、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的。 4、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 5、对周边小煤矿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7、地质预报、勘探测量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61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及副主任职务: 1、矿井调度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矿井应急救援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恶劣的。 3、井下出现突发事件时,没有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的。 第62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培训科科长职务: 1、未按规定组织全员培训或定期、不定期培训执行不到位的。“三违”培训,专业培训等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 2、“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第63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相关领导职务: 1、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 2、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3、下井、带班、“三必到、三走到”无故三次不达要求的。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 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按方案进行建设,不能满足有效降低事故要求的。 6、采掘工作面未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各种传感器的。 7、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 8、在承压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 9、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未采取措施的。 10、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11、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进行运输作业的。 12、安全职责不清造成队组安全管理混乱,性质严重的。 13、安全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或连续3次不达标的。 14、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矿井或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双回路同时停电,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15、因管理不到位、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16、“三个百分之百”(“岗位标准”应知应会达标、“手指口述”工作法应用达标、“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广达标)在检查不达标的。 第二节 采煤专业 第6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200元—5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擅自进入采空区。 2、工作面在打眼、装药、过人、递物料时违反规定启动输送机的。 3、在煤壁区作业,不及时敲帮问顶的。 4、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5、失效支柱当班不及时更换处理的。 6、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 7、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的。 8、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拖吊其他设备、对象的。 9、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10、支架更换胶管不关闭截止阀先行卸压的。 11、回柱或升柱时单人作业的。 12、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的。 13、机械回料时,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 14、采煤机司机离开采煤机而不打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15、支柱超高使用的。 16、采煤机司机开机前,不检查冷却水或水量没有达到要求。 17、刮板输送机出现急弯,采煤机司机强行开机。 18、采煤机带负荷启动,过载情况下强行截割。 19、发现操作手把不灵活动作有误时,不停机检查、乱敲、乱砸、强行使用。 20、牵引速度猛增猛减。 21、割煤过程中,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 22、随意使用换向手把停机。 23、在有压状态下更换胶管和阀组液压组件,且将高压出口朝向人员。 24、随意拆除和调整支架上的安全阀。 25、移架前不检查支架有无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顶梁与掩护梁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等。 26、移架前,不检查支架结构有无开焊、断裂、变形、螺钉是否松动等。 27、移架前不检查液压件是否完好。 28、更换、处理液压系统中损坏的胶管时,不插牢U型插销。 29、移架前不预先发出警告,被移支架周围有人停留。 30、顶板破碎时,不坚持带压擦顶移架。 31、升柱时,当主顶梁与顶板接触后立即停止供液。 32、操作支护与采煤机截割、刮板输送机推移的相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3、操作支架出现动作失灵和其它故障时,盲目拆卸、乱敲、乱砸。 34、正常情况下,随意关闭回液阀。 35、在井下随意拆卸阀件和千斤顶组件。 36、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开机不事先发出开机信号。 37、运煤前不进行试运转。 38、大块煤(矸)强行通过采煤机和破碎机。 39、刮板输送机重载下停机。 40、放煤不开喷雾降尘。 41、大块煤(矸)卡柱放煤口用爆破方式处理。 42、进入架后剪网作业前,后部输送机不停电闭锁。 43、放煤工在输送机停机时放煤。 44、综采设备装车时,捆绑不牢。 45、使用绞车安装撤出综采设备时,开车前不认真检查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不发出开车信号。 46、支架手把不及时打回零位。 47、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够。 48、打设超前维护时,不及时拴安全防护绳。 49、操作采煤机时,不停机处理电缆架子。 50、用高压管乳化液进行冲洗。 51、开采煤机不开喷雾以及停机时不关喷雾。 52、单体支柱支设不规范,单体泄液或单体活柱伸出量超过规定。 53、各种水平销、弧形销及U型销等未上齐,没有用镐锤打到位。 54、液压支架漏、串液。 55、采煤机割煤时,人员在危险距离内进行工作。 5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 57、工作面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 58、采煤机停机时,不将离合器打开。 59、使用导链时,重量超过导链的起吊能力。 60、回料时,应急逃离通道不畅通。 61、提前回撤端头密集支柱或密集支柱滞后。 62、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63、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 64、单体支柱三用阀松动或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65、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域煤壁侧有人作业。 66、两组支架间隙大于300—500mm不及时支护。 67、铺联网工作面联网不合格,不负责任扯破网不采取补救措施。 68、工作人员在机组和煤溜闭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护帮措施进入煤墙作业。 69、支架窜液、漏液,未及时处理。 70、两巷电缆拖地或淹在水中。 71、工作面割煤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失效。 72、工作面检修或停溜时放顶煤作业。 73、支架管路上用铅丝代替U型卡。 74、无信号采用机械回收工作面两巷支护材料。 75、未按标准操作,造成工作面压架、咬架、倒架,造成相邻支架错差超过200mm。 76、两巷不按规定加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完好。 77、采煤工作面使用与泵站连接的高压管冲洗。 78、综采设备起吊时,无专人监护、导链未按规定挂设、人员站位不符合规定、无关人员随意停留或通过等。 第65条 连续3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66条 作业规程不认真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处罚技术员200元。 第67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处罚队长200元。 第68条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不上井进行检修,处罚队长200元。 第69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不匹配,入井前不进行性能测试,也不进行试运转,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70条 工作面及运回两巷不进行矿压观测,处罚队长200元、技术员200元。 第71条 超前维护单体柱要打直、打正、四牙吃劲;注液口方向与巷道平行;手把方向一致;完好不缺牙、变形;一根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72条 超前维护距离要保证动态达到规程规定要求,每少一架处罚200元/次。 第73条 超前维护20m拉线,误差小于±30mm,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74条 超前维护每根单体柱挂设支柱编号牌;内容填写准确、清晰;编号牌挂设方向一致,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75条 超前维护端头(尾抬棚每根单体柱均安装测力表;距切眼5m处抬棚两根单体柱安设测力表;其余抬棚单体柱采取“一用一备”进行检测;正常情况下,测力表读数不小于9MPa;一处不合格,处罚队长、技术员、责任人200元/次。 第76条 超前维护棚梁要接顶严密;同一地点使用性能相同的单体柱;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77条 每架支架安设支架压力表;压力表监测支架前柱、后柱、前梁,管路齐全、完好;支架无串漏液;一处不合格、损坏一块压力表、短一根管,均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78条 每架支架顶梁接顶严实、与顶板平行支设、仰俯角小于7°;一架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79条 两组支架间隙大于200mm不及时支护,一架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80条 相邻支架错差不能大于侧护板高度2/3,一架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81条 液压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超过±50mm;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82条 支架高度要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调整加长段时,活柱预留或升出部分不少于200mm;一架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83条 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50mm;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84条 工作面采高不小于2m;一处不合格,处罚队长、责任人200元/次。 第85条 放煤实现“架架见矸”;一架不合格,处罚队长、责任人200元/次。 第86条 工作面浮煤清理干净,在2㎡内浮煤均厚不超过30mm;架间煤清理干净;一架不合格,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87条 乳化液浓度在3%—5%,现场有检测工具,一次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88条 管路、泵站、液箱无跑、冒、滴、漏,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89条 端头(尾)锚杆、锚索在悬顶面大于2×5m时,要退锚杆帽、锚索帽,一处不达标,处罚队长、责任人200元/次。 第90条 运回两巷超前维护段、端头端尾段安全出口要实现动态达标,高度不小于1.8m、宽度不小于0.7m,一处不合格,处罚队长、责任人200元/次。 第91条 材料实行上架、挂牌、分类码放,标识牌要清晰、设置合理、材料码放整齐、无灰尘,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92条 运、回两巷无淤泥、积水(面积小于2m2、深小于0.1m);各种牌板齐全、整洁、读数有效。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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