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
第五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R)。
7、文物古迹用地(C7)。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9)。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及线路用地。
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及长途客运站(T23)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T41)和河港(T42)的路与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道(S11)、次干道(S12)和支路(S13)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S19),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广场(S21)和、以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七)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公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xx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保安用地(D2),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七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规定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后)
第三章 建设容量
第十条 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2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附后2)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放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1.3
2.0
1.3~2.4
2.4
2.4~3.5
2.8
3.5~4.0
3.2
>=4.0
4.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C值C4
(1)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 任一方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c 以净宽度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
地面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
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f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实际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 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b 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到+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c 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第四章 工业区规划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或劣地。
第十七条 一类工业区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局。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近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十八条 二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三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条 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内,建设工程建筑容量控制下限值,按表2执行,绿地率应不小于25%,且每一职工应有不小于1.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
第五章 居住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按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2500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用地(R)
100
100
100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表6地规定。
表6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类 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教
育
托儿所
─
▲
∆
幼儿园
─
▲
─
类 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教
育
小学
─
▲
─
初中
▲
∆
─
普通高中
∆
─
─
医疗
卫生
卫生站
─
─
▲
门珍所
▲
∆
─
医院(200−300床)
∆
─
─
文化
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
─
─
文化活动站
─
▲
∆
居民运动场
∆
─
─
行
政
管
理
街道办事处
∆
─
─
派出所
▲
─
─
居委会
─
─
▲
房管所
▲
─
─
市政管理机构
▲
─
─
绿化、环卫管理点
▲
∆
─
市场管理房
▲
∆
─
工商及税务管理所
▲
∆
─
居住区综合管理处
∆
∆
─
商业
服务
粮油店
─
▲
∆
煤气站
─
▲
─
类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商
业
服
务
食品店
▲
─
─
综合副食店
─
▲
∆
早点、小吃部
─
▲
▲
饭馆
▲
∆
─
冷饮乳制品店
∆
∆
─
小百货店
─
▲
─
综合百货商场
▲
─
─
照相馆
∆
─
─
服装加工部
▲
∆
─
服装店
∆
─
─
日杂商店
▲
∆
─
中西药店
▲
─
─
理发店
▲
▲
─
浴室
∆
─
─
书店
▲
∆
─
自行车修理部
▲
∆
─
综合修理部
▲
∆
─
旅店
▲
─
─
物资回收站
▲
∆
─
综合基层店
─
─
▲
类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商业
服务
早晚服务点
─
∆
▲
菜市场
▲
∆
─
集贸市场
▲
∆
─
金
融
邮
电
银行
∆
─
─
储蓄所
─
▲
─
邮电局
∆
─
─
邮政所
─
▲
─
市
政
公
用
锅炉房
∆
─
─
变电室
─
▲
∆
开闭所
▲
─
─
路灯配电室
─
▲
─
燃气调压站
∆
▲
─
高压水泵房
∆
∆
─
公共厕所
─
▲
∆
垃圾转运站
∆
─
─
垃圾站
─
─
▲
居民存车处
─
─
∆
居民小汽车停车场
─
∆
∆
公共停车场
▲
▲
─
公交始末站
∆
∆
─
类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市政
公用
汽车出租站
∆
─
─
公用xx
∆
─
─
消防站
∆
─
─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
名称
服务
内容
设 置 规 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教
育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 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 托儿所每班按25-30人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的背面风,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6班>1770m²
9班>2480m²
12班>3180m²
6班>2700m²
9班>3780m²
12班>4680m²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 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 小学按五年制,每班按45人
(6) 应有100米直跑道
15班>10125m²
20班>12600m²
25班>14625m²
30班>16200m²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
名称
服务
内容
设 置 规 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教
育
(4)初中
12-16周岁儿童入学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 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行跑道的运动场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 初中按四年制,高中按三年制
(6) 在用地指标中。如住宿生50%以上增3m²/人,30-50%增2m²/人,20-30%增1 m²/人
16班>16800m²
24班>20400m²
32班>24000m²
(5)普通高中
16-19周岁青少年
24班>21600m²
30班>25500m²
36班>28800m²
医
疗
卫
生
(6)卫生站
防疫保健
附设于居委会建筑内
30
24班>21600m²
30班>25500m²
36班>28800m²
(7)门珍所
儿科
内科
妇幼
老年保健
(1)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2) 独立设置
(3) 独立地段小区,酌情设立门珍所,一般小区不设
2000-3000
3000-5000
(8)医院
设综合科室门诊和住院部(
200-300床)
(1)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 一般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医院,一般小区不设
(3) 房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文
体
(9)
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文娱、健身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 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
150-300
文
体
(10)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8000--12000
(11)居民运动场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行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10000-15000
商
业
服
务
(12)粮油店
粮油及粮制品
200--300
(13)燃气站
燃气
150--200
450―600
(14)副食店
肉、禽、水产、调味品、熟食品等
(1) 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基层网点(综合副食店、茶点铺等)及自行车存车处,不宜大于150m
(2) 在能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前提下,能合并设置的尽量合并
500--1000
(15)食品店
糖、烟、酒、糕点、干鲜果及熟食品等
500--1000
(16)
综合副食店
小百货、小日杂
300--600
(17)早点小吃
早点、主食与小吃
120--150
(18)饭店
快餐、炒菜、正餐
500--600
(19)冷饮乳制品
冷、热饮及乳品
200--350
(20)小百货店
日用百货、小五金
400--600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
名称
服务
内容
设 置 规 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商
业
服
务
(21)综合百货商场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 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基层网点(综合副食店、茶点铺等)及自行车存车处,不宜大于150m
(2) 在能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前提下,能合并设置的尽量合并
2000-3000
(22)照相馆
照相、冲印
300--500
(23)服装加工部
服装裁剪加工
200--300
(24)服装店
男女及儿童服装
100--300
(25)日杂商店
土产、日杂
200--300
(2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与西药
200--500
(27)理发店
理发、烫发
根服务规模置对应等级
100-300
(28)浴室
含理发部与小吃部
1000--1300
(29)书店
一般图书及科技书刊
300--1000
(30)自行车修理部
修理自行车
60--80
(31)综合修理部
除自行车外的其他物品修理
1000--1200
(32)旅店
住宿
宜与浴室合设
1000--1200
1000
(33)综合回收站
废旧物品回收
应设于对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
100--150
200--250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
名称
服务
内容
设 置 规 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商
业
服
务
(34)综合服务站
70--100
(35)综合基层站
烟、酒、调料等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50--60
(36)菜市场
蔬菜、瓜果
宜临近副食店和集贸市场
1000--1500
(37)集贸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1) 宜临近副食店和菜市场
(2) 宜设于对居民干扰小和交通便利之处
1500--2000
金
融
邮
电
(38)银行
存取业务
宜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400--500
(39)储蓄所
储蓄为主
100--150
(40)邮电局
信函、包裹、兑汇、xx、电报、报刊定售、储蓄等
1200--2500
600--1500
(41)邮政所
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
100--150
市
政
公
用
(42)换热站
采暖供热
根据供暖规模定
(43)变电站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44)开闭所
0.2万-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500
(45)路灯配电室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
40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
名称
服务
内容
设 置 规 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市
政
公
用
(46)燃气调压站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
24--50
100--120
(47)高压水泵房
一般为低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48)公共厕所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
30--60
60--100
(49)垃圾转运站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用地规模为0.7-1KM²设一处。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5m
100--150
(50)垃圾站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51)居民存车处
存入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或组团设置。可与居委会合设于组团出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8-1.2m²/辆,地下1.5-1.8 m²/辆
(52)居民小汽车停车处
存放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
宜设于组团出入口
按表11的指标设置
(53)公共停车场
存放自行车、机动车
宜设于居住区、小区人流集中地段
(54)公交始末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55)出租汽车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100--200
250--1000
(56)公用xx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57)消防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
名称
服务
内容
设 置 规 模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行
政
管
理
(58)街道办事处
一般3万―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59)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60)居委会
300―700户设一处
30--50
(61)房管所
房屋管理与维修
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1500
1000--3000
(62)房管段
房屋管理与维修
2000―4000户设一处
100--200
250--300
(63)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550--900
500--1000
(64)绿化环卫管理点
环卫与绿化管理
2000―4000户设一处,宜合并设置
80--120
150--200
(65)市场管理用房
集贸市场管理
3万―5万设一处,可结合集贸市场设置
100
(66)工商管理及税务
税收管理
1万户左右设一处,可与街道办事处合设
100
(67)居住区综合管线处
居住区管理和服务
居住区或小区设一处
200
250
其
他
(68)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凡高层建筑必须设满堂人防。其他建筑物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第二十七条新建临街建筑、新建住宅楼及居住小区建筑屋顶设坡屋顶;沿沙澧河两岸、高层居住建筑应设屋顶,且为点式建筑。
第六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二十八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见表8。
表8 绿地率一览表
项目类别
代号
绿地率
工业、仓库、交通枢纽
M
〉=25%
行政办公
C1
〉=40%
金融、商业
C2
〉=25%
文化娱乐、宾馆
C3
〉=40%
体育
C4
〉=40%
医疗
C5
〉=40%
学校、科研
C6
〉=40%
未建成区居住用地
R1
〉=35%
建成区居住用地
R2
〉=30%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8规定的绿地率减低5%。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未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低于35%,建成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区人口人均0.5~1.5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在外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隔离带;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40%;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
(三)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绿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20%。
(四)其他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参见《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第二十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不含屋顶绿化和铺装植草砖的绿化。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5%。
第三十一条 在居住区用地内除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9。组团中心绿地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0.04公顷,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小区内公共活动场地按1/2计算绿地面积,水面记入绿地面积。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表9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要求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可以由绿篱或通透分隔
小区中心绿地
0.2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开方式;
组团中心绿地
0.04
灵活布局;不小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外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0.04
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整片开发的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亦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三十三条 位于建成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于达到绿化指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地面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屋面地栽绿化需与主体建筑同时竣工,否则不得通过规划验收。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如下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MXN
其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四)
表10 有效控制系数
屋面标高与地基地面的高差H(米)
有效系数
<=1.5
1.0
1.5<=H<=5.0
0.7
5.0<=H<=12
0.5
12<=H<=18
0.3
>18
0.1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筑项目的设计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绿化广场和绿化景点,报建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七章 城市道路、基地出入口、广场、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
快速路 60米以上
主干路 40-65米
次干路 30-40米
支 路 20-25米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
项目
控制车速(公里/小时)
车道数(个)
车道宽(M)
快速路
60-80
>6
3.75
主干道
40-60
4-6
3.75
次干道
30-40
2-4
3.5
支路
20-40
>2
3.5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道
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
一般地区 3.5米
工业区 3.5米
第三十八条 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
交通枢纽地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