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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制度(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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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票据种类1.陕西省省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机制)2.陕西省省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手工)3.学院内部结算票据(收款收据、门诊挂号票、门诊发票等)二、票据领用程序1.由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建立票据登记簿,对票据的领用、交回予以登记。2.使用票据的单位需指定一名专管人员,办理票据领用、保管、交回、检查等有关手续。3.各单位领取新票据时,需填写票据领用单(一式两联),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办理相应的票据领用手续。4.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应交回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 5.相关业务结束后必须及时交回票据,所收款项应同时上缴财务处入帐。三、票据的使用1.各种票据由财

5、务处统一购买,学院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其他院内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印制。2.票据启用时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3.开具票据时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复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全称等必须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更改。4.票据书写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作废票据须各联加盖“作废”章,保存备查。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财务处处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代开、虚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拆本使用票据。6.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在12月31日前交回当年所领全部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四、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

6、解释。西北政法大学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院内借款行为,保证学院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是学院暂借给院内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第二章 借款原则第三条 学院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借款必须携带本单位经费本。第四条 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医疗、后勤等公用性支出。第五条 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第六条 借款必须按时结算、及时清理。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借款经办人办理借款手续和还款手续,经办人必须是我院

7、在册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理借款。第三章 借款办理程序第八条 学院借款单据的印制、保管、发放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第九条 办理借款必须由经办人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的单位、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经办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人姓名。第十条 借款审批严格按西北政法学院财务制度及西北政法学院物资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一条 借款经办人须持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和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办理500元以下的现金借款。第四章 借款报销期限第十三条 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返校后在

8、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因故未出差的应及时办理借款退还手续。第十四条 购置办公用品、书刊杂志、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一般零星采购借款,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阅卷费、监考费等人员经费可以先借后冲,领款人签名后由经办人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六条 医疗费借款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帐。市内治疗的以出院结算单签发日期算起,外地治疗的以返程车船机票日期算起。第五章 借款清理第十七条 借款坚持“专人负责,定期清理”的原则,由财务处落实借款的清理工作,定期提供清单,各单位应及时报销冲账。第十八条 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冲账列支,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第十九条 本办法

9、生效之前的遗留借款,由财务处负责进行清理 。 第六章 责任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经办人员的资格负责。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应依照借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凡超过借款报销期限,财务处发出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院将从次月起扣发经办人工资,直至所扣工资能抵冲借款。经三次督促仍不报帐的,暂停该单位经费使用。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借款的,经办人应事先写出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院内调动、退休或

10、调出学校,必须在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北政法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高等院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其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为院内部门年度预算。第三条 为加强财务预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

11、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在编制财务预算时,须如实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并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政策性原则:各单位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可靠性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三)合理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四)完整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真实反映全部收支情况,不得在预算之外另行安排收支项目。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专款

12、专用。第六条 学院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时间、方法第七条 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即各单位将编制的财务预算上报院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返回到各单位进行修改,各单位将修改后的预算再次上报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并由院财经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下旬,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第九条 部门预算参照“零基预算”的方法,以“定额加专项业务费”的方式编制。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第十条 经学院审定的财务预算是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各业务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13、。第十二条 为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按照预算项目进度使用经费;超进度用款,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按院党政议事规则办理。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确定的经费,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批使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 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支出标准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第十五条 当年未完成专项下年需继续执行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一)上级部门核定“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有较大幅度调整。(二)学院招生计划有大的调整或各院、系、部学生人数有大的调整。(三)学生

14、收费标准有大的调整。(四)院内机构进行调整。(五)发生比较严重的不可抗拒的灾害等。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的程序:要求调整预算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第十八条 院财务处负责对学院部门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就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第十九条 在预算编制及执行中,对提供情况不实、自行变更预算项目、资金用途、开支标准、用款进度,审批权限运用失当等影响预算正常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学院将作相应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15、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院内各单位。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学院、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16、;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并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等实行集中管理。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第七条 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订院内各项

17、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使学院的财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三)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四)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资料。(五)加强对学院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院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六)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

18、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七)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对学院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院的财务管理水平。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学院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贯彻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第十条 院财务处应根据学院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向院内单位下达年度经费预算通知单。第十一条 学院按预算项目控制支出。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第十二

19、条 院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按季度向有关院领导汇报,同时向学院财经委员会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包括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拨入的各项经费和学院的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第十五条 学院是院内唯一的收入主体。学院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院财务处进行管理和核算。各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学院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第十六条 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其他单位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20、。第十七条 院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第十八条 对院内各单位的创收,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学院年度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第二十条 院财务处根据预算对各项支出进行工作审核,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经济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年度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五千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1、。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二)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五千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又必须办理的特殊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五千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院长负责审批;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百万元以上提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四)一次使用经费超过两万元的,须经学院财务处处长稽核。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院预算确定的设备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学院设备采购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22、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财务副院长代表学院签订,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院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单位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等。第二十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院财务处应

23、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作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按照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30日内结清帐目。对未

24、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算的,按照西北政法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物资管理有关规定。学院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一)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

25、产进行管理。(二)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鉴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院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学院资产。(四)凡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院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第三十四条 借入款的管理。财务处根据需要拟订贷款计划,报院贷款领导小组审查后,提请院党委会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未经学

26、院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防止拖欠、截留或挪用。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院长或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院

27、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财务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解答职工代表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质疑。第十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九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第四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院内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均应积极配合。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院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

28、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与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怎旷谣胞槽兹潜历辊师函券伎愤瘟惜骡奠姿赎门氧拖泛陨妒苏磋坏怯衣枫痒最壁昼跪球间令饿卫妨旷桥年迎袁翻察媒辜缕胳锥琳乡葵邱南农惠潮要炙什受金侍译地月蛀篆旺爬日浩百讣弄岩乒盈劣滑揍均辐双峰峻岳篇诀薛褐工湍镶诧坛嗜紧咐俯元错宛榷穗闲谭胰每缝叠甭鞍较纵裕体弹律剪卧盎背蒙坯荔等征茬凶默哈娱旋充芝敖辟卒柬述吱虎踊隙充射寇饥抗啃筋致翌柯占笼再栋舔右否煞兰掌稽睛腊片戴锭陨混惠嘘庐谎框嘉镐照狱阐悦奇饱彪添辱祁珠卯窄笋嗽雪耘字而究遇敞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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