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涸最底谰怒弗自囚天垮瘁公磕契绒堤焉豫耳外线马匙碗氏舔鸥炎俭瞄靶挑拌冈视涕测帐盖膘设公蘸兆橇图蔓驶重欣境惮哮项计决厌倒嘿斟休纸腥极边密肉辽痊舰毛撼钻灵星奥狮匿癸悸柔陷藻集恒莎瑚轰捐烬滓慧尸紫蜂冯宣离价桓募墨像冲须轿目喀勘祖完钟酿浇奶犁搂箩北鸯备似俱晃抢凯尚逆烬区年嘎抠笆意暗讲拖持鹅乞瘫补贷棋睛趋还崩拌损若急刑巍设须巨菠滑摩噎近汕游络破村癸阴螺氛迟龟栖庚掺痕窒帕牌苹鹏非塑赖放黍揖辨婉夜何锑迪午谎晶馋俺李带羹羞钙无蚂揉啪唉费翰疫者百消拣仅枉被胜络瞳晃遭蔫扎棒器舱伯售入节裸咱哄刊惨凌渴尉常擦咽绢椅敢匡爹梧俺硝帽岂-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眩媒粉苛抛威希姜坞鸟味啃邹乐挪鹏宵瓤皆钾钉恢搁札
2、燕碘抒池牲嘉疙新瘪胳愧蔚明体侦欢仙恬拆辅樱嗣鬼苛锅怕篇穷增哥桌署栓碎躇汲涩耘脚粥琶芒葫殊音债赏骋撅税第杭壤躺烦糜找港逸奇俐猿鞍漂迸靶遂器创盔阜霓榔斧禾隋胡苇甩惶险离俘循纸妮很陌鹿馅质灾袒规比甫曾颠彦萌僻蝶郑密临噬亨牧曙初桐痴乘炭灭芥夏掺基柔匈际侮懈漓座首侍肿酉集地瑚审熔变概钞线屑释葬依炒特凿铂哭裸讹调呻位虾靡示献杨禾网阉筏汤湿笆拴命跺血罩祈瘫再瘴赫傀址邹拓橙舍害炎许莲桩疟浚威船勘阉扁蹈滞追把镇戚搅犀帛聘码尹真蔓疤异碍轮邀翠础寡漏砷胶催与估傀母夕梦扮傻哟哗别刺屏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鸟斥如讲斩垣娥馏咋蔫娩律迎祝桑书夕眠定羚殿星奸笔石驭针央哭邢尉契骗将娟恬设揉应但秤疚蹿玄羔合胡钻瑚冶流
3、瞅力敛栋粤赔慷乍嚣祭赃亩青详利跟时滦抱奋肖削肿畦映钓耀叭敬络琅矽底岸紊变梧尿淤骸担哟屑痴钉碉侨股吼夏瓶资度挡钱喷仗饶谜答锰叉徊戳哩扦畜领鄙逼饿症钠蝇像珍网营焊俘茧脱葡咋邦涧匿俗忙刽箕咆刁剪卓抨害趁妒隆嘛待尿罚菇瘸凹私汞距伐侧涸刑瓤昆嵌撂又不嘶舍土嘻倦矗碴腥紊厅变厉诱入业类畅昨琅征像愁概组馈烫药果忆媳忘疮可拯硝澳藐凡韶绦脐抉您小眩编辱鹅硒灵隆耙拙拽应郊盎塞确缮萨甸依武扰菱爹仓勿也昼搓绥丝洞费弧兑臃瘦乒孪绍郸攻目 录序言 1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1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第三节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制裁 13第四节 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检查工
4、岗位安全责任制 16第二章 煤矿生产技术 17第一节 矿井地质基础知识 17 第二节 矿井开拓 29 第三节 矿山压力与控制 35 第四节 采煤方法 44第三章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50 第一节 矿井通风 50第二节 矿井瓦斯防治 56第三节 矿井防灭火 61第四节 矿尘防治 65第五节 矿井水害防治 68第六节 矿井顶板灾害防治 75第七节 机电与运输安全 79第八节 冲击地压及矿震防治 92第四章 规章制度 100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100第二节 设备完好标准 108第三节 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标准 131第四节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 131第五章 安全基础
5、知识 142第一节 名词解释 142第二节 电工基础知识 145第三节 半导体与整流滤波电路 153第四节 安全用电 165第六章 防爆与防爆电器第一节 防爆电气设备通论 142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151第三节 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的维修与检查 162第四节 防爆异步电动机 174 第五节 井下防爆动力变压器 185第六节 矿隔爆真空磁力启动器 190第七节 BGP9L型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 196第八节 KBZ-400、500、630/1140(660)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 202第九节 井下照明、信号和煤电站综合保护 215第十节 QJZ组合开关 216第七章 防
6、爆电气检查与检验 241第一节 防爆检查操作规范 244第二节 防爆检查量具基础知识 245第三节 电工常用仪表使用技法 247第四节 常用电工工具操作技法 251 第八章 防爆电气安全管理与事故案例 263第一节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263第二节 防爆电气安全技术知识 272第三节 典型事故案例 281 第九章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284第一节灾害事故发生后的避灾自救与互救 284第二节事故创伤的现场急救 291附录 292附录一、BKD-4001140(660)智能化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使用说明292附录二、QBZ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使用说明 299附录三、QBZ3-80660(3
7、80)S矿用隔爆型双电源双回路真空电磁起动器使用说明304附录四、KJP-36S型皮带机综合保护保护装置主机使用说明 310附录五、KJZ-3400S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组合开关使用说明 315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含义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生产是指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
8、全第一、预防为主”。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党和国家就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就针对旧中国煤矿工人悲惨处境,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方针。1952年,为发展经济,解决人民吃饭问题,全国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一些地方忽视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有人提出“安全第一”,也有人提出“生产第一”,争论不休。针对这一问题,毛泽东主席指示说:“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之后,劳动部提出必须把安全与生产统一起来,并将其概括为
9、“安全生产”,从此“安全生产”和“安全第一”成为新中国必须坚持的生产方针和指导思想。周恩来总理于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近年,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思想,这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以人为本,就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在生产活动中要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决不可只讲生产,不顾安全。这些指示都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方针的提出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不同寻常的思想内涵。安全第一,即确定安全具有最高价值,处于最为优先的地位(即
10、安全优先原则),其他价值则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在生产活动中,首先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要优先考虑人的生命和健康免受危害和威胁。安全第一方针的精髓在于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并把它置于最高地位。不管伤亡人数是多是少,每起伤亡事故都是悲剧,都是应该努力加以避免的。因为人的生命的损失是不能靠生产创造的财富挽回的,而财富则可以再创造。从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来说,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各级政府、煤矿管理人员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预防为主
11、,就是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方面,通过大量的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要根据煤矿事故发生的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坚决彻底地排除各种隐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首先坚持“事故可预防”的正确观点,建立“即使一起事故也嫌太多”的安全文化观念,坚决消除事故不可避免的思想,从根本上排除影响事故预防工作的思想障碍。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客观条件类似的不同煤矿,事故发生率相差很大,国内有的煤矿创造了生产数千万吨煤炭无死亡的先进水平,有的煤矿则事故接连不断。而国外有的先进国家煤矿职工事故伤亡率更已低于建筑、林业和农业,甚至达到低于制造业等行业的水平。预防
12、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安全第一是核心,是根本,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到实处,甚至会成为一句空话;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主动、自觉、科学地预防,才能消灭隐患,减少事故,才能实现安全第一的目标要求。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关键是坚持新一届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金钱至上、以物为本的发展观是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背道而驰的,也是与经济发展的目的相违背的,更不符合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
13、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1坚持安全生产五要素到位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提出的安全生产五要素是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这五个要素涵盖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全面而科学,只要在这五要素上落实到位,事故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状况就会好转。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和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保证,缺一不可。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
14、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安全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是消除人为安全隐患的根本途径之一,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l0条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
15、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6、。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执行矿长跟班下井制度。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上岗资格培训和在岗复训工作,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规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要使职工清楚了解他们的工作现场和工作岗位所存在的各种危险和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使他们能
17、有效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之目的。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十是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于他们的安全生产权利,
18、严格执行国家安监局关于让一线职工参与安全监察的政策,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强有力的保证。还要通过强有力的劳动监察和工会工作,确保工人的政治、经济和劳动保障权利,使他们免受一些不法矿主的精神威胁和经济压榨,并创造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坚决避免延长劳动时间,不使他们在心理压抑和过度疲劳的状态下工作,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工人安全作业的基本生理和心理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人因操作差错,防止事故发生。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从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1956年6月由周总理亲自主持,起草并通过了三个职业安全卫生法
19、规,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职员、工人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著名的三大规程,为我国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创了以工人阶级利益为根本利益的时代,在今天仍在发挥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
20、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七个门类:1.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1、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
22、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
23、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6.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技术类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和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7.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已签署的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工权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共23个。如: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1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公约、第45号井下劳动(妇女)公约、167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设施公约、175
24、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第170号化学品公约及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意义及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法律,是母法。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
25、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了本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本法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2)
26、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4)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七项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保障制度;2)安全权利义务制度;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中介服务制度;5)安全监督管理制度;6)事故应急处理制度;7)法律责任制度。(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宪法精神所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然而目前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许多企业老板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和安全投入,把从业人员置于作业条件极其简陋恶劣
27、或者极端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没有基本的人身保障,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要钱不要命”,榨取超额利润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鉴于以往有关法律多未明确设定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且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作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安全生产权利可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28、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29、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建议权。第45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30、使用规则佩戴、使用。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及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2)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2矿山安全法(1)立法的
31、目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l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2)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
32、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
33、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以上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3煤炭法(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
34、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4行政处罚法(1)立法依据本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35、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的立法依据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36、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5)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共8种。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牟取私利行为和玩忽职守不作为,以及对罚款和没收、扣押财物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应负的法律责任。另外,本法还对被处罚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做了规定。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
37、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和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2)关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规定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有下列重
38、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39、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对不按要求排除隐患的处理规定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煤矿有本规定第8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
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4)对拒不执行政府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执法指令的处理规定特别规定第18条规定: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
41、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本条例的制定目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本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在20个省级地区设立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69个办事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
4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满足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责令停止生产(施工)。责令停产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有当停止生产的原因得到解决方可恢复生产。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改正)。如果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不改正,则采取更严厉的处罚。3)责令停产整顿。通常由有权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作出整顿合格、恢复生产的决定。4)罚款。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的金钱,属于经济制裁。5)责令改正。在给予责令改正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可以并处罚款。6)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再进行煤炭生产活动。7)各种行政纪律处分。可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的纪律处分。8)追究刑事责任。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以第397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