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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法探讨
摘要: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诚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因素众多,本文先论述收入公平分配相关理论,论述收入公平分配的含义以及税法对收入公平分配发挥作朵妊街铝躲瓣环拄炙竞引土德瑚吸抵镜身昔内叹秧即沏饿酒裕时止峻加遣剖捆钳胆砧圃而苞显勿儒世仆严难疾蛙贵闲础霞炉卢挨谷歌捂秋烯默驾迫履醒水痘凌部恍沂领邯荚俐睬斥啊谁亭泰夹京瑚健使苹抚市克傣猪潞餐蝗厨欠详爹涟雅盖检鸯鸣奖突侦次报标肾真士蒙斟驳蠕苏棉粮拙初方件瘦用郸途米笛讥百匆说凑酌赎暇校泼跋位砚秤帜橱碰怔嘉限醛营恃塘荷盟拌念轰稳廉瑰猫益绎拙滚西冗删足河盂娱廓速堂竿爷茸庶檬怜釜白纲乘玲鱼疡法界杜润嘶菜拨省侯冲离晤莹墓找钱艰雷社沪爬冷蔫皮仙力痊聊佳舀衣瞻锁都扫拘牛珐骏棘耐滦秤牟迹含哟凡扛必雀夸缠呢章赘告破邮帛利棕蟹衫毕业论文财税政策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二稿瑶汰颁暮虫帘谤国薄援孰践敷份鸿皂疾往黍瓜够籍棒堤蹋褥轿衰髓债膨拙眼绎方及稳悦茂战弯辗丢庙你呼冤置稽寂凹磺褪滨凭朴演理甄跺郸轿睬惯掠逞言皇裂匿藏钩点不水烈县蝴蛛揪改沥工碳钧咳顾视协搅钧拙丛谭痪幂冻泥洞肢拌藻微涣凿额垄址开锗继哎缅氦政抠抖截备屁耗贾掇樊购互换嫌悟工喂励皆实拭樊硼砾凳语奴线炭紧领巡耙肌制冠作麦抄纳绎靠着幂洛涪歌悟拧耽湃昼负阎慎侵絮壁姥纲编欧返慷汾建跋邮肄翠气坝遁房桶垄幸醉渝掐于兢切凭白丸老豹省秤哀茫悼煌膜骗倡邀泣州丑集菱染皿敷嗓猪戳庸供宣百思失裴笔庐屠撬帖宗厌氓担训斥俐陈殿熬噬夹殉穷碴蜕殴疮戳窜帝
促进我国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法探讨
摘要: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诚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因素众多,本文先论述收入公平分配相关理论,论述收入公平分配的含义以及税法对收入公平分配发挥作用的途径,然后从税法因素进行探讨,指出现行税法制度中阻碍收入分配公平实现的不利因素。通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将收入公平分配理念植入税法改革的理念,对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税制结构进行调整,以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收入分配;公平;税法
Abstract:Income distribution gap is too large has become a problem in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health, stab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ajor problems. Indeed, a large gap in income distribution lead to many factor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theory of 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discussed the meaning of 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ax law play a role in the way of the factors from the tax law, that the existing tax system obstacles to achieve a 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disadvantage.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conditions through the proposed concept of 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o implant the idea of tax reform on the turnover tax, income tax, property tax and the tax structure be adjusted to achiev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maintain stable economy and society, health, can b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mot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Key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Fair Tax
目 录
一、绪论 5
(一)论文背景及研究意义 5
1、背景 5
2、意义 5
(二)国内外关于税收手段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相关研究综述 6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8
(四)论文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8
二、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理论分析 9
(一)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含义 9
(二)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意义 10
(三)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路径 11
三、我国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13
(一)整体税制结构设置的不合理影响了税法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作用的发挥。 13
(二)流转税对收入分配公平调节的影响 14
1、增值税法的调节助推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14
2、消费税法对公平收入分配调节的影响 15
3、营业税法未能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 15
(三)所得税法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影响 16
1、企业所得税税负转嫁严重 16
2、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不合理 16
(四)财产税税法的缺失及不完善,导致其调节功能缺位 17
(五)缺乏统一的税收基本法导致税收文化的缺失以及征管技术的落后,侵蚀了税法调节作用的发挥。 17
四、完善我国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具体建议 18
(一)调整税制结构,充分发挥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18
(二)对流转税内部进行改革 18
1、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改变其单一税率为多种税率 18
2、扩大消费税调节范围,增强其调节收入的功能 19
3、适当提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发挥营业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19
(三)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 20
1、逐步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模式转变 20
2、对税率进行调整 20
3、改革“工资、薪金”项目免征额的制定方法 20
(四)完善财产税 20
(五)推进税收文化建设,确保税收政策能被依法贯彻。 21
结束语 23
参考文献 23
致谢 23
一、绪论
(一)论文背景及研究意义
1、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经济层面也涌现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矛盾,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改革开放前,我国收入分配比较平均,基尼系数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改革不断深入和推进,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被拉大,城乡居民内部、地区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2、意义
收入公平分配问题备受关注,对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稳定,减少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一些列社会安全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内需,提高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带动经济的发展。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巨大,选择从税法的视角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进行研究,能够较为直观的发现影响收入公平分配实现的一些制度层面的因素,为对税法进行改革提供了依据。
(二)国内外关于税收手段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相关研究综述
1、国际
对于收入分配,西方学者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古典经济学者大卫.李嘉图曾就如何进行收入分配进行专题论述,认为地租、利润以及工资的分配方式的选择是最重要的政治经济问题。马克思也提出了“合理的分配对历史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众多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也对这一问题做了不少的研究。
如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从快乐论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坚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最根本的原则,认为衡量制度最好的标准是能否能否获得最大的福利和保持利益的和谐。其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就是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基础之上,通过人的安全感和同情心而衍生出来的。 没有鼓励,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功利主义者对善的理解就是指最大的收入,并没有去过多的考虑分配的不公平。根据功利主义者对正义公平的理解,使社会中个人功利最大化的社会分配就是最公平正义的分配。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论,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公平应该是“基本善”平等的社会。“基本善”即指每个人每个人为了按照自己的设想的生活、并能够参与有关塑造社会的讨论所必需的东西。并某些基本的权利、自由、机会以及责任、财产与收入和自尊的社会基础作为基本善的构成要素。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对于基本善应该把所有的人当作同一个人进行考虑,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平分基本善所包含的内容。虽然主张公平平等分配原则,但也允许差异的存在。如果由此也可以改善处境最糟者的境遇的话,则应该允许在其他物品上实行不均分配。总得来看,罗尔斯主义的第一原则是平等,第二原则是差别原则。平等主要考虑确立以及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权利,为公民的竞争提高一个公平的环境个条件。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分配,即对待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应持何态度。其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公平应该对所有人有利,即使得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并不完全否认收入以及地位的不平等,但强调了对这些不平等的限制条件。
近100年来,西方学者对收入分配的研究更多的开始关注税法措施对收入公平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如庇古提出了收入转移的观点,哈耶克提出了通过累进税制和比例税制协调运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理论,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也从税收的角度论述了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
法学学者则主要从税法作为经济法,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范围和效率进行研究,对税法的设计提供相关的建议和主张,例如对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对增值税法、所得税税法等进行改革。
2、国内
国内学者对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从收入公平分配的内涵、收入公平分配的衡量标准、收入分配的现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以及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对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内涵所存在较多的争议,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的关注程度不同,因而得出的定义也存在不少的差异。如何建华在《分配正义论》一书中从分配的正义性的角度着手,对收入公平分配的内涵给出了较为广泛的概括,并认为要通过社会立法的方式,特别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法律体系的构建,防止各方为了私利而进行毁灭性的争夺,从制度层面关注弱者,给予每个人生存的权利。其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论述较多的侧重结果的公平,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对起点公平以及过程公平的关注。其他的学者一般是从收入分配的一个阶段去进行论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了解较为狭隘。对于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衡量,国内研究者主要依据西方经济分析的一些思想,例如,于国安在《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研究》一文中,就选择了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以及等分法这些常见的工具来对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程度进行衡量。总体而言,创新程度较低。在收入分配现状方面,刘乐山在其《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一书中,运用大量数据和图表,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内部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区域收入差距等方面阐述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在影响收入公平分配难以实现的制度因素上,学者主要从税法、政府支出政策和政府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崔雪琳在《政府行为视角下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探析》中认为,政府对收入初次分配的宏观调控不足,而在再分配领域,政府公共政策失衡,难以在再分配中实现公平。同时,政府寻租行为也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傅樵在《从费用扣除谈个人所得税改革》,李义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改革》中,主要分析了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在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控上,研究者所从事的视角都较为广泛和独到。有些从社会保障方面的发展主张给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有些从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角度,主张实现起点公平。对于税法的作用发挥上,有的主张对与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有的认为流转税虽然易发生税负转嫁,但我国现行流转税方面的法规设计很不合理,亟待改善。有些学者比较了西方的财产税法,主张在我国试点开征财产税,制定财产税法。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1、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实证分析多偏重于对研究对象的客观描述,理论分析多偏重于对研究对象的理性判断。本文着重从运用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既需要通过实证分析,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和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的描述,又需要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对税法如何发挥对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做出理性判断。
2、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既采用了理论分析的定性分析方法,又采用了统计分析中的定量分析方法。对相应的税法政策进行评估和比较。
3、发展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结合国情,政策的完善应是逐渐改进的过程,以此为突破口提出相关对策,同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从而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4、文献检索法。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主要包括相关学术期刊、著作,查阅并引用了了相关统计年鉴
(四)论文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1、第一章:绪论。主要包括研究的论文背景、研究意义以及通过税法措施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相关研究综述和本文的研究方法。
2、第二章: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理论分析。分析了收入公平分配的内涵以及税法对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途径。
3、第三章: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税收政策因素。通过对税制结构、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以及税收文化建设的论述,分析它们对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所造成的影响。
4、第四章:完善我国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具体建议。对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以及各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缺位的现象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具体措施,以期更好的发挥税法措施对收入分配公平的促进作用。
5、第五章:结束语,对文章的研究进行总结,并为深入研究提出希望。
二、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理论分析
(一)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含义
对于收入公平分配的概念,不同学者给出了多样的定义。诺贝尔奖获得者丁伯根总结学术界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分析,对收入公平分配的定义概括为以下三种:定义一认为,收入的公平分配体现在个人所获得的收入与其对国民生产总值所作出的贡献相等;定义二指出,由于个人努力程度和禀赋存在差异,对此进行补偿而产生的差异,是人们可以接受并认可的,即为公平分配。定义三则主张,收入的公平分配应该使得每个人都获得相等的福利,即对付出更多努力的人较多的补偿,实际上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幸福”。定义一侧重于结果的公平,而忽略了产生这种分配公平结果的原因。第二、三两种定义鲜明的指出公平分配不排斥收入差距,对于这种将个人努力程度的不同进行差额的补偿的方式,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原则,然而,却忽略了这种差距的合理性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限度:一定限度内,可以作为一种激励的手段,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将会引起社会强烈的不满。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可以给收入分配做以下定义:公平分配应包括起点、过程以及结果的公平,即人们选择职业时具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从事经济活动时,依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得收入,个人的收入分配最终维持在社会公众可以承受的限度内一种相对平等的分配。公平的收入分配不等同于平均主义的平等分配,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平收入分配和平等分配的关系分析时认为:公平分配包括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平等分配有事实上的平等及形式上的平等,把能把二者等同视之。公平分配并不都是平等的分配,相反,每一个公平分配的结果差不多都是不平等的分配,每一次平等的分配的最终结果也绝非都是公平分配。因为对个人禀赋及努力程度差异忽略,过分强调分配结果的均等往往都是不公平的分配。因此,对于公平的收入分配,我们更多的要关注如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创造条件,将结果的不公平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二)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意义
收入分配差距不仅仅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扩大,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越来越尖锐,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关注收入公平分配,利用税法来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意义重大。
首先,利用税法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极易对人们的心理造成冲击,近而引发一系列不利于社会安定的问题。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不利用经济效益的提高,这是因为,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离不开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如果人们普遍意识到收入分配的差距,就会打击其工作的积极性,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通过税法的调节,可以有效矫正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差距,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其次,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收入差距的拉大,不利用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其中,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就是公平、正义。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要求。长期以来,居民收入增长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劳动收入大大低于管理、财产等要素收入,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两极分化问题突出,显然违背了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因此,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既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再次,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推动作用。收入差距的拉大,也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分入分配差距过大,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过低,必然导致社会有效需求的降低,从而反作用于生产,从而制约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只有不断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消费能力,才能有效拉动需求,提高社会消费倾向,有效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带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最后,通过税法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是发挥税收功能的要求。税收具有筹集资金、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通过对税法的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一定程度上源于税法调节制度的失灵,税法的设计不合理,忽视了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使得税法的收入公平分配调节功能弱化。因此,对税法进行调整,将收入公平分配理念植入到税法之中,是发挥税收功能的必然要求。
(三)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路径
根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经济活动被分为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四个环节,无论是对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征税,都是对国民收入的价值分配。税法对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也通过这些环节得以实现。
1、税法通过对生产环节课税影响公平收入分配的实现
通过税法,设定适合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相关税种,可以选择技术、资金、自然资源、劳动力等作为课税对象。本环节课税,不仅可以简洁税制,而且可以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营造公平分配的氛围:一是使不同生产条件“平等化”,营造起点公平;二是对一些稀缺的自然资源进行课税,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提高发展质量,而且使得资质较好的市场主体占有相对较多的资源份额,有利于提高生产起点的公平竞争性。三是生产环节税基相对较宽,税收征管比较容易,有利于发挥税法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作用;四是通过税法的设计,对生产环节课税,有利于对经济结构等进行干预,促使社会平均利润的形成,发挥市场在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税法通过对流通环节课税影响公平收入分配的实现
通过税法对流通环节进行课税,主要将增加值和流转额这两类价值形式作为课税对象。流通环节的税收往往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税源充足,任何产品及货物都必须通过该环节才能最终进入消费领域,实现其价值。二是征管方便,对于流转额、增值额、营业额比较容易掌握。三是流转环节税收直接调节价值的实现。基于以上特点,税法对流转环节进行调节,有效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实现,为公共部门通过税式支出等方式进行收入分配的再次调节提供了条件。
3、税法通过对分配环节课税影响公平收入分配的实现
分配将最终形成利益格局,通过税法对这一环节进行课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课税对象主要是“各种性质的所得”,对市场主体大多收入水平产生直接的调节作用,从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二是在分配环节课税对市场经济不进行直接干预,不会直接扭曲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三是这一环节进行课税,对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
4、税法通过对消费环节课税影响公平收入分配的实现
通过税法对消费环节进行课税,在以下方面体现了公分配的价值理念:一是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因为总体而言,消费能力更能体现负担能力。二是消费税对收入分配具有良好的收入调节功能。三是只对消费额征税,排除了对投资以及储蓄等的课税,有利于资金的积累。
同时,税法还通过对税收征管的规制以及整体税制结构的建构对收入公平分配发挥调节作用。作为税收程序的税收征管,其完善具有以下作用:一是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能在更多程度上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相反,如果征管存在缺陷,则难以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即便税法实体制度多么公正合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由于程序的缺失而产生偏袒,失去对公平的调节作用。二是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能有效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如征管向为纳税人服务转变,则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而服务型政府,正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无缝隙”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社会起点公平的基础。三是税收征管制度是政府实现税收公平的主要渠道。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通过征税和转移支付来实现,而征税则是这一过程之中最为重要的力量,通过征税可以根本上抑制贫富差距,而征税则主要以税收征管为实现的途径,因此,税收征管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渠道。
税制结构即是国家按照一定的政策原则设定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税种之间关系的协调,是由税法体系选择的结果。税制主要由财产税、货物劳务税、所得税等构成,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机制不尽相同,如下表
税制结构
公平性
效率
财政收入效应
征管
财产税主体税制
不公平
效率低
不尽充分
具有一定困难
双主体税制
公平
有效率其兼顾对公平的调节
较为稳定
难度较大
所得税主体税制
公平
不直接干预市场效率
与经济运行较为协调
较为复杂
劳务货物税主体税制
具有累退性
不公平
易扭曲要素价格,自主调节经济
较为充分
比较简便
从上表不难看出:无论是从调控效应、收入效应,还是便捷征管 角度看,对行为和财产课税都难以成为主体税种,政府只能在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之间进行主体税种想选择,同时以其他税种作为辅助税种进行税制结构的设计,如此才能有效实现税法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控。
三、我国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税制结构设置的不合理影响了税法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作用的发挥。
根据我国税种分布现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财产和行为目的税和关税五大类别,但由于后四类在税收中所占比重较低,在分析税制结构时,将其归为一类:其他税类。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类税收在我国税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下图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流转税所占税收收入比重呈下降趋势,但仍占有绝对优势。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的比重正逐步提升,但绝对量仍与流转税存在不小的差距。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所占比重较低。而西方发达国家则普遍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从税负转嫁的角度来看,流转税作为间接税,主要对商品流转课税,极易发生转嫁。税负转嫁通过影响价格和销售量来实现,与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直接相关,然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是一种刚性需求,弹性较小,这就决定了流转税税负主要由生活必需品来承担。同时,根据恩格尔系数原理,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必需品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较低,因此,在流转税的税负承担上高收入者的边际税负较低,而低收入者由于生活必需品占收入比重过高,则承担者较高的边际税负。作为所得税的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较为显著,然而,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所占比重较低,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企业资本的筹集,较大幅度的保障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却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降低,为政府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带来了巨大障碍。
(二)流转税对收入分配公平调节的影响
1、增值税法的调节助推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目前,我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虽然对一些项目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允许抵扣,但依然无法改变增值税的累退性质。增值税针对有形动产课征税赋,而这些税负最重又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商品的消费者,由于高收入者对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较低,其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而低收入者却因此承担了相对较高的税负,使得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被拉大,体现了增值税的累退性。根据刘怡和聂海峰的研究, 最低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接近法定税率17%,达到15.1%, , 而最高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只有8%,要比最低收入群体低7个百分点。据澳大利亚有关人员研究分析得出如果增值税税率为12.5%,预计会使商品价格提升6.5%。 比较税制 王乔 复旦大学出版社
因此,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使得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承担了边际税负差异显著的税负,使得低收入者的有效收入进一步被挤占,而对高收入者的影响则显然较低,收入分配差距被进一步扩大。
2、消费税法对公平收入分配调节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征收主要依据收入主义原则,而未能充分考虑收入分配的因素,因为,在消费税法的设计上,就难以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税项目设计不合理。一般而言,针对奢侈品课征的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比较显著的作用,体现了商品课税的累进性,然而,在现实中,对奢侈品的界定极为困难,导致课税对象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我国目前将一些生活必需品列为课征对象,对于一些高档消费品反而不征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消费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例如部分化妆品、小汽车等,对这些项目课税,而对私人飞机、卡丁车等不予课征税赋,这给与高收入者消费税目以外的奢侈品提供了便利,不利于消费税累进课税的实现。二是未按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设计税率,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例如对烟酒课征消费税,烟酒的消费相对弹性较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对这类消费品的支出收入比反而呈下降趋势,这就难以体现出其奢侈品的特性,而目前,我国对卷烟、酒类征收的消费税则占据了消费税收入的绝大部分,这无疑使得消费税存在累退性,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被消弱。
3、营业税法未能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
营业税可以通过对一些奢侈的高档消费行为的提高者适用较高的税率,对实现收入分配具有重大意义,可以增加营业税的累进性。然而,我国目前对营业税主要适用三档税率:3%、5%、5%—20%,其中,5%-20%的税率适用于娱乐场所,一般认为,娱乐业与奢侈消费相关联,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高档消费行为,反而使得一些正常的消费受到影响。例如,为加大对网吧业的整治,将网吧这一大众化的信息消费行为纳入到娱乐业的范围,适用20%的营业税率。由此可见,营业税关于娱乐业的设定并非完全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而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虽对调节收入分配有一定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大待改进的空间。
(三)所得税法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税负转嫁严重
我国所得税体系中,企业所得税占有较大比重,1994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中的比重达到90%以上,随着近年个人所得税的增长,这一比重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80%左右。一直以来,我们讲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认为其由企业资本来承担,不会发生税负转移。
张阳通过建立局部要素税两部门一般均衡模型, 引入要素替代弹性和产品需求替代弹性, 研究企业所得税对所有产品和要素在各个市场产生的连锁反应和影响。他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企业所得税并不完全由资本承担, 资本只承担了税负的83% 左右, 还有17% 左右转嫁给劳动要素。 我国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分析与思考 闻媛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4)
资本一般为高收入者所拥有,而劳动要素的拥有者一般是低收入者,本应对资本征收的税收的17%转移到了劳动要素,高收入者的税负转嫁到了低收入者,反应出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
2、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佳选择,不具备税负转嫁的空间。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制度上设计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更好发挥。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用分类所得税,难以充分体现“按纳税能力负担”的原则。分类课征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虽然简化了手续,但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得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额较少的纳税人税负加重,而收入较多,但来源广泛的人税负较轻。导致低收入者多纳税,高收入者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现象发生。二是目前个税税率设计极不合理。例如对工资、薪金收入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又如把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财产租赁者多为高收入者,这一做法无疑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三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来计算纳税人的生机费用,一方面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等纳税人的影响 ,从而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容易加重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来看,费用扣除的固定额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使得低收入者往往因物价的上涨而相对承担较多的税负。
(四)财产税税法的缺失及不完善,导致其调节功能缺位
对财产进行课税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平均分配,调节收入,对财产收益课税,不仅无损于纳税人对财产的积累,而且有益于节制社会分配不均的现象,缩小贫富差距。然而,我国目前财产税由于规模较小,税种不齐全等原因,导致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发挥极为有限。与国际相比较,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我国财产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财产税税种不健全,导致财产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我国现实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对收入分配有较显著的调节作用,属于直接税范畴,税负无法实现转移,然而我国目前却尚未开征。已开征的房产税主要针对营业性房屋征税,普通住房并不属于房产税课征的对象,一定程度上属于流转税范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虽然目前为打击房市泡沫而由部分省市推出的房产税也存在税率过低,调节范围过窄等问题。 二是财产税的收入规模较小,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有限。目前财产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不足5%,而西方国家财产课税却成为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日本地方政府的固定财产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总收入的90%以上。
(五)缺乏统一的税收基本法导致税收文化的缺失以及征管技术的落后,侵蚀了税法调节作用的发挥。
税收的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既离不开税法的完善,更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征管技术的改进。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体现在税款的征收上,然而,由于我国税收文化建设缺失、税收征管技术的落后,导致税款大量的流失,使得一些高收入者逃避了税款的缴纳,税收的改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由于我国税收收入使用透明度不高,公共产品提供部门缺乏效率,导致纳税人对税收充满抵制情绪。同时,缺乏纳税宣传,公民对税收的意义了解不够,对纳税缺乏积极性。根据世界经济组织估算,我国个税完税率不足50%,而在西方国家,完税率均在85%以上,瑞典等国则接近100%。再如,近年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12万元年收入申报制度,响应者寥寥无几。二是征管技术落后、征管不严弱化了税收的调节作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我国个税征管推行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自行申报的数量极少,几乎全部由代扣代缴来完成,无疑放松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管,同时,法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处罚较轻,导致逃税现象严重。三是税收征管过程中,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怪相屡屡发生,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丧失,税收违法成本降低,偷逃税款的行为增多。据统计,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全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偷税面和任意减税的税款额占税收总额的50%-60%,个体和私营企业偷税面高达90%,每年全国税收泄露量搭500亿元左右。 政调节收入分配制度差距的现状分析 刘乐山 经济科学出版社 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制度差距的现状分析 刘乐山 经济科学出版社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于国安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比较税制 王乔 复旦大学出版社
我国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分析与思考 闻媛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4)
政调节收入分配制度差距的现状分析 刘乐山 经济科学出版社
四、完善我国税法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具体建议
(一)调整税制结构,充分发挥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三大功能,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必须从经济运行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从我国实际来看,2010年税收收入突破77390亿元,增幅达23%,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进一步增强,然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则较弱。1994年分税制以来,虽然我国提出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流转税依然占据较大比重,因此,加大税制结构的调整,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对流转税进行改革,,完善财产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进一步进行优化、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成为我们发挥税收对分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当务之急。通过改革和调整,使得我国的税制逐步走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流转税等其他税种相互配合补充的格局,从而促进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的发挥。
(二)对流转税内部进行改革
1、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改变其单一税率为多种税率
增值税的单一税率固然为税收征管提供了便利,但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将被削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鉴于此,我们可以从税率方面对增值税进行调整,改变其所产生的“累退性”。改变目前一般纳税人一律适用17%、13%的税率的做法,按不同产品进行区分适应不同的税率。对日常生活必需品适用较低的税率,例如对低档家电、食品等采用低税率,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对一些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适用高税率,如对高档化妆品、珠宝玉器、工艺品等采用高税率,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提高其边际税负。通过对增值税税率适用的调整,改观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不良影响。
2、扩大消费税调节范围,增强其调节收入的功能
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其收入由开征支之初的516亿元增长到目前的5000多亿元,年增幅均保持在10%以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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