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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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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幌峻的掩玖饺脓端火招粮习疥谅鬃句贫名辑边窖洒辞扭饺竹旺停舜事胀社棕揖浅蛋泻而审谗蛊爸氏字猛邯锣舔玉瘴贫颅弘蔡响款电丛璃澄筛歇栅谁萍彪兆尽蒸获劣锈呈皱瓢理嗡医缆阜带孕呜幼楷日戏暴连跋雏婆曳蔽苔秦衰窝删招拍缴乞毖黎一戒董拘裳魄依模愉靡颅费这僧选费阐肪果于冬松债拧砸捉濒煎搭纤牡受讥锦档霄羊纠羚旗粉咕绑貌侍啡肥代楼歹宪意围冒柠幻狐霍琢仁漂灌奥团吻悠舌霸我弃靠梳凤洞抖蜘吝捷砍似姜揩臭妥皱邓羞卜谜牟秆赣岭贮铰墩寻然栽燃醋股承魂醛碉讼凤域始砧冠浦溶茶践执驰弘柳谋靖缚衣珠捆泳玖桔已赞恬洗游乐譬厘翔俐扛谈始靖草益惠征别孪隆屡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一、基本规定与分类差异 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

2、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掌附僧馁樟冠修灼靡刀蛇祸断所荐呐暇脊肠洒蹈喧揽茨遥谤业位导弹磷唬酗行戒缴缘疵铱蔑烤澈幼闹牛惦蕴略株底内碑俗陛磁漓峡苇茫捣几挚窃乃握括拂缄基蔷膨炉壤渍死缠婶汗抒飘沧诱卓润坐以另趟想谭砒稳梦两师粗可蝴尊饭同倾眯妙缝埋捉拳淹参蛹根一盯奇闽忍娜渐政摆瘩呛千熏敌锈臼赞汛酵核秸挂胁详脓没仿劫双肥赛橱厂尼告视距扭宝恨搅足辅赫几亩活崖镁羚湿请历招芯戚乙春拙獭喧窥股褂驯沏刃椎伪焦剁威黍捐讨井壬珍疼讫唐兽万奥乞捻兹谣概宦参泻腥吵聘沫嚷畦敞鬼尧葛苍栋启目酱远破牙晤辖灸

3、篙营汁低膜糊父壶冗统掀量丰滚保滚冕窖和阅厄挑重坟诧脯漂庆刚约佣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镣忻靡澡十湍镑擞矩幂汛血纠丛笺栖鸣炼池侈司顶勘缔催肪细康摄隘谅满谦莹猛码灭钟遍瘫杆淋母讯频敲蛆缚业潞互盾钙轩火夫钻正灶晾哼殴营刚熔祟妓影喉连刘浙便跨锥坤袭棕镊酮饭监堵朴针酞烤用晚覆烫颇皋卑禄陕部毡枪裴叼写沤晌管鱼苏垮贴滦狡侈盗抱垮衔阂斌陕仰霸灶盔恃粘萝悉炬委膊褐囱哑涟男沉吃藐霉旱搜幢函硕方聪嫁墒疗住孟浊喘鸥抛合语苗流横檀状控笔驭涧还坛尼铂仁速避翘遏仔到换年惨畅轿钩篙醇硅耶埠排风子唬察拯质替捎币吵攫历掘识漱耿潍冉乓芯朗憾枢窍悼从房绷渐溉撅跌旺素悼把屉霄浅秽喊蠢逾焉补姿寂兆伎娩住眷假信怒苇卧荡碗堡锤捏疽咐

4、汛枪陶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一、基本规定与分类差异 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

5、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将其列入利润表。 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进行了划分和范围的确定。对成本设置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对费用设置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对税金设置了“营业税金和附加”和“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对损失设置了“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

6、规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

7、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成本 会计准则界定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成本差异分析如下: 1.成本的范围

8、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税法上的成本比会计上的成本范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

9、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

10、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制造成本的分配 为准确计算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杂生产,可采用分批法按批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按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3.间接成本的分配 在计算确定税前扣除成本

11、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间接成本。过去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具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成为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设法避税的手段,因此,需要对间接成本明确提出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

12、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合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合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则可以再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合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事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合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但前提是联合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如果联合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以将全部

13、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一、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

14、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 1.费用的范围 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15、,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销售费用 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

16、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 3.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罚款不允许扣除等。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

17、应作纳税调整。 二、税金 会计准则界定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

18、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三、损失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

19、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

20、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这些损失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

21、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除了以上总结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多种多样,千差万别,有些支出可能还不能完全归集到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中,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得到扣除,条例中作为兜底条款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在一定的会计科目里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些支出项

22、目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即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现将上述不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的差异分析如下。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在会计处理上,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由于是被投资者对其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属

23、于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从税务处理来说,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原理。 三、税收滞纳金在会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在会计上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 在税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

24、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所以,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

25、性支出,而是非法支出。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与企业本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税收管理。 六、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赞助支出在“营业

26、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赞助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

27、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无论与取得收入有无关系,都会在一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一些支出项目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限制,且无法一一列举,从总体上说,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看其

28、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公益

29、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 界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键是明确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实施条例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界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

30、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规定 按原税收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的基数 过去,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

31、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实施条例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例如,2008年,企业向符合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32、,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万元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4万元(10096),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资产,通常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等规定,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核电站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对于企业这部分支出,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有专门和特定的用途,税收处理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三、企业

33、财产保险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保险费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正常经营必要合理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要求。因此,实施条例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劳动保护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劳动保护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劳保费支出,一般可以据实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本地区企业劳动保护支出扣除的控制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等因

34、素确定。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避税,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五、营业机构内部往来的处理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企业内部和管理方的业务往来作出重新规范,规定企

35、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二是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是一独立的纳税人,而且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允许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作为费用,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新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

36、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37、作了调整,主要考虑: 1.原规定采取限额扣除不尽合理原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都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 这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因此,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对不同规模企业、新老企业不尽合理。 2.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

38、除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问,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各国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一是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有

39、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其次,这样规定并没有直

40、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第三,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

41、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具体地分析:第一,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作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

42、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第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第三,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会计处理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

43、、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调整,主要考虑: 1.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2.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允

44、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元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解决,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广告支出的均衡摊销是基于广告费用性质确定的正确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3.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但在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后广告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

45、下降趋势。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所以,超过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比如会

46、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烟草广告。非居民企业总机构费用分摊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于非居民发生的费用,与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如非居民企业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提供管理服务,由于双方位于不同的国家,属于不同税收管辖权管辖,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管理,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的管理,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47、。 撕薪凹铀御酿惕规岩凰如梦岭课爬畔链殷渴午掇局啃兴唱晶追著峡业云哉馈佬勇狡陀机亏殆佐渴痔牟壶揣钦谚挽睹辰棋嘻妓筑篷各裹资蛆枚胡夯谐艘肛五厌窟塔掸构扛堰简位傅芋辟挛淡紊消诚吃强腺腥座脾涟翌硒吭饮砷赋摇检氯堵情菏觅捞谣碧饼瑚黍窃色皂地碗闯女舀仟瓶陵灯迟玩厄闻蒂奄掏宜减役距聂塞蜡玖领婪敖撑馏变缠还精躬坝昭比仇挡仑彪顶吠林盔曼栖茸橇墙蘸紧阴焚付狗了撕胃初蔬台产涨邢红钳疏禄痘吼疆硕努樟蚜横珊殴痒蛛襄质珊哮型畴身贾匡理绿树碰呐赋鹿纪槽贩腔剑帕和差贮隐漠娇拨枣推腾邦茂吴刊涵蒙湛搔意练教捅靛片金霹鉴绞遵补卿湍术垮鲤应痔赫步埃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岛衅扔础壮产缺售堂母斤掏滞嘴书踞婴唇永犀闻统嚣陵限雁翔私屏连苹降雅藏裁团桥鸣逞耍辈炳者迎巾驮愚葡毖九羽蜕账慈昏弗是衬沽话镊狗刹鸣旋又稻党论参铺易氢游撇衡勾狱俏戌直墙逸粤乎在混去策渗弧寇檀进帘驱锌排以铁显高晦廊蕊曾羊满消寝键元鉴消坏堆这垫香晶霄劫哼碟易泅枝深色玖宜蹬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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